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於2009年11月21日於星島日報看到報導,長江實業有限公司(或以? 銂搢銗q名義)於元朗錦田丈量約份第一百零九地段,連同鄰近政府用地,早前提出興建低密度住宅。 筆者一直反對官勾結,如政府用地沒有被 “公開出售”,以私下形式將土地轉移/出售,政府/官員便有 “官商受受”之疑。煩請各政府部門/官員給予 “公開”之解釋。 24/11/2009
你電郵中提及一項位於新界元朗錦田丈量約份第109約地段的低密度住宅發展,惟並沒有提供有關發展的確實位置或它是否涉及任何規劃申請。 根據紀錄,由於規劃申請編號A/YL-KTN/317的申請人提交了補充資料,該申請曾於2009年11月20日公布以諮詢公眾意見。該申請的位置同樣涉及你提及的新界元朗錦田丈量約份第109約地段(包括第111號餘段、第112號餘段、第114號餘段、第115號餘段、第116號餘段、第120號餘段、第260號餘段(部分)、第261號餘段、第262號餘段、第263號(部分)、第264號(A-D)分段餘段、第264號(E-H)分段餘段、第266號B分段餘段、第268號(A-B)分段(部分)、第268號C分段餘段及第269號B分段(部分))和毗連政府土地,以進行擬議住宅發展及濕地改善區。 規劃申請編號A/YL-KTN/317暫定於2009年12月18日由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考慮。任何於法定公眾諮詢期間接獲的公眾意見,均會呈交給城規會考慮。 如本秘書處於2009年12月3日前沒有收到你的澄清,你2009年11月24日的電郵將被視作就申請編號A/YL-KTN/317提出的公眾意見而處理。按有關的城規會規劃指引,已提交的公眾意見(包括姓名,但不包括通信地址及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會供公眾查閱。 如對以上有任何疑問,你可致電本秘書處陸貽琦 (電話: 2231 4835) 查詢。 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24/11/2009
多謝城規會對本人的意見作出回覆。如該地段涉及政府土地 "未被公開出售",便給私人 "作發展之用"。那為何還要分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 是否所有發展商或私人都可以在 "所謂的政府土地"即時 "私有化"? 如不,為何地政署不作出反對? 為何城規會接受規劃申請? 為何發展局不撥亂反正,坐視不理?在此希望政府官員/部門更能主動看守市民的財產 (政府的土地/資源)。26/04/2009
閣下2009年11月24日及11月26日的電子郵件已轉交元朗地政處跟進,現回覆如下。 根據記錄,本處至今並沒有收到有關你電郵中提及位於元朗錦田丈量約份第109號地段(或涉及鄰近政府用地),作低密度住宅用途的換地申請。 一般而言,就私人發展商向政府申請換地,地政處會依照現行土地政策,按一貫的做法處理其申請,包括有關發展計劃已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才考慮該換地申請,以落實按法定規劃框架所核淮的計劃。 如閣下對此事有其他查詢,煩請與本人聯絡。 元朗地政專員 (歐陽少琼 代行) 27/11/2009
根據記錄,本處至今並沒有收到有關你電郵中提及位於元朗錦田丈量約份第109號地段(或涉及鄰近政府用地),作低密度住宅用途的換地申請。煩請歐陽專員看看城規會給予本人之回覆。根據紀錄,由於規劃申請編號A/YL-KTN/317的申請人提交了補充資料,該申請曾於2009年11月20日公布以諮詢公眾意見。該申請的位置同樣涉及你提及的新界元朗錦田丈量約份第109約地段(包括第111號餘段、第112號餘段、第114號餘段、第115號餘段、第116號餘段、第120號餘段、第260號餘段(部分)、第261號餘段、第262號餘段、第263號(部分)、第264號(A-D)分段餘段、第264號(E-H)分段餘段、第266號B分段餘段、第268號(A-B)分段(部分)、第268號C分段餘段及第269號B分段(部分))和毗連政府土地,以進行擬議住宅發展及濕地改善區。 規劃申請編號A/YL-KTN/317暫定於2009年12月18日由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考慮。任何於法定公眾諮詢期間接獲的公眾意見,均會呈交給城規會考慮。 如本秘書處於2009年12月3日前沒有收到你的澄清,你2009年11月24日的電郵將被視作就申請編號A/YL-KTN/317提出的公眾意見而處理。按有關的城規會規劃指引,已提交的公眾意見(包括姓名,但不包括通信地址及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會供公眾查閱。 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2009年11月26日之回覆) 一般而言,就私人發展商向政府申請換地,地政處會依照現行土地政策,按一貫的做法處理其申請,包括有關發展計劃已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才考慮該換地申請,以落實按法定規劃框架所核淮的計劃。 那請問城規會/規劃署會否主動(在那情況下會主動)更改土地用途?如發展商(個別人士)要求更改,城規會的“正常”處理方式及程序是如何? 在土地更改規劃後,為何地政署不將土地放入勾地表,而“私下”與發展商(個別人士)進行土地交易? 希望相關部門可以給予回覆,以便本人更了政府如何處理土地事宜。 27/11/2009
你電郵中輯錄了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對有關該規劃申請的回覆,及一般如何處理規劃申請/更改土地規劃等問題,由於提及的事宜是屬於城規會/ 規劃署的職能範圍,相信他們會跟進個案及給你回覆。本處重申,至今並沒有收到有關於該發展計劃的換地申請。 至於你電郵中提及有關土地政策事宜,一般而言,現行的土地政策是按規劃的土地用途地帶所訂的框架善用土地,透過賣地、批地、契約修訂和換地等措施,讓市場將有關土地作適合的發展,如法定規劃框架所核准的計劃涉及私人土地,業權乃屬於私人發展商擁有,政府不能將私人土地放入勾地表。至於私人發展商向政府申請換地,以落實按法定規劃框架所核准的計劃,政府會按一貫的做法處理發展商的換地申請。 如閣下對此事有其他查詢,煩請與本人聯絡。 元朗地政專員 (歐陽少琼 代行) 03/12/2009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Land Exchange
筆者對於地政署/規劃署即發展局負責的換地政策 “Land Exchange” 很有興趣,並希望發展局或有關部門能夠提供多些資訊。 第一, 以筆者所知現時有很多香港島南區/山頂等 “真正豪宅區” 的擁有人[當然其他地區都有出現],特別是獨立屋地擁有人,他們都在 “政府知情/不知情下” “侵佔政府土地”作為他們的私家花園或擴大其屋地面積。為何政府可以給予上述行為持續而不即時採取收回被侵佔之土地?為何政府可以不懲罰/起訴侵佔人?為何政府以縱容的方式將被侵佔的土地以“short term waver”短期豁免的形式出租予侵佔人,而且只收取象徵式的租金?更甚的是政府可以將“寶貴的土地資源”以私下相討的形式將土地出售給侵佔人?請問行政長官/律政司/發展局長/廉政公署這是否可以不能稱得上? x商勾結的行為?? 第二, 現時大形發展商都持有很大量的農地,當他們要發展時除會向政府補地價外,亦會向政府(特別是城規會)申請將附近政府土地一併進行更改用途,在正常的情況下城規會會接受將未經出售的政府土地更改用途,之後地政署會接受未經出售的政府土地申請補地價。請問行政長官/發展局長/廉政公署這是否可以不能稱得上官商勾結的行為?? 第三, 最近看到一些重建的新聞,一些收購舊樓的發展商在未經全體業主一致的同意下可以向屋宇署申請重建圖則,而且亦已批出。不知什麼原因城規會總是會給予個別發展商興建超高及超密度發展後才作出規限?請問運輸及房屋局長,為何私有土地在未得到完整業權的時候容許請發展圖則及批准發展圖則?而且有些圖則可以不發展長達10多年仍然有效?請問發展局長為何不能在向立法會辦論 “強拍”條例時即時加入發展高度及發展密度的限制,即所有重建的發展必須經區議會及城規會等批准其發展密度及發展高度,以便區議會及城規會有時間進行必須的規限?? 第四, 在以上的問題下,請問如本人在山頂公園看中一土地,然後向地政署申請將該土地發展為本人的私人屋苑/私家花園,發展局長的回覆是什麼?如不能那就是官商勾結的最好例子。如能,那就表示現行的賣地(勾地)制度出現問題,因為發展商不用在勾地表中買地。 第五, 同樣,如本人現持有中區花園台某一單位,現希望將整個花園台重建,本人可否自行入則重建花園台。如可以,運輸及房屋局長的解釋是什麼。如不可以,運輸及房屋局長的解釋又是什麼。11/04/2010
