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為2010年6月28日東方日報之報導,從此可以看到政府部門之不協調,怕做正確的決定。
另外在報導中可以得知,一個不守法紀自私自利的人,不但沒有被法律制裁,而且還可以自豪地要向政府要求將侵佔的政府土地私有化。這就如筆者不滿為什麼 "南區富豪" 可以將侵佔的政府土地私有代一樣。
對於政府只懂得以 "釘契" 方式對應不守法人士,亦是一個很不可接受的方式。因為釘契沒有真正的對犯事者作出處罰。釘契應該要加入以下重點:-
1. 被釘契者必須於釘契日起計1年內主動及認真處理及解決問題;
2. 在這1年內,被釘契者要支付政府費用,計算方式是第一個月HK$100,000元,第二個月HK$200,000元,第三個月400,000元,第四個月 HK$800,000元如此類推。因為被釘契者如不須買樓,他便不須怕被釘契。 當費用達到3百萬或以上時,政府使要給予最後通知,如未能於2個月內報告完成,政府便可以將該土地沒收及拍賣。
3. 政府部門,特別是警察、屋宇署、地政署等,在接到侵佔官地 或 非法(違例)建築等都應即時作出制止及作出檢控,而不是任由犯法者"消遙法外" (對不起執筆忘字,請作出指正),將執法的權力推卸給其他部門。
地政總署對官地被佔視而不見,令違法僭建更加無王管!毗鄰「自然保育區」的西貢麻南笏有官地遭人肆意僭建及非法砍伐樹木,打造成「星級度假屋」,村民向地政總署等部門舉報多年一直未獲正視,僭建面積更愈來愈大。立法會議員與區議員均狠斥當局縱容違規行為,促按章執法,以免官地繼續被濫用。
「講完政府都係唔理,仲就愈整愈誇張!」麻南笏村民鍾太表示,村民一向愛惜村內一草一木,惟自該涉事村屋有新業主遷進後,便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僭建天台、樓梯都不特止,仲霸埋屋前面塊官地,鋪晒地板,掛埋個鞦韆喺度做露台。」
鍾指兩年前有村民發現有關業主霸佔官地僭建後,已即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惜當局至今仍未有任何行動。
加建圍欄鎖閘封路
近日有關業主更將附近樹木砍伐,又於村屋外圍加建有鎖閘門及圍欄,封去通往南面白馬咀的小路,令村民無法取道。
麻南笏村毗鄰自然保育區,已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主要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按地政署資料顯示,上述地段為一幅面積約九十二點九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獲准興建一座三層高的七百呎丁屋。
不過,就記者現場所見,村屋連同被佔用的官地,面積至少近千呎,高度亦由原來的三層變為四層。屋外搭建的平台直通海邊,儼如一座海邊小洋房。
屋宇署發言人解釋,加建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或小型屋宇上的僭建物,如果屬於正在興建中或對公眾構成迫切危險,該署才會立即採取執法行動,否則會轉介予地政署跟進,發言人表示上述個案已獲轉介。
地政署發言人則承認,○七年起曾先後接獲上述投訴,但截至今年六月為止,該署仍未有將該地段上的違規記錄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即釘契)。發言人稱,丁屋業主早前向該署提出,擬以短期租約形式申請屋前的政府土地作花園用途,現正將建議呈交當局參考。
至於砍伐樹木一事,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證實,毗連上址的山坡有九棵樹木遭砍伐,該署現正跟進有關個案。
議員力促執法取締
「如果證實有人違規就要取締,而唔係任由佢佔用、斬樹同改變環境都唔理。」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黃容根批評部門執法態度欠積極,促當局依法處理違規事宜。
西貢區區議員邱戊秀亦認為,當局一旦收集到足夠證據,便應該落實執法,以免官地被繼續佔用,甚至「愈霸愈大」。
2010年6月20日 星期日
南丫島發展
