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對違例建築執行上的一些意見:
1. 筆者支持發展局長清拆違例建築物的決定。
2. 但筆者反對發展局長不完全的清拆違例建築物的意向 (例如外牆招牌、3層高或以下建築物不受影響,這樣便會給予市民有不公平待遇的感覺)。
3. 對於入屋進行視察,筆者認為(a)應先要收到投訴才可進入單位,(b)於2011年1月1日或之後所有小型工程承辦商不能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如被發現應即時取消牌照、承辦商(董事/股東及管理人員)及單位業主(董事及幕後股東)亦應一同受罰,罰則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
4. 由於建築物外牆多數屬於公眾地方,由業主立案法團持有,如沒有得到法團批准,應即時下令清拆。如外牆不屬法團持有,而由個別單位持有,則那外牆招牌 “高度” 不能高於個別單位之高度上下減30mm 及 屋宇署規定之延伸長度。
5. 由於現時法例問題及市民對相關法例的不了解,很多廣告公司在旺區,在未有向屋宇署申請加裝招牌,便進行了大規模興建外牆廣告招牌,因此那些廣告公司(招牌持有人)、工程承辦商除應即時清拆外牆招牌及應一同受罰,罰則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為了簡化其執行,屋宇署應修改指引,所有加建/改建工程,承辦商必須出不屋宇署批准的文件於棚架及或轉交立案法團。警方、小販管理隊等執法人員應檢查大廈棚架有沒有Form V 及屋宇署批准的文件,如沒有應即時向承辦商要求展示,如沒有屋宇署批准的文件而進行的加裝/改裝工程即屬違法。
6. 對於平台違例建築物,應即時進行清拆。
7. 對於天台違例建築物,政府應向其業主發出清拆令,限2年內清拆、及在此2年內不能進行商業活動。如業主在此2年內進行商業活動,發展局及或屋宇署有權進行撿控。罰則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及單位之租戶不能享有任何權利。另地產代理監管局應即時發出守則,所有地產代理不能進行平台/天台/後巷違例建築物之租務或銷售。這樣可以減少違例天台屋租戶在清拆違例建築時要求入往 “公屋” 的要求。
8. 對於在於2011年1月1日或之前興建/購入的天台屋,如該物業屬業主(及其他住客)唯一物業及作自住的地方(在過往5年內沒有持有任何其他物業),政府應先給予 “公屋” 及 一次性賠償(金額多少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然後才進行清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