多謝律政司及其代表之回覆,但本人仍有疑問希望律政司或其代表可以給予多些資料,在提問中,除土地開發問題外,亦涉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因到現時為止,仍未收到相關局長或其代表之回覆),請問律政司,檢舉/控是由政府那個部門負責?如政府相關部門得知有非法佔用土地而不作出檢舉/控,那相關政府部門之首長是否已構成/形成/懷疑違反專業/政府操守。如果沒有構成/形成/懷疑違反專業/政府操守是什麼原因?26/04/2010
謝謝你於早前致運輸及房屋局等的電郵,運輸及房屋局已將你的電郵轉交其它部門,包括本署考慮及回覆。 屋宇署的主要職責是按《建築物條例》為私人樓宇釐定及施行有關安全、衛生及環境方面的標準。你可瀏覽本署網頁http://www.bd.gov.hk,了解本署的工作。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建或加建工程的業主是須聘請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準備興建的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核。本署人員會審核圖則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並會把圖則轉介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由他們就其關注的範疇進行審議。這個中央處理制度旨在確保所有法定標準,以及安全和其他規定均能一一符合。在展開工程之前必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才可開始進行建築工程。本署人員會定期監察及巡視施工中的地盤(特別是當工程進入重要階段時),以策安全及確保符合法例的規定。本署人員在發出入伙紙或完工紙前,亦會對有關工程作最後檢查。 不過根據《建築物條例》123章14條(2),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a) 賦予任何土地業權;(b) 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c) 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 此外,本署設立了樓宇部,同區的樓宇安全事宜由一位指定職員負責統籌,藉此加強對私人樓宇業主的支援。如涉及樓宇安全的事宜,你可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例如大廈名稱,地址等,以便我轉介給本署同事跟進。 至於有關侵佔政府土地、申請補地價、賣地及勾地制度等問題並不是本署的職權範圍,請恕本署未能提供任何意見,敬請見諒。 多謝 周國樑屋宇測量師/技術事務屋宇署04/05/2010
就你4月26日給律政司的電子郵件,我現獲授權回覆。 由於你電郵的內容關乎假設性問題,本司未能作出具體回應。一如4月26日給你的電郵回覆所述,相信有關當局及部門會就你的問題作適當跟進。 鑑於律政司的主要職能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並不包括為個別公眾人士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如你需要徵詢法律意見,可考慮向私人執業律師尋求協助,你亦可使用「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此服務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安排預約,查詢電話:28352500。律政司法律政策科 律政書記陳鳳珊 18/05/2010
Dear Ms. Chan,Thanks for your reply. The email is not seeking legal adivse from DoJ but a query of why DoJ Development Bureau Lands Department or other relevant deparments not taking legal action prosecution against Rich Persons.The emails are the basic right of "underground grass" citizen right care and concern of government land grant / sales procedures!!21/05/2011
I refer to your preceding e-mails and in particular your enquiry on land control ac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use of Government land. Responses to your said enquiry had already been made by the Development Bureau (DEVB) on 30 April 2010. A copy of DEVB's reply is attached for your easy reference. Finally, I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in the above matters. Yours sincerely, (Patrick FAN) for Director of Lands 01/06/2010
多謝律政司及其代表之回覆,但本人仍有疑問希望律政司或其代表可以給予多些資料,在提問中,除土地開發問題外,亦涉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因到現時為止,仍未收到相關局長或其代表之回覆),請問律政司,檢舉/控是由政府那個部門負責?如政府相關部門得知有非法佔用土地而不作出檢舉/控,那相關政府部門之首長是否已構成/形成/懷疑違反專業/政府操守。如果沒有構成/形成/懷疑違反專業/政府操守是什麼原因?26/04/2010