對於發展機遇辦事處協助私人發展商在南丫島興建一個約300萬平方呎的綜合發展項目,筆者個人認為不要 “重復數碼港” 的問題便可。
據報導,私人發展商持有約100多萬平方呎的土地,同時要求政府出租或出售100多萬平方呎的土地,以興建800個房間的 “六星酒店??”、遊艇會/渡假村及低密度住宅。
筆者個人認為約300萬平方呎的發展需要很長的時間及金錢的投入。對於投資方計劃的遊艇會/渡假村及六星酒店,會否對現時南丫島漁村式渡假屋及大自然環境有所不配合,或會產生更好的效果筆者不取亦不能推算。但有幾點筆者是希望發表一下:-
1. 筆者仍然堅持,土地是政府寶貴的資源,不可亦不能以私下相討的形式出售/出租,因此要經離島區議會及島上居民投票是否接受這個發展的形式。最好當然是所有香港人都可以提出意見。
2. 土地亦需要公開進行拍賣 或與有興趣的投資方簽署15年期的BOT合約。投資方交還土地及物業前必須要進行全面的維修(包括更換所有的來去水喉管及防漏),另得到最少一位政府高級屋宇測量師及一位私人執業註冊屋宇測量師審核,確認土地及物業可以於5年內不需進行大型/重大維修。屋宇測量師及投資方須為5年內大型/重大維修負上刑事責任及維修責任。
3. 如政府以BOT形式將土地撥給投資方,政府必須小心投資方對土地的規劃,不能將所有公共空間放進政府土地上,應以平均分配。
4. 發展後的交通安排如何? 投資方會否自行興建私家碼頭? 會否方便現有居民及票價會否受到立法會/區議會審批。
5. 發展參數應為 – (i) plot ratio不大於0.5、(ii) site coverage不大於40 及 (iii)所有物業不得高於25米 (香港主水平高度)。
據報導,私人發展商持有約100多萬平方呎的土地,同時要求政府出租或出售100多萬平方呎的土地,以興建800個房間的 “六星酒店??”、遊艇會/渡假村及低密度住宅。
筆者個人認為約300萬平方呎的發展需要很長的時間及金錢的投入。對於投資方計劃的遊艇會/渡假村及六星酒店,會否對現時南丫島漁村式渡假屋及大自然環境有所不配合,或會產生更好的效果筆者不取亦不能推算。但有幾點筆者是希望發表一下:-
1. 筆者仍然堅持,土地是政府寶貴的資源,不可亦不能以私下相討的形式出售/出租,因此要經離島區議會及島上居民投票是否接受這個發展的形式。最好當然是所有香港人都可以提出意見。
2. 土地亦需要公開進行拍賣 或與有興趣的投資方簽署15年期的BOT合約。投資方交還土地及物業前必須要進行全面的維修(包括更換所有的來去水喉管及防漏),另得到最少一位政府高級屋宇測量師及一位私人執業註冊屋宇測量師審核,確認土地及物業可以於5年內不需進行大型/重大維修。屋宇測量師及投資方須為5年內大型/重大維修負上刑事責任及維修責任。
3. 如政府以BOT形式將土地撥給投資方,政府必須小心投資方對土地的規劃,不能將所有公共空間放進政府土地上,應以平均分配。
4. 發展後的交通安排如何? 投資方會否自行興建私家碼頭? 會否方便現有居民及票價會否受到立法會/區議會審批。
5. 發展參數應為 – (i) plot ratio不大於0.5、(ii) site coverage不大於40 及 (iii)所有物業不得高於25米 (香港主水平高度)。
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land exchange
馬後炮對於專業人士/有錢人申請land exchange / lease modification有以下的意見。
1. 申請人在申請前/時,完全沒有違反住何的政府規則,即時申請人沒有被訂契、沒有building order、沒有僭健、沒有私下侵佔政府土地等。
2. 政府各部門應 “認真實地視察”,而不是 “媽媽乎乎” 的到該土地行一轉便算,要了解是否沒有任何違反地契/侵佔/僭健等。
3. 不論申請的土地是用作花園或住宅用途,都應以該區樓宇/土地市值乘以1.3倍計算。因為 “難得相連地” 及 會倍增該土地的價值。例如淺水灣以近日成交價(地面價格)每平方呎約4萬元。如申請land exchange其每呎補地價應不少於5.2萬元,以15,000呎計,即政府應收取不少於7.8億元才算合理。
4. 如申請人將land exchange的土地改為short term waver,政府亦應收取市值租金乘上3倍。以現時淺水灣租金每呎約60元計,即短期租約之租金應不少於每呎每月180元。因為政府會負責為該土地進行斜坡修繕及除雜草之工作。以馬後炮得到的資料,現時淺水灣每月每呎之short term waver 之租值約為1.5元。
