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淺水灣麗都商場重建

就本署而言,有關“英皇集團淺水灣重建麗都商場”的事宜,發展局已就有關的個案於8月31日發出聲明,閣下可參閱以下連結的內容:- http://www.devb.gov.hk/tc/publications_and_press_releases/press/index_id_6763.html 至於在土地上重建超過舊有建築物的面積,是否需要繳付額外地價還需視乎個別有關的地契條款的內容。如有需要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根據現行的安排,業權人的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申請須按十足市價繳付補地價,補付的地價是業權人擁有的土地在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前的地價和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後批予業權人的土地的地價的差額。 最後,有關私人體育會(康樂)土地的政策局是民政事務局,本署會根據相關的現行政策處理有關的土地的事宜。 地政總署署長 (江永輝代行)


淺水灣麗都商場重建項目 任何發展均須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規定,以及有關法例、政府土地契約及其? m用的規定。政府部門在處理發展計劃時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後才作出回覆。就淺水灣前麗都商場用地,發展商於2004年向屋宇署提交建築圖則,屋宇署在徵詢相關部門包括本署的意見後,拒絕批准。發展商其後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並於2006年獲判得直,該建築圖則因而最終獲得批准。儘管如此,發展仍需符合有關土地契約。信中提及各部門在工作上"互不通訊,互不從屬"並不正確。 城現程序 就個别機構或其他指定用途相關用地的重建,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條例賦予城規會修訂法定圖則及審議規劃申請的權力。

筆者很想了解(1)發展商以什麼理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2)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以什麼理由批准圖則;(3)建築事務監督為何明知規劃署反對及發展商未獲規劃下發出建築許可(請給予合理的解釋);(4)建築事務監督有否發出入伙紙。另煩請規劃署及城規會回應GIC土地重建的提問,並要求規劃署及城規會就筆者之提問作為所有有關GIC更改規劃之 "當然回應"。對於明知有問題而不想法解決,得過且過的部門(Bureaus and Departments) 筆者都希望可以成員其部門員工,以解決筆者多年未能找到工作之痛苦。如其他部門可以給予回應以便筆者有學習的機會。

有關重建政府,機構及社區土地的計劃,視乎該地盤所處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中,擬議的用途是否需要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而該計劃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城規會在審議有關申請的過程時,亦會充份考慮各有關政府部門,公眾人士的意見及相關規劃因素。而且城規會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而作出決定。 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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