謝謝你於早前致運輸及房屋局等的電郵,運輸及房屋局已將你的電郵轉交其它部門,包括本署考慮及回覆。 屋宇署的主要職責是按《建築物條例》為私人樓宇釐定及施行有關安全、衛生及環境方面的標準。你可瀏覽本署網頁http://www.bd.gov.hk,了解本署的工作。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建或加建工程的業主是須聘請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準備興建的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核。本署人員會審核圖則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並會把圖則轉介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由他們就其關注的範疇進行審議。這個中央處理制度旨在確保所有法定標準,以及安全和其他規定均能一一符合。在展開工程之前必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才可開始進行建築工程。本署人員會定期監察及巡視施工中的地盤(特別是當工程進入重要階段時),以策安全及確保符合法例的規定。本署人員在發出入伙紙或完工紙前,亦會對有關工程作最後檢查。 不過根據《建築物條例》123章14條(2),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a) 賦予任何土地業權;(b) 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c) 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 此外,本署設立了樓宇部,同區的樓宇安全事宜由一位指定職員負責統籌,藉此加強對私人樓宇業主的支援。如涉及樓宇安全的事宜,你可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例如大廈名稱,地址等,以便我轉介給本署同事跟進。 至於有關侵佔政府土地、申請補地價、賣地及勾地制度等問題並不是本署的職權範圍,請恕本署未能提供任何意見,敬請見諒。 多謝 周國樑屋宇測量師/技術事務屋宇署04/05/2010
就你4月26日給律政司的電子郵件,我現獲授權回覆。 由於你電郵的內容關乎假設性問題,本司未能作出具體回應。一如4月26日給你的電郵回覆所述,相信有關當局及部門會就你的問題作適當跟進。 鑑於律政司的主要職能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並不包括為個別公眾人士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如你需要徵詢法律意見,可考慮向私人執業律師尋求協助,你亦可使用「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此服務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安排預約,查詢電話:28352500。律政司法律政策科 律政書記陳鳳珊 18/05/2010
Dear Ms. Chan,Thanks for your reply. The email is not seeking legal adivse from DoJ but a query of why DoJ Development Bureau Lands Department or other relevant deparments not taking legal action prosecution against Rich Persons.The emails are the basic right of "underground grass" citizen right care and concern of government land grant / sales procedures!!21/05/2011
I refer to your preceding e-mails and in particular your enquiry on land control ac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use of Government land. Responses to your said enquiry had already been made by the Development Bureau (DEVB) on 30 April 2010. A copy of DEVB's reply is attached for your easy reference. Finally, I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in the above matters. Yours sincerely, (Patrick FAN) for Director of Lands 01/06/2010
2010預算案咨詢
由於2010年財政收入增加及預計2011年通脹升溫,筆者個人意見如下:
1. 每個私人住宅家庭可得到每月不多於HK$300.00的電費津貼,為期不多於12個月。(以800,000家庭計,2011年政府津貼約2.8億元);
2. 每個私人名義稅單可獲一次性退稅不多於 HK$2,000.00,不論該稅單是否於上一年度曾繳稅否,作為交通津貼。(以3,000,000個人計,2011年政府退稅約6億元);
3. 個人名義自用私人住宅差餉每季豁免不多於$1,500元(資助房屋除外)。(以200,000住宅計,1.2億元)。
4. 年滿60歲香港居民(移局外地者及同時持有外國戶籍者除外),不論貧富,應給予一次性HK$2,400的生活津貼。(以150,000人計,0.36億)。
5. 工務員(收入HK$15,000或以下者)加薪不少於5.5%,(收入HK$15,001至HK$70,000者)加薪5.0%,(收入多於HK$70,001或以上)減薪不少於5%。由於高薪工務員已不再以服務市民為任,多想退休後加入大財團,因此他們只可以有負加薪金。如高薪工務員(薪金多於HK$50,000或以上)(必須於升至此薪金時書面確認)書面確認退休後不會加入/服務商界,則其薪金應可有不多於5%的調整。06/01/2010
1. 每個私人住宅家庭可得到每月不多於HK$300.00的電費津貼,為期不多於12個月。(以800,000家庭計,2011年政府津貼約2.8億元);
2. 每個私人名義稅單可獲一次性退稅不多於 HK$2,000.00,不論該稅單是否於上一年度曾繳稅否,作為交通津貼。(以3,000,000個人計,2011年政府退稅約6億元);
3. 個人名義自用私人住宅差餉每季豁免不多於$1,500元(資助房屋除外)。(以200,000住宅計,1.2億元)。
4. 年滿60歲香港居民(移局外地者及同時持有外國戶籍者除外),不論貧富,應給予一次性HK$2,400的生活津貼。(以150,000人計,0.36億)。
5. 工務員(收入HK$15,000或以下者)加薪不少於5.5%,(收入HK$15,001至HK$70,000者)加薪5.0%,(收入多於HK$70,001或以上)減薪不少於5%。由於高薪工務員已不再以服務市民為任,多想退休後加入大財團,因此他們只可以有負加薪金。如高薪工務員(薪金多於HK$50,000或以上)(必須於升至此薪金時書面確認)書面確認退休後不會加入/服務商界,則其薪金應可有不多於5%的調整。06/01/2010
《資助市民自置居所》公眾諮詢
近日見到很多意見提及 “先租後買” 來協助市民置業。筆者認為此方案未必能解決現時及或將來房屋的問題。筆者相信只有多建公屋及重建屋居,作為分隔投資市場及自用市場最為合適。 如真的要實行 “先租後買”,筆者要求政府先解決以下問題: 1. 什麼人士可以享用此 “優惠”。年薪多少?年齡多少?工作年資多少?筆者不讚成單身人士及年齡少於30的人士享有此 “優惠”。 2. 樓宇的種類。所有公屋?房協的公屋?所有私人房屋?可否租用家人/公司持有的物業?會否刺激更多投資者進入小型樓宇的市場? 3. 單位面積之規定。介乎多少平方呎。 4. 樓齡之規定。介乎多少年。 5. 租期之限制,如住私樓,正常每個租期為2年,“申請人” 如要轉換其他樓宇,其限制或規定如何。 6. 租金之規定。每月租金介乎多少?會否計算利息?會否刺激小型住宅之租金,到時政府會否限制租金之制定?如公屋,每年都有1至2個月免租,那政府會計算否,如不,市民亦會覺得不合理。同時公屋 “申請人” 之租金應否以市值或市值雙倍租金計算。豪宅公屋租金又如何? 7. 租金支付給誰。如政府,那租金便是負責,不是收入,另政府會否支付利息,為何不支付利息。如付利息,政府便多重 “優惠”給此類人士。租金如不是支付給政府,那租金怎樣會變成首期。由誰支付。 8. 由誰購買。回應第一項,應由所有租戶共同持有,不能部份人士持有。 9. 可否出售?何時出售?出售給那些人士?可否出售給父系或母系同時持有此 “優惠” 的親屬?其他出售限制。 10. 會否要求 “申請人” 每月要儲蓄多少才合乎資格,例如每人每月儲2千元。因為購買物業是長期供款,如沒有儲蓄習慣,請不要申請。 11. 購買樓宇種類及樓價之限制如何。 12. 對於不想行使此 “優惠” 的公屋居民,又是否不公平。 13. 如此計劃是以公屋作為試點,那日後公屋之供應又是否會減少,更加會減低公屋的流通量。 17/09/2010