5. 該申請用地不可在GIC或康樂(休憩用地)之內。如在green belt申請人應解決如何提供相同土地面積之green belt給予香港市民使用。
6. 政府亦應向區議會及市民大眾發出文件,表示該土地有申請人進行land exchange/lease modification,令程序更為公開及透明。如有任何人士對該土地有興趣該,政府便應將該土地以公司拍賣形式出售。
1. 申請人在申請前/時,完全沒有違反住何的政府規則,即時申請人沒有被訂契、沒有building order、沒有僭健、沒有私下侵佔政府土地等。
2. 政府各部門應 “認真實地視察”,而不是 “媽媽乎乎” 的到該土地行一轉便算,要了解是否沒有任何違反地契/侵佔/僭健等。
3. 不論申請的土地是用作花園或住宅用途,都應以該區樓宇/土地市值乘以1.3倍計算。因為 “難得相連地” 及 會倍增該土地的價值。例如淺水灣以近日成交價(地面價格)每平方呎約4萬元。如申請land exchange其每呎補地價應不少於5.2萬元,以15,000呎計,即政府應收取不少於7.8億元才算合理。
4. 如申請人將land exchange的土地改為short term waver,政府亦應收取市值租金乘上3倍。以現時淺水灣租金每呎約60元計,即短期租約之租金應不少於每呎每月180元。因為政府會負責為該土地進行斜坡修繕及除雜草之工作。以馬後炮得到的資料,現時淺水灣每月每呎之short term waver 之租值約為1.5元。
5. 該申請用地不可在GIC或康樂(休憩用地)之內。如在green belt申請人應解決如何提供相同土地面積之green belt給予香港市民使用。
6. 政府亦應向區議會及市民大眾發出文件,表示該土地有申請人進行land exchange/lease modification,令程序更為公開及透明。如有任何人士對該土地有興趣該,政府便應將該土地以公司拍賣形式出售。
發水樓 及 何文田賣地
對於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就 “發水樓” 問題的咨詢,馬後炮個人認為是不須要的。為何房地產商人在發展物業時可以得到特別優惠。據咨詢文件指出,房地產商人可以得到超過40%的總建築面積 “發水” 另加 建築事務監督超過35項的批准,即一個地產發展項目,最多應可 “發水” 超過50%。另外政府認定房地產發展商最少應可得20%的發展利潤。規管不法鎖售手法亦不能用於地產商。請問香港政府對於小市民/小企業有那一種實質的支持。
房地產發展商賺取最大利潤是應該,但政府不應給予任何優惠。房地產發展商應自行設計其項目得到最受歡迎,獲取最大利潤。有多少停車位,有多大的會所,有沒有露台,以什麼方式興建,等等都是發展商的問題,政府不應亦不該提供優惠。就以窗台為例,以前窗台是送給買家,現時政府提供面積,買家要承擔費用,發展商賺取利潤,為何會有1贏2輸的局面。不單如此,現時新發展之項目,大部份的單位都要將床放在露台,為何政府要點許發展商如此對待小市民。
但正面看待,所有發展項目所得的50% “發水”,例如停車場,商場,會所等全部免費歸還給 “業主立案法團”,不是發展商控制的業主委員會,那項目的小業主就得到更好的保障及收入作為日常營運之用。
政府經常表示,公務員要高薪養廉,但大多數的高官,在期退休休假或退休後即時找到新的工作,這是否一個很大的瘋刺。
就以近日何文田前山谷道村土地的拍賣為例,所謂的 “估價師” 將未補發水的估值減低至約每呎8,000。以發水後計即每呎只須約4,000元。估價原來都是估下估下。馬後炮都出來估下,以該區 “假豪宅” 指標每呎13,000元計,3年後市場價(樓花)以上升不少於30%計算,即每呎17,000元。又假設興建成本連財務費用每呎約1,500元,即每呎售價約為15,500.00元。政府認為房地產開發商應賺取不少於20%計算,即每呎售價應約為12,500元。以可建樓面86.92萬平方呎乘以正常發水40%計算,即可興建121.7萬平方呎,即成交價應為152.2億元才正確。為何 “估價師”會低估成交價不足100億?
因應發展局及地政署表示,賣地日早上會作出最後地價,希望政府可以真正市值出售土地!!
