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8日 星期六

補充 - 物業管理行業規管咨詢

筆者要求政府公開現時政府物業(包括但不限於政府總部、灣仔政府3座大樓、房委會及房協)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費用,及其收費準則,以便對照是否依照物業管理條例方式,必須以每月總支出作為管理人酬金的方式。 如不能給予筆者,則必須在收到此要求後10個工作天內主動給予立法會及行政會議審閱。

如果政府物業不用依照物業管理條例方式計算,則政府有必要將此項修改,定為固定收費及加上限制。

2 則留言:

  1. 你於2010年12月16日致電郵給運輸及房屋局查詢上述事項,現轉介房屋署,本人授權回答項目4如下: 有關 - 現時一般物業服務公司在競投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公共屋邨物業服務合約時,須先申請列入房屋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名冊,並符合申請列入名冊的要求,包括具備指定的管理工作經驗、良好的物業管理記錄及現正管有既定數目的單位。物業服務公司亦須呈交列入名冊所要求的專業人員數目(包括物業管理人員及工程人員)和有關員工的相關資歷、專業資格及過往從事管理工作經驗的證明。此外,房屋委員會的外判物業服務合約內亦訂明所要求駐屋邨職員的數目(包括物業管理人員及工程人員)、專業資格及學歷。 房屋署對外判物業服務公司的規管有一套可靠的監察制度,透過各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小組定期派員到各外判屋邨巡查及突擊審查,以監察物業服務公司的表現,確保外判服務的質素。此等例行及突擊審查的評分,將影響物業服務公司日後續約、投標及中標的機會。 有關 - 現時房屋署的外判物業服務合約,為全包性質的服務合約,競投的物業服務公司須就標書內的服務價格清單,以增加或減少百分率〈競投百分率〉的形式報價,而並非以經理人酬金的形式競投。成功投得物業服務合約的公司會每月收取經競投百分率調整後的服務管理費。 房屋署高級物業服務經理(服務支援)邱君誠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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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在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十八日致行政長官的電郵已經轉交本署,本署獲授權回覆。就你提出的疑問,本署會盡快給你回覆。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123 8375與下開代行人聯絡。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歐陽偉文 代行) 24/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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