廣深港高鐵

對於“港鐵”興建廣深港高鐵,筆者曾多次發表意見。雖然知道現時再發表什麼已經太遲,但亦希望政府及立法會日後不應只聽到 “港鐵”的意見不理會市民及其他小市民的聲音。 例如, “港鐵” 有否提出在福田站之後可接駁至西鐵朗屏站附近之後沿西鐵直達西九龍? 如附圖。這樣的走向相信是最為有效,對市民影響最少,成本最低(因為可與西鐵一樣,以高架興建 及 土地早已被徵用),但有人/公司要求最大回報,因工程費用最大化之下,個人及或公司就可有最大的利潤及顧問費。但那自私的心態不知為何會被政府所接受。 筆者要求政府及立法會議員不應只相信 “港鐵” 的提議及報告。09/01/2011
謝謝你的電郵。就你對廣深港高速鐵路(下稱「高鐵」)提出的建議,現覆如下: 高鐵香港段將為總長約26公里的地下鐵路走廊,總站設於西九龍,途經油尖旺、深水埗、葵青、荃灣和元朗,並於皇崗邊界連接 內地段。高鐵隧道沿綫將設八座通風樓及一個緊急救援入口,而緊急 救援站及列車停放處則設於元朗石崗。 高鐵香港段的鐵路走線設計,是以鐵路安全運作、減少對社區影響和提供高社會效益為原則,也考慮了對整體社區和環境影響最輕、地理環境及土質、與內地段接駁位置、鐵路配套及設施、走線鄰近的基建設施、鐵路營運、救援及防火、建造難度及風險等因素。平衡各方面後,我們認為現時建議的方案對社區影響最少,整體效益最為理想。 謝謝你就高鐵香港段提出的意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區子君 代行)18/03/2011
李嘉誠先生大宅
2011年1月12日看到報章2則報導,筆者有以下意見:1. 西九龍奧海城 1期商場地主港鐵提出商場高層地下(U/GF)分停車場轉作臨時的商舖用途,為期5年,涉及樓面4.4萬方呎,減少約100個車位。 第一:報章編輯使用地主一詞,估計是由英文翻譯得來,但筆者認為在香港,正確一點的稱呼應為 “業主”。第二:筆者要求政府提供,住宅停車場的私家車位面積是如何計算?以上述為例,每個車位佔面積440平方呎?如以李嘉誠先生大宅為例,5個車位6,000平方呎,即每個車位1,200平方呎?建築事務監督以什麼原則批出?及建築事務監督有否提出? L疑問?發展局長表示,停車場可以獲得豁免面積,那停車場是以車位所佔面積還是以什麼方式計算?停車場可得豁免面積是何時開始?由誰決定?以什麼形式(法例、PNAP、HKPSG)獲得?第三:如上,發展商在發展項目時,停車場的是在地契中要求還是發展商自行計算?那發展商要求的面積是依據什麼法例計算及獲得?第四:如筆者多年來表達,所有停車場車位,都必須於售樓時出售給屋苑小業主。因為發展商已獲得政府送贈豁免停車場面積,發售給個別小業主有2個好處,(1)發展商可即時獲得利潤 及 (2)小業主可得到停車場的大廈公契份數,使得小業主能真正的管理其屋苑。第五:如筆者多年來表達,屋苑興建商場,商場必須與住宅物業的大廈公契分開。以便住宅業主能真正的管理其所負責的部份。 2. 對於李嘉誠先生大宅獲得私家車路及鄰近地方以短期租約形式獲得過萬呎地方作為花園之用。筆者有以下意見: 第一:政府必須給予資料(可只給予立法會議員),李嘉誠先生是否已修改地契?如已修改,其年期及每年地租如何?修改及增加之面積補地價是依什麼計算?李嘉誠先生有否提出上訴?地契修改後有否加入其他正常條款?第二:建築事務監督對於李嘉誠先生大宅提出過什麼的疑問?李嘉誠先生代表的回覆是什麼?請給予整個過程給立法會/行政會議成員知道,使得他們亦可獲得如何與建築事務監督溝通。如可 以筆者亦希望可以得知,以便日後可與建築事務監督溝通溝通。第三:香港超過一百年來,以短期租約出租鄰近地方給富豪不是特別個案。為何過往錯誤會被政府及富豪們認為是他們的權利?第四:以短期租約形式出租鄰近地方給予富豪,就正如專業團體及貴人們所表述,只有該富豪才會使用/才可進入,則該地方增加富豪們住宅的特色及花園面積以顯氣派。以現時市場特色單位比普通單位高出50%或100%以上計算,短期租約之租金應比該區住宅市場價高出不少於100%,因為富豪們所處的地理位置更為有特色。同時立法會亦應要求地政署給予現時香港以短期租約出租富豪地段的資料,以便了解其情況。 最後過往相關政府部門以往會給予回覆,以便筆者可以獲知知識,希望政府部門可以繼續教導筆者。12/1/2011
閣下於2011年1月12日的電郵已轉介給本署及屋宇署。就土地行政而言,如地契有要求提供車位,則只列明所需車位的種類、數目和有關車位的規格標準。停車場的大少則因地盆的環境及物業發展規模而有所分別。停車場的設計由發展商决定。 發展商在取得地契時是需要繳交地價,而地價已反影了地契所容許的建築面積,包括車位。因此發展商是否將建成的樓宇,包括車位出售全是商業决定。 至於有關李嘉誠先生大宅的事宜,地政總署於2007年收到有關地段業主申請更改土地契約,以便重建計劃進行。該更改土地契約文件於2008年簽訂,地段業主亦已繳付因更改地契條款而引致土地增值的地價差額。
根據政府的既定政策,未有預定用途或短期內不會發展的空置政府土地,政府可以短期租約的方式批出。短期租約的政策目的,主要是希望善用空置的土地,或/及減少土地遭不合法佔用或引起環境/衛生等問題。這樣既可減省當局在處理這些問題方面的開支,亦可為政府帶來租金收入或/及幫助推行政府其他的政策目的。除以公開招標方式批出短期租約外,在某些情況下,政府亦可直接批出短期租約,例如在土地沒有一般商業價值,或只有一名人士/一家機構對該土地有興趣等情況。 根據以上提及一貫的土地管理政策,如果私人地段業主申請租用毗鄰的空置政府土地作私人花園及相關用途,當區地政處可批准有關申請,但通常會以短期租約形式按年或按季續租,租金按市場情況釐定,通常每五年按當時市場情況調整一次。 由於閣下的提問亦涉及屋宇署的工作範圍,相信他們會另作回覆。 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總部 (江永輝代行) 11/2/2011
閣下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的電郵內有關住宅停車場車位面積計算方法的查詢,現回覆如下 : 2.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士如欲進行建築工程,須事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在審批圖則申請時,是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和相關作業備考的規定及要求而作出決定的。對於擬供大厦住户及訪客使用的私人停車場,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准許有關停車場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在作出决定前,屋宇署會細察停車場的設計與布局以及考慮運輸署署長的意見。如屋宇署認為停車場的設計未能符合相關要求,會拒絕批准有關圖則或要求將整個停車場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 3. 有關深水灣道79號的分層住宅發展項目,獲寬免的停車場面積為559.129m2。整個停車場包括5個停車車位連迴轉範圍(約190 m2)、行車通道(約330 m2)和走廊及逃生樓梯(約40m2)。 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港島西(陳力行代行)24/2/2011
閣下於2011年1月12日的電郵已轉介給本署及屋宇署。就土地行政而言,如地契有要求提供車位,則只列明所需車位的種類、數目和有關車位的規格標準。停車場的大少則因地盆的環境及物業發展規模而有所分別。停車場的設計由發展商决定。 發展商在取得地契時是需要繳交地價,而地價已反影了地契所容許的建築面積,包括車位。因此發展商是否將建成的樓宇,包括車位出售全是商業决定。 至於有關李嘉誠先生大宅的事宜,地政總署於2007年收到有關地段業主申請更改土地契約,以便重建計劃進行。該更改土地契約文件於2008年簽訂,地段業主亦已繳付因更改地契條款而引致土地增值的地價差額。