房地產發展商賺取最大利潤是應該,但政府不應給予任何優惠。房地產發展商應自行設計其項目得到最受歡迎,獲取最大利潤。有多少停車位,有多大的會所,有沒有露台,以什麼方式興建,等等都是發展商的問題,政府不應亦不該提供優惠。就以窗台為例,以前窗台是送給買家,現時政府提供面積,買家要承擔費用,發展商賺取利潤,為何會有1贏2輸的局面。不單如此,現時新發展之項目,大部份的單位都要將床放在露台,為何政府要點許發展商如此對待小市民。
但正面看待,所有發展項目所得的50% “發水”,例如停車場,商場,會所等全部免費歸還給 “業主立案法團”,不是發展商控制的業主委員會,那項目的小業主就得到更好的保障及收入作為日常營運之用。
政府經常表示,公務員要高薪養廉,但大多數的高官,在期退休休假或退休後即時找到新的工作,這是否一個很大的瘋刺。
就以近日何文田前山谷道村土地的拍賣為例,所謂的 “估價師” 將未補發水的估值減低至約每呎8,000。以發水後計即每呎只須約4,000元。估價原來都是估下估下。馬後炮都出來估下,以該區 “假豪宅” 指標每呎13,000元計,3年後市場價(樓花)以上升不少於30%計算,即每呎17,000元。又假設興建成本連財務費用每呎約1,500元,即每呎售價約為15,500.00元。政府認為房地產開發商應賺取不少於20%計算,即每呎售價應約為12,500元。以可建樓面86.92萬平方呎乘以正常發水40%計算,即可興建121.7萬平方呎,即成交價應為152.2億元才正確。為何 “估價師”會低估成交價不足100億?
因應發展局及地政署表示,賣地日早上會作出最後地價,希望政府可以真正市值出售土地!!
2010年6月6日 星期日
北角村土地規劃
有關北角村規劃意見:
據了解,規劃署已規劃初步就北角村地盤A及B作出之規劃 – 地盤A作商業(酒店用途),而地盤B作為綜合發展區。不過馬後炮認為規劃署可再分為地盤C作出規劃。那是最原如的規劃。
規劃署的角色是作出合適的城市規劃給政府及香港市民,而不是為發展商作“說客”。為何筆者會這樣說,因為規劃署就上述發展於2009年1月9日作出了空氣流動的評估及模型、酒店會有多高的平台、住宅會有多高的平台、將所有的GIC用地、超過16萬呎之休憩用地(但沒有註明是私人或公眾)撥入地盤B [不過近日發展局已表明盡可能不在住宅項目 “要求”提供公眾休憩用地,即有機會將此 “要求”轉至酒店用地上。]如規劃署所設計之評估及模型發展商是 “必定要遵守”那是值得的。但如果規劃署所設計之評估及模型是作為 “說客”日後發展商不必依從,那評估及模型之作用是什麼?
筆者於2010年3月2日星島日報中看到城規會對原北角村的發展,將地盤B設高限為80米,2.86倍的地積比率,當中非住宅樓面(是發售樓面還是屋宇署的樓面面積?)不可多於22.2萬平方呎、交通交匯處不少於7.9萬平方呎、旅遊巴士泊車樓面不少於2.69萬平方呎(為何不設於酒店地盤A??)、GIC面積不少於2.54萬平方呎。
酒店地盤A總樓面面積(是發售樓面還是屋宇署的樓面面積?)為128.8萬平方呎,但看不到任何規劃參數。地盤面積,高度限制、地地積比率、覆蓋率等等。
筆者認為,發展局、規劃署及城規會在原北角村的規劃上應作出全面的指引要求發展商達到要求,因為如何設計才得到最佳的回報,只有投得土地的發展商才知到,而且規劃署的模型發展商是有好大機會不會採用的!! 投得用地的發展商必須將其發展設計給予區議會、地政署、規劃署、屋宇署及城規會等審議,得到通過後才可正式展開工程,如中間有任何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的修改,必須要再送往城規會全體會員一致通過,再到行政會議審批,地政署作出補地價,發展商不可作出異議並須一次過全數支付補地價後才可以繼續/開展工程。如未完成上述程序,發展商不停止工程,政府有權即時收回土地(並不會作出任何補償)及再可再次作出拍賣,發展商不得異議。如政府未有就上述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的修改進行跟進,律政司/發展局長/規劃署長/屋宇署長/地政署長便是失職,須要受到立法會及市民之譴責。
下為筆者的意見,希望區議會、發展局、規劃署及城規會可以作為參考:-
A. 各地盤[請開啟附圖]於渣華道向海邊後退不少於8米,以提供更多的交通道路,因為將來的車輛流量會大增。
B. 各地盤於海邊起計向渣華道後退不少於5米,以提供更多的市民休閒用地。近日地盤A已作出這個工程。
