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於2011年1月22日的電郵。>> 就你對香港銅鑼灣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地庫曾進行若干違例建築工> 程的提問,本署現回覆如下:>> 1. 上述樓宇曾被屋宇署納入為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中的目標大廈,本署分別於> 2006年7月31日及2009年2月27日向地庫業主發出清拆令,飭令該等業主需於指> 定日期前拆除於地庫的僭建物 ,其中包括在天井加建的搭建物。>> 2. 及後,有關業主已委聘認可人士於2009年3月向屋宇署提交圖則,擬按上述命令> 要求拆除僭建物及在天井進行加建工程。據本署記錄,有關僭建物於2010年7月> 已拆除;而隨後於天井的加建工程是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而建造,本署亦> 曾派員到上址視察,發現天井的加建工程確實符合批准圖則,因此不屬違例工> 程。>> 3. 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2)條,批准任何圖則及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 開,均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豁免> 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 文。至於電郵中提到有關大廈公契等問題,你或可咨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與屋宇測量師洪文傑先生(電話:2626 1668/ 電郵:> mmkhung@bd.gov.hk)聯絡。就上述加建工程的審批詳情,請與拓展部屋宇測量師> 陳繼珠小姐(電話:2626 1423/ 電郵:ikcchan@bd.gov.hk)聯絡。
很高興收到屋宇署的回覆,但貴署、地政署 及發展局都沒有正面回應筆者的問題。 第一:筆者只是本著普通小市民身份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疑問,如可能的話可協助提升及改善政府部門之工作效果及形象,並不是向政府部門要求法律咨詢,因此筆者對貴署未段之回應表示十分失望。就此筆者強烈要求政府及各主要官員,特別是律政署,不要動不動就反要市民咨詢其他法律意見。 第二:發展局、地政署及屋宇署都沒有表明,該新建築物是否在政府土地之上,為何政府部門要回避這個 “重要/關建” 問題。 第三:煩請屋宇署解釋,該認可人士以什麼理由向屋宇署申請將清拆後重建? 如該建築物在政府土地,為何屋宇署都可批出及確認建築圖則?為何地政署表示沒有收過該土地修改地契及補地價之申請? 如利用該大廈剩餘建築面積,請問屋宇署及地政署以什麼理將剩餘面積批給該申請人 及 為何地政署表示沒有收過該土地修改地契及補地價之申請? 第四:就回覆第2點及第3點,屋宇署有很大的自相矛盾。屋宇署不但批出上述建築圖則 更 實地視察後確認其建築物沒有違例。但就不會承擔其責,該建築物是否建於非法地方之上? 如果,屋宇署在批准及確認建築物不是違例,之後其他政府部門表示土地業權有問題,那該建築物應如何處理?可否處理? 第五:就此事可知,行政長官、行政署長、發展局、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各自為政、自以為事、自我中心,從沒有主動協調,不是以政府及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 如果屋宇署在查看土地業權後,認為有問題,便應將個案與規劃署及地政署查詢。發展局及規劃署亦應向所有發展商、認可人士及各政府部門表示,所有現存分散業權建築物都不會享有或獲得額外建築面積。同樣發展局、地政署及屋宇署亦不應給予、批准任何相關之建築圖則、地契更改及補地價之申請(lease modification and premiumapplication)。 同樣發展局、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及其他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城規會),如有共同合作,為政府為市民做事,那會有不能到達或不能使用的公共空間的問題發生。 現再附上疑問,並希望行政長官連同各政府部門回答:(b) 據筆者理解,如違例建築物清拆後便不能再重新興建。但不知為何,相關違例建築能夠在清拆後再次重建。相片是於重建後(約2010年9月所拍)。屋宇署以什麼理由批出圖則?地政署及屋宇署以什麼理由批出 “公共地方/政府土地” 給違例建築物的申請人? 如屬“公共地方/政府土地”地政署有否進行公開招標或拍賣? 如上述土地不屬 “公共地方/政府土地”,那地政署及屋宇署以什麼理由給予違例建築物申請人興建? (c) 由於相關大廈樓齡相信已超過50年,因城規會不時更新地積比率,會否上述違例建築物申請人以未用盡建築面積申請?如是這樣,屋宇署及地政府必須先回覆,該違例建築物是否在相關樓宇的地界內?必須給予詳細地界圖則以証明。第二,發展局/地政署/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會以什麼理由/方式將未用盡建築面積給予此違例建築物申請人? 第三,是否所有相關業主已得知及書面同意將未用盡的樓宇面積給予此違例建築物申請人? 如相關物業其餘業主在未有被通知及書面同意下,政府相關部門將所謂未用盡建築面積給予違例建築物申請人,那相關業主的權益何在? 相關政府部門會否構成協助行騙? 及 有所失職?相關業主可以什麼方式取回其權益 及 相關政府部門會以什麼方式幫助相關之業主取回權益? 屋宇署會否即時採取行動清拆相關的違例建築物,如不能,那就表示發展局長在做show給市民及議員或上大人看看吧。發展局/屋宇署/地政署及相關政府部門必須給予清晰回覆,在上述的情況下,未用盡建築面積會以什麼方式批出? 批出給誰? (d) 如以上都有詳細資料可給違例建築物申請人合法興建,那地政署必須,這不應是商業秘密,給予市民知道,其面積及補地價是多少? 總額及(實用及建築面積)每平方呎多少?怎樣計算?那新建築物面積會否計入大廈公契內?如何計算?如不能計入大廈公契,那新建築物是否變成獨立?如是獨立個體,政府部門就不能以未用盡面積批出?如要修改大廈公契,是否已得100%業權人士通過修改?修改後是否已再到土地註冊署重新證記?
謝謝你於3月9日的電郵。就所提出的進一步查詢,本署現回覆如下: 本署於2009年3月接獲由認可人士提交有關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從所提交的圖則所示,有關申請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範圍是在有關私人地段之內。 本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去審批有關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如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申請可獲批准。有關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由認可人士所提交的圖則,當中包括地積比率均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2)條,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本署於批出圖則時,亦已通知有關人士上述條例。 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626 1423 與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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