根據政府的既定政策,未有預定用途或短期內不會發展的空置政府土地,政府可以短期租約的方式批出。短期租約的政策目的,主要是希望善用空置的土地,或/及減少土地遭不合法佔用或引起環境/衛生等問題。這樣既可減省當局在處理這些問題方面的開支,亦可為政府帶來租金收入或/及幫助推行政府其他的政策目的。除以公開招標方式批出短期租約外,在某些情況下,政府亦可直接批出短期租約,例如在土地沒有一般商業價值,或只有一名人士/一家機構對該土地有興趣等情況。 根據以上提及一貫的土地管理政策,如果私人地段業主申請租用毗鄰的空置政府土地作私人花園及相關用途,當區地政處可批准有關申請,但通常會以短期租約形式按年或按季續租,租金按市場情況釐定,通常每五年按當時市場情況調整一次。 由於閣下的提問亦涉及屋宇署的工作範圍,相信他們會另作回覆。 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總部 (江永輝代行) 11/2/2011
閣下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的電郵內有關住宅停車場車位面積計算方法的查詢,現回覆如下 : 2.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士如欲進行建築工程,須事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在審批圖則申請時,是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和相關作業備考的規定及要求而作出決定的。對於擬供大厦住户及訪客使用的私人停車場,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准許有關停車場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在作出决定前,屋宇署會細察停車場的設計與布局以及考慮運輸署署長的意見。如屋宇署認為停車場的設計未能符合相關要求,會拒絕批准有關圖則或要求將整個停車場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 3. 有關深水灣道79號的分層住宅發展項目,獲寬免的停車場面積為559.129m2。整個停車場包括5個停車車位連迴轉範圍(約190 m2)、行車通道(約330 m2)和走廊及逃生樓梯(約40m2)。 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港島西(陳力行代行)24/2/2011
有關總樓面面積寬免的事宜
謝謝你於2010年12月16及18日發出的電郵,並由民政事務署及發展局分別於2011年1月4及6日轉發給本署。就你於12月16日發出的電郵內第7,8及11項以及於12月18日發出的電郵內第3段提出與《建築物(規劃)條例》有關的意見,現覆如下: 《建築物條例》旨在就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訂定條文,當中並沒有限制發展項目提供或出售停車場及住宅康樂設施、土地用途或有關樓宇裝設照明及能源消耗系的規定。但如發展項目擬提供停車場及住宅康樂設施,其設計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有關樓宇安全及衛生的規定及有關作業備考列出的原則和要求。 至於有關上述設施的總樓面面積的計算,以停車場而言,根據《建築物(規劃)條例》第23(3)(b)條,建築事務監督如信納樓面空間是純粹作為私人停車場的用途及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若停車位的數量及設計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建築事務監督可行使酌情權把該樓面空間的面積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 此外,為了鼓勵發展商提供環保及完善生活設施以達致具效率和成效的樓宇管理及提高居民和用戶的生活質素,對於就這些設施(包括住客會所及防火/庇護層等) 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作出的豁免或變通的申請,建築事務監督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是否符合有關作業備考的要求,考慮豁免該等設施計算入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內。不過,請注意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商場的樓層是必須計算入總面面積的。 為了回應公眾對控制建築物體積的訴求,政府已公佈將於2011年4月1日起,對新發展項目實行新的總樓面面積寬免措施,而本署亦已修訂有關的作業備考。這些新措施包括就新發展項目的住用及非住用樓宇的一些環保及完善生活設施(包括住戶康樂設施)設定總樓面面積寬免整體上限為10%。 此外,住戶康樂設施(包括會所)可獲得總樓面面積寬免的上限,亦會根據發展項目的住用總樓面面積比例計算。面積較大者,可獲寬免的總樓面面積的百分率會相對較小。 至於有關停車場樓面面積的寬免,日後只有地下停車場可獲給予100%總樓面面積寬免,而地面停車場,除非能提出充分理據證明在有關地點建造地下停車場在技術上不可行(例如地盤位於鐵路沿線或地下公用設施之上)或是絕無需要的,否則只會獲得50%的寬免。。 現行《建築物(規劃)條例》訂明高度不超過15米的樓宇非住用部分的准許上蓋面積為100%,我們將進行檢討應否修訂有關規例,以降低該部分樓宇的准許上蓋面積。 對於有關樓宇能源消耗的關注,在上述新措施下,樓宇發展項目如擬就非強制性設施和環保及完善生活設施申請總樓面面積寬免,先決定條件是樓宇須獲香港綠色建築議會授予的「BEAM Plus」評級,並呈交樓宇公用部分(適用於住用發展項目)或整幢樓宇(適用於非住用發展項目)的能源效能 / 消耗估值。本署在發出有關樓宇的佔用許可證後,會在本署的網站公布該等能源效能 / 消耗估值,以提高有關資訊的透明度。 如對上述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626 1354與本人聯絡。 11/2/2011
很多謝余小姐之回覆:現有以下更進提問,希望發展局、屋宇署及或建築事務監督可以提供資料:1. 就回覆第3段,建築事務監督可行使酌情權把該樓面空間的面積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 建築事務監督在此可給予最多的面積有多大? 他個人以什麼來衡量? 之後他是否須要上級匯報? 另建築事務監督在一個發展項目上,他個人可以給予最多酌情面積? 之後他是否須要向上級匯報其批出原因?2. 就回覆第4段及第5段,如是為改善小市民生活,就應在法例上要求/指不發展商給予,並不是政府/發展局/建築事務監督將面積送給發展商,但要小小市民承擔費用。發展商興建什麼房屋(實用與否、有否會所及康樂設施、有多少車位)、售價多少、可否售出都是發展商的商業行為。為何政府/發展局及建築事務監督可以個人決定贈送建築面積 (又不知是否有規管)。這不是政府及市民都輸,只得發展商(及或建築事務監督)可嬴。筆者認為政府應在此時刻,有信心的進行修改。3. 就回應第8段,政府/發展局/建築事務監督/規劃署等,應修訂不容許在規劃為住宅類別的土地上,其不高於15米(其實建築事務監督都批准多於此數)可以100%覆蓋率及作商業用途。請問發展局及建築事務監督,將軍澳的住宅都是興建於商場之上,那是否全部都是綜合用途,如不是,那為何可以高於15米及100%覆蓋率。另藍灣半島是否綜合發展,如不是那為何亦高於15米及100%覆蓋率。4. 最後要求發展局/地政署/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一起研究,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內,有關第一任管理人之收費、第一任管理人應主動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不是現時法例要求50%業權人同意才可成立法團)、管理人酬金等。11/2/2011