C. 地盤A電照街邊界向西移不少於5米。
D. 地盤A琴行街邊界向東移入不少於5米。
D. 地盤B琴行街邊界向西移入不少於8米 及 書局街邊界向東移入不少於8米。
E. 地盤C(是否須連同現有的市政大樓)一起發展?拆卸重建是否最好的方案,要視乎政府及區議會的規劃設計而定。同時將所有GIC用地、交通交匯處(旅遊巴士停泊處除外)、公眾休憩用地等設於此地盤。另可興建不多於30萬呎之純住宅面積,即不可興建停車場及商場等設施。至於是否興建會所或接駁港鐵站應由發展商決定,政府不須及不應提供任何額外建築面積)。
F. 地盤A,建築物不可高於80米(香港主水平基準),總建築面積不可多於90萬平方呎及盡可能不興建平台式建築物(是否連必須的會所設施、多大的停車場、多大的商場、以什麼形式興建應由發展商決定,政府不須及不應提供任何額外建築面積)。
G. 地盤B改為R(3),建築物不可高於80米(香港主水平基準),只可興建純住宅(是否連必須的會所設施、多大的停車場、多大的商場、以什麼形式興建應由發展商決定,政府不須及不應提供任何額外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不可多於60萬平方呎及盡可能不興建平台式建築物。
H. 如將ABC地盤分開拍賣,可以吸引更多不同發展商競投,不至於只得2至3個發展商可以競投及興建如此大的項目,同時開以增加地面空氣流動。
I. 所有地盤的面積,應以新的界線計算,以便限制發展商以舊有界線計算屋宇署的總建築面積。
J. 其實空氣流動設計及要求,應注意地面的空氣流動,因此行政會議/發展局/規劃署/城規會/地政署/屋宇署/區議會等應盡量減少批出平台式的發展。在沒有平台式的發展時,政府可以不減少發展面積。如有平台式發展,平台式發展的總樓面面積(包括外牆、中空面積、發水整體面積計算)就要在屋宇署總GFA中扣除,即減少發展商的發展面積,同時亦須將批准的建築高度減去平台的高度,以鼓勵發展商減少興建平台式建築物。
據了解,規劃署已規劃初步就北角村地盤A及B作出之規劃 – 地盤A作商業(酒店用途),而地盤B作為綜合發展區。不過馬後炮認為規劃署可再分為地盤C作出規劃。那是最原如的規劃。
規劃署的角色是作出合適的城市規劃給政府及香港市民,而不是為發展商作“說客”。為何筆者會這樣說,因為規劃署就上述發展於2009年1月9日作出了空氣流動的評估及模型、酒店會有多高的平台、住宅會有多高的平台、將所有的GIC用地、超過16萬呎之休憩用地(但沒有註明是私人或公眾)撥入地盤B [不過近日發展局已表明盡可能不在住宅項目 “要求”提供公眾休憩用地,即有機會將此 “要求”轉至酒店用地上。]如規劃署所設計之評估及模型發展商是 “必定要遵守”那是值得的。但如果規劃署所設計之評估及模型是作為 “說客”日後發展商不必依從,那評估及模型之作用是什麼?
筆者於2010年3月2日星島日報中看到城規會對原北角村的發展,將地盤B設高限為80米,2.86倍的地積比率,當中非住宅樓面(是發售樓面還是屋宇署的樓面面積?)不可多於22.2萬平方呎、交通交匯處不少於7.9萬平方呎、旅遊巴士泊車樓面不少於2.69萬平方呎(為何不設於酒店地盤A??)、GIC面積不少於2.54萬平方呎。
酒店地盤A總樓面面積(是發售樓面還是屋宇署的樓面面積?)為128.8萬平方呎,但看不到任何規劃參數。地盤面積,高度限制、地地積比率、覆蓋率等等。
筆者認為,發展局、規劃署及城規會在原北角村的規劃上應作出全面的指引要求發展商達到要求,因為如何設計才得到最佳的回報,只有投得土地的發展商才知到,而且規劃署的模型發展商是有好大機會不會採用的!! 投得用地的發展商必須將其發展設計給予區議會、地政署、規劃署、屋宇署及城規會等審議,得到通過後才可正式展開工程,如中間有任何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的修改,必須要再送往城規會全體會員一致通過,再到行政會議審批,地政署作出補地價,發展商不可作出異議並須一次過全數支付補地價後才可以繼續/開展工程。如未完成上述程序,發展商不停止工程,政府有權即時收回土地(並不會作出任何補償)及再可再次作出拍賣,發展商不得異議。如政府未有就上述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的修改進行跟進,律政司/發展局長/規劃署長/屋宇署長/地政署長便是失職,須要受到立法會及市民之譴責。
