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發水指引

發展局發水樓指引的意見:

筆者強烈支持發展局及屋宇署對審建築批圖則的其中一個要求為持有100%土地業權。

現要求政府給予:
1. 香港1950年代至1970年代前期,屋宇署(前身工務局)審批建築圖則的要求。
2. 香港1970年中後期至1980年中期,屋宇署審批建築圖則的要求。
3. 香港1980年中後期至現時,屋宇署審批建築圖則的要求。
在這3個期間,政府/屋宇署依據什麼進行修改?由誰提出?

筆者極度反對發展局及屋宇署向發展商送贈任何建築面積。

現要求政府給予:
1. 香港1950年代至1970年代前期,屋宇署(前身工務局)及相關政府部門(請給予名稱)審批建築圖則時,會否送贈建築面積?如有是什麼地方給予?有多少及有沒有限制。
2. 香港1970年中後期至1980年中期,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請給予名稱)審批建築圖則時,會否送贈建築面積?如有是什麼地方給予?有多少及有沒有限制。
3. 香港1980年中後期至1990年,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請給予名稱)審批建築圖則時,會否送贈建築面積?如有是什麼地方給予?有多少及有沒有限制。
4. 香港1991年至現時,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請給予名稱)審批建築圖則時,會否送贈建築面積?如有是什麼地方給予?有多少及有沒有限制。
在這4個期間,政府/屋宇署/其他相關部門依據什麼進行修改?由誰提出?

筆者認為發展商興建什麼樓宇,是他們的工作。有沒有會所、有多少停車位、單位面積多少、售價多少等應由發展商自行決定。現時香港 “規劃興建” 給予會所及康樂設施、窗台、露台、工作平台、黑廁等,只對發展商有利,對政府及市民不利的政策,政府應有信心的向發展商表達堅定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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