謝謝你於2010年12月16日及2011年2月11日發出的電郵,就有關大廈管理人所作出的寶貴意見和建議。 據本署知悉,民政事務總署已於2011年2月9日就你12月16日所發出的電郵作出了回覆。民政事務總署現正就《建築物管理條例》進行檢討工作,並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將會檢視現時常見大廈管理事宜,包括大廈管理人酬金等問題,研究是否可以透過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以解決或紓減有關問題。委員會會就如何落實建議,以加強業主立案法團的運作,以及保障各業主的利益,提出建議。本署將就有關相關事宜,按需要與民政事務總署配合。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助理署長 (朱偉總代行) 10/3/2011
很多謝余小姐之回覆:現有以下更進提問,希望發展局、屋宇署及或建築事務監督可以提供資料:1. 就回覆第3段,建築事務監督可行使酌情權把該樓面空間的面積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 建築事務監督在此可給予最多的面積有多大? 他個人以什麼來衡量? 之後他是否須要上級匯報? 另建築事務監督在一個發展項目上,他個人可以給予最多酌情面積? 之後他是否須要向上級匯報其批出原因?2. 就回覆第4段及第5段,如是為改善小市民生活,就應在法例上要求/指不發展商給予,並不是政府/發展局/建築事務監督將面積送給發展商,但要小小市民承擔費用。發展商興建什麼房屋(實用與否、有否會所及康樂設施、有多少車位)、售價多少、可否售出都是發展商的商業行為。為何政府/發展局及建築事務監督可以個人決定贈送建築面積 (又不知是否有規管)。這不是政府及市民都輸,只得發展商(及或建築事務監督)可嬴。筆者認為政府應在此時刻,有信心的進行修改。3. 就回應第8段,政府/發展局/建築事務監督/規劃署等,應修訂不容許在規劃為住宅類別的土地上,其不高於15米(其實建築事務監督都批准多於此數)可以100%覆蓋率及作商業用途。請問發展局及建築事務監督,將軍澳的住宅都是興建於商場之上,那是否全部都是綜合用途,如不是,那為何可以高於15米及100%覆蓋率。另藍灣半島是否綜合發展,如不是那為何亦高於15米及100%覆蓋率。4. 最後要求發展局/地政署/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一起研究,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內,有關第一任管理人之收費、第一任管理人應主動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不是現時法例要求50%業權人同意才可成立法團)、管理人酬金等。11/2/2011
謝謝你於2010年12月16日及2011年2月11日發出的電郵,就有關大廈管理人所作出的寶貴意見和建議。 據本署知悉,民政事務總署已於2011年2月9日就你12月16日所發出的電郵作出了回覆。民政事務總署現正就《建築物管理條例》進行檢討工作,並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將會檢視現時常見大廈管理事宜,包括大廈管理人酬金等問題,研究是否可以透過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以解決或紓減有關問題。委員會會就如何落實建議,以加強業主立案法團的運作,以及保障各業主的利益,提出建議。本署將就有關相關事宜,按需要與民政事務總署配合。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助理署長 (朱偉總代行) 10/3/2011
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
謝謝你於2011年1月22日的電郵。>> 就你對香港銅鑼灣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地庫曾進行若干違例建築工> 程的提問,本署現回覆如下:>> 1. 上述樓宇曾被屋宇署納入為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中的目標大廈,本署分別於> 2006年7月31日及2009年2月27日向地庫業主發出清拆令,飭令該等業主需於指> 定日期前拆除於地庫的僭建物 ,其中包括在天井加建的搭建物。>> 2. 及後,有關業主已委聘認可人士於2009年3月向屋宇署提交圖則,擬按上述命令> 要求拆除僭建物及在天井進行加建工程。據本署記錄,有關僭建物於2010年7月> 已拆除;而隨後於天井的加建工程是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而建造,本署亦> 曾派員到上址視察,發現天井的加建工程確實符合批准圖則,因此不屬違例工> 程。>> 3. 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2)條,批准任何圖則及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 開,均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豁免> 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 文。至於電郵中提到有關大廈公契等問題,你或可咨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與屋宇測量師洪文傑先生(電話:2626 1668/ 電郵:> mmkhung@bd.gov.hk)聯絡。就上述加建工程的審批詳情,請與拓展部屋宇測量師> 陳繼珠小姐(電話:2626 1423/ 電郵:ikcchan@bd.gov.hk)聯絡。
很高興收到屋宇署的回覆,但貴署、地政署 及發展局都沒有正面回應筆者的問題。 第一:筆者只是本著普通小市民身份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疑問,如可能的話可協助提升及改善政府部門之工作效果及形象,並不是向政府部門要求法律咨詢,因此筆者對貴署未段之回應表示十分失望。就此筆者強烈要求政府及各主要官員,特別是律政署,不要動不動就反要市民咨詢其他法律意見。 第二:發展局、地政署及屋宇署都沒有表明,該新建築物是否在政府土地之上,為何政府部門要回避這個 “重要/關建” 問題。 第三:煩請屋宇署解釋,該認可人士以什麼理由向屋宇署申請將清拆後重建? 如該建築物在政府土地,為何屋宇署都可批出及確認建築圖則?為何地政署表示沒有收過該土地修改地契及補地價之申請? 如利用該大廈剩餘建築面積,請問屋宇署及地政署以什麼理將剩餘面積批給該申請人 及 為何地政署表示沒有收過該土地修改地契及補地價之申請? 第四:就回覆第2點及第3點,屋宇署有很大的自相矛盾。屋宇署不但批出上述建築圖則 更 實地視察後確認其建築物沒有違例。但就不會承擔其責,該建築物是否建於非法地方之上? 如果,屋宇署在批准及確認建築物不是違例,之後其他政府部門表示土地業權有問題,那該建築物應如何處理?可否處理? 第五:就此事可知,行政長官、行政署長、發展局、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各自為政、自以為事、自我中心,從沒有主動協調,不是以政府及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 如果屋宇署在查看土地業權後,認為有問題,便應將個案與規劃署及地政署查詢。發展局及規劃署亦應向所有發展商、認可人士及各政府部門表示,所有現存分散業權建築物都不會享有或獲得額外建築面積。同樣發展局、地政署及屋宇署亦不應給予、批准任何相關之建築圖則、地契更改及補地價之申請(lease modification and premiumapplication)。 