下為筆者的意見,希望區議會、發展局、規劃署及城規會可以作為參考:-
A. 各地盤[請開啟附圖]於渣華道向海邊後退不少於8米,以提供更多的交通道路,因為將來的車輛流量會大增。
B. 各地盤於海邊起計向渣華道後退不少於5米,以提供更多的市民休閒用地。近日地盤A已作出這個工程。
C. 地盤A電照街邊界向西移不少於5米。
D. 地盤A琴行街邊界向東移入不少於5米。
D. 地盤B琴行街邊界向西移入不少於8米 及 書局街邊界向東移入不少於8米。
E. 地盤C(是否須連同現有的市政大樓)一起發展?拆卸重建是否最好的方案,要視乎政府及區議會的規劃設計而定。同時將所有GIC用地、交通交匯處(旅遊巴士停泊處除外)、公眾休憩用地等設於此地盤。另可興建不多於30萬呎之純住宅面積,即不可興建停車場及商場等設施。至於是否興建會所或接駁港鐵站應由發展商決定,政府不須及不應提供任何額外建築面積)。
F. 地盤A,建築物不可高於80米(香港主水平基準),總建築面積不可多於90萬平方呎及盡可能不興建平台式建築物(是否連必須的會所設施、多大的停車場、多大的商場、以什麼形式興建應由發展商決定,政府不須及不應提供任何額外建築面積)。
G. 地盤B改為R(3),建築物不可高於80米(香港主水平基準),只可興建純住宅(是否連必須的會所設施、多大的停車場、多大的商場、以什麼形式興建應由發展商決定,政府不須及不應提供任何額外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不可多於60萬平方呎及盡可能不興建平台式建築物。
H. 如將ABC地盤分開拍賣,可以吸引更多不同發展商競投,不至於只得2至3個發展商可以競投及興建如此大的項目,同時開以增加地面空氣流動。
I. 所有地盤的面積,應以新的界線計算,以便限制發展商以舊有界線計算屋宇署的總建築面積。
J. 其實空氣流動設計及要求,應注意地面的空氣流動,因此行政會議/發展局/規劃署/城規會/地政署/屋宇署/區議會等應盡量減少批出平台式的發展。在沒有平台式的發展時,政府可以不減少發展面積。如有平台式發展,平台式發展的總樓面面積(包括外牆、中空面積、發水整體面積計算)就要在屋宇署總GFA中扣除,即減少發展商的發展面積,同時亦須將批准的建築高度減去平台的高度,以鼓勵發展商減少興建平台式建築物。
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九龍塘浸信會換地意見

九龍塘浸信會換地的意見:
首先馬後炮認為土地推有人可以於合乎社會共同價值及城市規劃的要求更改土地用途或重建。但如土地是劃為GIC/康樂(休憩)用途/green belt/open space等就不能除便將土地用途變更以獲取利益。
以九龍塘浸信會之申請為例,他的土地是原屬於何人?現為何人持人?現時規劃是什麼用途?政府在審議此換地申請時為何考慮將現有土地與九龍城東利道?是由誰提出?現有土地與東利道之土地面積有多少分別?土地限制有多少分別?土地估值有多少分別?東利道如興建教會樓宇,其面積會與現時有多少分別?興建費用由誰負責?換地後九龍塘之土地是否無條件下交還九龍塘浸信會現址給政府處置?如浸信會是要求將九龍塘土地興建住宅或任何形式的商業用途這是教會私人的決定,只要得教友及城規會批准及通過便可,那為何政府會接受換地??
政府在批出前請先給予答覆給所有教友、區議會、立法會及市民。
首先馬後炮認為土地推有人可以於合乎社會共同價值及城市規劃的要求更改土地用途或重建。但如土地是劃為GIC/康樂(休憩)用途/green belt/open space等就不能除便將土地用途變更以獲取利益。
以九龍塘浸信會之申請為例,他的土地是原屬於何人?現為何人持人?現時規劃是什麼用途?政府在審議此換地申請時為何考慮將現有土地與九龍城東利道?是由誰提出?現有土地與東利道之土地面積有多少分別?土地限制有多少分別?土地估值有多少分別?東利道如興建教會樓宇,其面積會與現時有多少分別?興建費用由誰負責?換地後九龍塘之土地是否無條件下交還九龍塘浸信會現址給政府處置?如浸信會是要求將九龍塘土地興建住宅或任何形式的商業用途這是教會私人的決定,只要得教友及城規會批准及通過便可,那為何政府會接受換地??
政府在批出前請先給予答覆給所有教友、區議會、立法會及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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