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Land Exchange

筆者對於地政署/規劃署即發展局負責的換地政策 “Land Exchange” 很有興趣,並希望發展局或有關部門能夠提供多些資訊。 第一, 以筆者所知現時有很多香港島南區/山頂等 “真正豪宅區” 的擁有人[當然其他地區都有出現],特別是獨立屋地擁有人,他們都在 “政府知情/不知情下” “侵佔政府土地”作為他們的私家花園或擴大其屋地面積。為何政府可以給予上述行為持續而不即時採取收回被侵佔之土地?為何政府可以不懲罰/起訴侵佔人?為何政府以縱容的方式將被侵佔的土地以“short term waver”短期豁免的形式出租予侵佔人,而且只收取象徵式的租金?更甚的是政府可以將“寶貴的土地資源”以私下相討的形式將土地出售給侵佔人?請問行政長官/律政司/發展局長/廉政公署這是否可以不能稱得上? x商勾結的行為?? 第二, 現時大形發展商都持有很大量的農地,當他們要發展時除會向政府補地價外,亦會向政府(特別是城規會)申請將附近政府土地一併進行更改用途,在正常的情況下城規會會接受將未經出售的政府土地更改用途,之後地政署會接受未經出售的政府土地申請補地價。請問行政長官/發展局長/廉政公署這是否可以不能稱得上官商勾結的行為?? 第三, 最近看到一些重建的新聞,一些收購舊樓的發展商在未經全體業主一致的同意下可以向屋宇署申請重建圖則,而且亦已批出。不知什麼原因城規會總是會給予個別發展商興建超高及超密度發展後才作出規限?請問運輸及房屋局長,為何私有土地在未得到完整業權的時候容許請發展圖則及批准發展圖則?而且有些圖則可以不發展長達10多年仍然有效?請問發展局長為何不能在向立法會辦論 “強拍”條例時即時加入發展高度及發展密度的限制,即所有重建的發展必須經區議會及城規會等批准其發展密度及發展高度,以便區議會及城規會有時間進行必須的規限?? 第四, 在以上的問題下,請問如本人在山頂公園看中一土地,然後向地政署申請將該土地發展為本人的私人屋苑/私家花園,發展局長的回覆是什麼?如不能那就是官商勾結的最好例子。如能,那就表示現行的賣地(勾地)制度出現問題,因為發展商不用在勾地表中買地。 第五, 同樣,如本人現持有中區花園台某一單位,現希望將整個花園台重建,本人可否自行入則重建花園台。如可以,運輸及房屋局長的解釋是什麼。如不可以,運輸及房屋局長的解釋又是什麼。11/04/2010

多謝律政司及其代表之回覆,但本人仍有疑問希望律政司或其代表可以給予多些資料,在提問中,除土地開發問題外,亦涉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因到現時為止,仍未收到相關局長或其代表之回覆),請問律政司,檢舉/控是由政府那個部門負責?如政府相關部門得知有非法佔用土地而不作出檢舉/控,那相關政府部門之首長是否已構成/形成/懷疑違反專業/政府操守。如果沒有構成/形成/懷疑違反專業/政府操守是什麼原因?26/04/2010

謝謝你於早前致運輸及房屋局等的電郵,運輸及房屋局已將你的電郵轉交其它部門,包括本署考慮及回覆。 屋宇署的主要職責是按《建築物條例》為私人樓宇釐定及施行有關安全、衛生及環境方面的標準。你可瀏覽本署網頁http://www.bd.gov.hk,了解本署的工作。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建或加建工程的業主是須聘請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準備興建的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核。本署人員會審核圖則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並會把圖則轉介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由他們就其關注的範疇進行審議。這個中央處理制度旨在確保所有法定標準,以及安全和其他規定均能一一符合。在展開工程之前必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才可開始進行建築工程。本署人員會定期監察及巡視施工中的地盤(特別是當工程進入重要階段時),以策安全及確保符合法例的規定。本署人員在發出入伙紙或完工紙前,亦會對有關工程作最後檢查。 不過根據《建築物條例》123章14條(2),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a) 賦予任何土地業權;(b) 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c) 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 此外,本署設立了樓宇部,同區的樓宇安全事宜由一位指定職員負責統籌,藉此加強對私人樓宇業主的支援。如涉及樓宇安全的事宜,你可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例如大廈名稱,地址等,以便我轉介給本署同事跟進。 至於有關侵佔政府土地、申請補地價、賣地及勾地制度等問題並不是本署的職權範圍,請恕本署未能提供任何意見,敬請見諒。 多謝 周國樑屋宇測量師/技術事務屋宇署04/05/2010

就你4月26日給律政司的電子郵件,我現獲授權回覆。 由於你電郵的內容關乎假設性問題,本司未能作出具體回應。一如4月26日給你的電郵回覆所述,相信有關當局及部門會就你的問題作適當跟進。 鑑於律政司的主要職能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並不包括為個別公眾人士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如你需要徵詢法律意見,可考慮向私人執業律師尋求協助,你亦可使用「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此服務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安排預約,查詢電話:28352500。律政司法律政策科 律政書記陳鳳珊 18/05/2010

Dear Ms. Chan,Thanks for your reply. The email is not seeking legal adivse from DoJ but a query of why DoJ Development Bureau Lands Department or other relevant deparments not taking legal action prosecution against Rich Persons.The emails are the basic right of "underground grass" citizen right care and concern of government land grant / sales procedures!!21/05/2011

I refer to your preceding e-mails and in particular your enquiry on land control ac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use of Government land. Responses to your said enquiry had already been made by the Development Bureau (DEVB) on 30 April 2010. A copy of DEVB's reply is attached for your easy reference. Finally, I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in the above matters. Yours sincerely, (Patrick FAN) for Director of Lands 01/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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