同樣發展局、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及其他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城規會),如有共同合作,為政府為市民做事,那會有不能到達或不能使用的公共空間的問題發生。 現再附上疑問,並希望行政長官連同各政府部門回答:(b) 據筆者理解,如違例建築物清拆後便不能再重新興建。但不知為何,相關違例建築能夠在清拆後再次重建。相片是於重建後(約2010年9月所拍)。屋宇署以什麼理由批出圖則?地政署及屋宇署以什麼理由批出 “公共地方/政府土地” 給違例建築物的申請人? 如屬“公共地方/政府土地”地政署有否進行公開招標或拍賣? 如上述土地不屬 “公共地方/政府土地”,那地政署及屋宇署以什麼理由給予違例建築物申請人興建? (c) 由於相關大廈樓齡相信已超過50年,因城規會不時更新地積比率,會否上述違例建築物申請人以未用盡建築面積申請?如是這樣,屋宇署及地政府必須先回覆,該違例建築物是否在相關樓宇的地界內?必須給予詳細地界圖則以証明。第二,發展局/地政署/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會以什麼理由/方式將未用盡建築面積給予此違例建築物申請人? 第三,是否所有相關業主已得知及書面同意將未用盡的樓宇面積給予此違例建築物申請人? 如相關物業其餘業主在未有被通知及書面同意下,政府相關部門將所謂未用盡建築面積給予違例建築物申請人,那相關業主的權益何在? 相關政府部門會否構成協助行騙? 及 有所失職?相關業主可以什麼方式取回其權益 及 相關政府部門會以什麼方式幫助相關之業主取回權益? 屋宇署會否即時採取行動清拆相關的違例建築物,如不能,那就表示發展局長在做show給市民及議員或上大人看看吧。發展局/屋宇署/地政署及相關政府部門必須給予清晰回覆,在上述的情況下,未用盡建築面積會以什麼方式批出? 批出給誰? (d) 如以上都有詳細資料可給違例建築物申請人合法興建,那地政署必須,這不應是商業秘密,給予市民知道,其面積及補地價是多少? 總額及(實用及建築面積)每平方呎多少?怎樣計算?那新建築物面積會否計入大廈公契內?如何計算?如不能計入大廈公契,那新建築物是否變成獨立?如是獨立個體,政府部門就不能以未用盡面積批出?如要修改大廈公契,是否已得100%業權人士通過修改?修改後是否已再到土地註冊署重新證記?
謝謝你於3月9日的電郵。就所提出的進一步查詢,本署現回覆如下: 本署於2009年3月接獲由認可人士提交有關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從所提交的圖則所示,有關申請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範圍是在有關私人地段之內。 本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去審批有關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如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申請可獲批准。有關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由認可人士所提交的圖則,當中包括地積比率均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2)條,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本署於批出圖則時,亦已通知有關人士上述條例。 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626 1423 與本人聯絡。
很高興收到屋宇署的回覆,但貴署、地政署 及發展局都沒有正面回應筆者的問題。 第一:筆者只是本著普通小市民身份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疑問,如可能的話可協助提升及改善政府部門之工作效果及形象,並不是向政府部門要求法律咨詢,因此筆者對貴署未段之回應表示十分失望。就此筆者強烈要求政府及各主要官員,特別是律政署,不要動不動就反要市民咨詢其他法律意見。 第二:發展局、地政署及屋宇署都沒有表明,該新建築物是否在政府土地之上,為何政府部門要回避這個 “重要/關建” 問題。 第三:煩請屋宇署解釋,該認可人士以什麼理由向屋宇署申請將清拆後重建? 如該建築物在政府土地,為何屋宇署都可批出及確認建築圖則?為何地政署表示沒有收過該土地修改地契及補地價之申請? 如利用該大廈剩餘建築面積,請問屋宇署及地政署以什麼理將剩餘面積批給該申請人 及 為何地政署表示沒有收過該土地修改地契及補地價之申請? 第四:就回覆第2點及第3點,屋宇署有很大的自相矛盾。屋宇署不但批出上述建築圖則 更 實地視察後確認其建築物沒有違例。但就不會承擔其責,該建築物是否建於非法地方之上? 如果,屋宇署在批准及確認建築物不是違例,之後其他政府部門表示土地業權有問題,那該建築物應如何處理?可否處理? 第五:就此事可知,行政長官、行政署長、發展局、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各自為政、自以為事、自我中心,從沒有主動協調,不是以政府及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 如果屋宇署在查看土地業權後,認為有問題,便應將個案與規劃署及地政署查詢。發展局及規劃署亦應向所有發展商、認可人士及各政府部門表示,所有現存分散業權建築物都不會享有或獲得額外建築面積。同樣發展局、地政署及屋宇署亦不應給予、批准任何相關之建築圖則、地契更改及補地價之申請(lease modification and premiumapplication)。 同樣發展局、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及其他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城規會),如有共同合作,為政府為市民做事,那會有不能到達或不能使用的公共空間的問題發生。 現再附上疑問,並希望行政長官連同各政府部門回答:(b) 據筆者理解,如違例建築物清拆後便不能再重新興建。但不知為何,相關違例建築能夠在清拆後再次重建。相片是於重建後(約2010年9月所拍)。屋宇署以什麼理由批出圖則?地政署及屋宇署以什麼理由批出 “公共地方/政府土地” 給違例建築物的申請人? 如屬“公共地方/政府土地”地政署有否進行公開招標或拍賣? 如上述土地不屬 “公共地方/政府土地”,那地政署及屋宇署以什麼理由給予違例建築物申請人興建? (c) 由於相關大廈樓齡相信已超過50年,因城規會不時更新地積比率,會否上述違例建築物申請人以未用盡建築面積申請?如是這樣,屋宇署及地政府必須先回覆,該違例建築物是否在相關樓宇的地界內?必須給予詳細地界圖則以証明。第二,發展局/地政署/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會以什麼理由/方式將未用盡建築面積給予此違例建築物申請人? 第三,是否所有相關業主已得知及書面同意將未用盡的樓宇面積給予此違例建築物申請人? 如相關物業其餘業主在未有被通知及書面同意下,政府相關部門將所謂未用盡建築面積給予違例建築物申請人,那相關業主的權益何在? 相關政府部門會否構成協助行騙? 及 有所失職?相關業主可以什麼方式取回其權益 及 相關政府部門會以什麼方式幫助相關之業主取回權益? 屋宇署會否即時採取行動清拆相關的違例建築物,如不能,那就表示發展局長在做show給市民及議員或上大人看看吧。發展局/屋宇署/地政署及相關政府部門必須給予清晰回覆,在上述的情況下,未用盡建築面積會以什麼方式批出? 批出給誰? (d) 如以上都有詳細資料可給違例建築物申請人合法興建,那地政署必須,這不應是商業秘密,給予市民知道,其面積及補地價是多少? 總額及(實用及建築面積)每平方呎多少?怎樣計算?那新建築物面積會否計入大廈公契內?如何計算?如不能計入大廈公契,那新建築物是否變成獨立?如是獨立個體,政府部門就不能以未用盡面積批出?如要修改大廈公契,是否已得100%業權人士通過修改?修改後是否已再到土地註冊署重新證記?
