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港鐵公司 (以下簡稱 “上市公司”) 向立法會申請撥款興建鐵路,筆者有以下疑問,要求政府給予答案後立法會才正式討論鐵路撥款的議提。
1. 上市公司以什麼理由/條例向立法會申請興建鐵路之費用? 政府在興建鐵路時給予的上市公司土地是什麼作用的? 以什麼理由/條例給予? 如果說,土地是要給予補地價,那為何政府不在公開市場拍賣,所得款項作為興建鐵路之用? 上市公司應在公開市場上集資,而不是向政府討錢。
2. 政府雖然是上市公司最大股東,但以 “長實/和黃”為例,他們都是向公開市場集資而不是由 “李嘉誠先生來付款”的。
3. 上市公司做的前期工作,為何要政府支付 “顧問費”? 請問各位 “李嘉誠先生” 的員工會否要求 “李嘉誠先生” 給予顧問費? 因為 “李嘉誠先生” 已給予其薪金及營運費,為何要給予額外的 “顧問費”? 其道理何在?
4. 現時應即時取消 “觀塘延線” 計劃,修改沙中線的走向工作。因為上市公司只是以取得土地,再與發展商分享利潤,而不是以服務香港大眾市民為目的。其實筆者亦提出過,修改沙中線的走向,馬頭圍之後到黃埔,但不知立法會是否有討論過此事? 請參看內附文件。
5. 其實筆者有以下一個意見,希望政府/立法會討論。由於上市公司興建鐵路要由政府付款,那為何不將興建鐵路的費用及責任交由運輸局負責,興建後以拍賣形式交給有興趣/有能力的公司負責營運。而鐵路上蓋物業亦會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以償還興建鐵路之費用。
6. 有政府官員表示,日後營運獲利,政府亦可得益。撥款已到了不可延遲的地步。首先政府作為大股東,獲利當然要給予政府,不知那官員的說法,或想表達的是什麼? 另如果每一次都是到不可延遲的地步才要求立法會撥款,立法會議員在沒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及討論下作出決定,是否要議員們作出不明智的決定?又或是那官員工作表現出現問題?又或是政府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
7. 筆者以 “李嘉誠先生” 名字為例,是要給予明顯的例子,並沒有其他意思。
1. 上市公司以什麼理由/條例向立法會申請興建鐵路之費用? 政府在興建鐵路時給予的上市公司土地是什麼作用的? 以什麼理由/條例給予? 如果說,土地是要給予補地價,那為何政府不在公開市場拍賣,所得款項作為興建鐵路之用? 上市公司應在公開市場上集資,而不是向政府討錢。
2. 政府雖然是上市公司最大股東,但以 “長實/和黃”為例,他們都是向公開市場集資而不是由 “李嘉誠先生來付款”的。
3. 上市公司做的前期工作,為何要政府支付 “顧問費”? 請問各位 “李嘉誠先生” 的員工會否要求 “李嘉誠先生” 給予顧問費? 因為 “李嘉誠先生” 已給予其薪金及營運費,為何要給予額外的 “顧問費”? 其道理何在?
4. 現時應即時取消 “觀塘延線” 計劃,修改沙中線的走向工作。因為上市公司只是以取得土地,再與發展商分享利潤,而不是以服務香港大眾市民為目的。其實筆者亦提出過,修改沙中線的走向,馬頭圍之後到黃埔,但不知立法會是否有討論過此事? 請參看內附文件。
5. 其實筆者有以下一個意見,希望政府/立法會討論。由於上市公司興建鐵路要由政府付款,那為何不將興建鐵路的費用及責任交由運輸局負責,興建後以拍賣形式交給有興趣/有能力的公司負責營運。而鐵路上蓋物業亦會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以償還興建鐵路之費用。
6. 有政府官員表示,日後營運獲利,政府亦可得益。撥款已到了不可延遲的地步。首先政府作為大股東,獲利當然要給予政府,不知那官員的說法,或想表達的是什麼? 另如果每一次都是到不可延遲的地步才要求立法會撥款,立法會議員在沒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及討論下作出決定,是否要議員們作出不明智的決定?又或是那官員工作表現出現問題?又或是政府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
7. 筆者以 “李嘉誠先生” 名字為例,是要給予明顯的例子,並沒有其他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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