謝謝你於3月9日的電郵。就所提出的進一步查詢,本署現回覆如下: 本署於2009年3月接獲由認可人士提交有關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從所提交的圖則所示,有關申請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範圍是在有關私人地段之內。 本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去審批有關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如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申請可獲批准。有關恩平道52號、54號及渣甸坊5號、7號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由認可人士所提交的圖則,當中包括地積比率均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2)條,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本署於批出圖則時,亦已通知有關人士上述條例。 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626 1423 與本人聯絡。
淺水灣麗都商場重建
就本署而言,有關“英皇集團淺水灣重建麗都商場”的事宜,發展局已就有關的個案於8月31日發出聲明,閣下可參閱以下連結的內容:- http://www.devb.gov.hk/tc/publications_and_press_releases/press/index_id_6763.html 至於在土地上重建超過舊有建築物的面積,是否需要繳付額外地價還需視乎個別有關的地契條款的內容。如有需要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根據現行的安排,業權人的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申請須按十足市價繳付補地價,補付的地價是業權人擁有的土地在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前的地價和換地或更改地契條款後批予業權人的土地的地價的差額。 最後,有關私人體育會(康樂)土地的政策局是民政事務局,本署會根據相關的現行政策處理有關的土地的事宜。 地政總署署長 (江永輝代行)
淺水灣麗都商場重建項目 任何發展均須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規定,以及有關法例、政府土地契約及其? m用的規定。政府部門在處理發展計劃時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後才作出回覆。就淺水灣前麗都商場用地,發展商於2004年向屋宇署提交建築圖則,屋宇署在徵詢相關部門包括本署的意見後,拒絕批准。發展商其後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並於2006年獲判得直,該建築圖則因而最終獲得批准。儘管如此,發展仍需符合有關土地契約。信中提及各部門在工作上"互不通訊,互不從屬"並不正確。 城現程序 就個别機構或其他指定用途相關用地的重建,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條例賦予城規會修訂法定圖則及審議規劃申請的權力。
筆者很想了解(1)發展商以什麼理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2)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以什麼理由批准圖則;(3)建築事務監督為何明知規劃署反對及發展商未獲規劃下發出建築許可(請給予合理的解釋);(4)建築事務監督有否發出入伙紙。另煩請規劃署及城規會回應GIC土地重建的提問,並要求規劃署及城規會就筆者之提問作為所有有關GIC更改規劃之 "當然回應"。對於明知有問題而不想法解決,得過且過的部門(Bureaus and Departments) 筆者都希望可以成員其部門員工,以解決筆者多年未能找到工作之痛苦。如其他部門可以給予回應以便筆者有學習的機會。
有關重建政府,機構及社區土地的計劃,視乎該地盤所處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中,擬議的用途是否需要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而該計劃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城規會在審議有關申請的過程時,亦會充份考慮各有關政府部門,公眾人士的意見及相關規劃因素。而且城規會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而作出決定。 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淺水灣麗都商場重建項目 任何發展均須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規定,以及有關法例、政府土地契約及其? m用的規定。政府部門在處理發展計劃時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後才作出回覆。就淺水灣前麗都商場用地,發展商於2004年向屋宇署提交建築圖則,屋宇署在徵詢相關部門包括本署的意見後,拒絕批准。發展商其後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並於2006年獲判得直,該建築圖則因而最終獲得批准。儘管如此,發展仍需符合有關土地契約。信中提及各部門在工作上"互不通訊,互不從屬"並不正確。 城現程序 就個别機構或其他指定用途相關用地的重建,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條例賦予城規會修訂法定圖則及審議規劃申請的權力。
筆者很想了解(1)發展商以什麼理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2)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以什麼理由批准圖則;(3)建築事務監督為何明知規劃署反對及發展商未獲規劃下發出建築許可(請給予合理的解釋);(4)建築事務監督有否發出入伙紙。另煩請規劃署及城規會回應GIC土地重建的提問,並要求規劃署及城規會就筆者之提問作為所有有關GIC更改規劃之 "當然回應"。對於明知有問題而不想法解決,得過且過的部門(Bureaus and Departments) 筆者都希望可以成員其部門員工,以解決筆者多年未能找到工作之痛苦。如其他部門可以給予回應以便筆者有學習的機會。
有關重建政府,機構及社區土地的計劃,視乎該地盤所處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中,擬議的用途是否需要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而該計劃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城規會在審議有關申請的過程時,亦會充份考慮各有關政府部門,公眾人士的意見及相關規劃因素。而且城規會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而作出決定。 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港灣豪庭公共空間
於今天看到報章提及港灣豪庭業主立案法團要求政府盡快批出其公共空間之豁免,馬後炮有以下的意見:
港灣豪庭公共空間的爭議,始於2008年初,當時有傳媒揭發屋苑內要「拍卡」出入的4樓平台10萬平方呎花園,原來是公共空間。至去年初,發展局確認港灣豪庭是特殊個案(請問發展局,在什麼情況下才是特殊情況?是否不在發展局這次列出的條件下就不是特殊情況,不能申請,現時發娶展局有多少個同類個案?請務必回覆,以便日後遇到同類情況可向發展局申請。),並表示法團可向政府申請豁免,把平台回復為私人空間,但有關申請須支付豁免費,亦要區議會 & nbsp; 及民政事務總署 轄下的分區委員會支持,事件一直未有取得進展。
該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王嘉盈表示,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位於該屋苑4樓,而事實上,該屋苑過去一年只錄得150人次非住戶進入,大部分是送外賣員工,證明該區市民對走上近百級樓梯才能到達的公共空間興趣不大。法團委員毛孟靜表示,為了討回公道,業主仍會向政府申請要求豁免開放屋苑的公共空間。法團要求豁免費為象徵式1元,又指政府應向發展商徵收。本報昨向發展商恒基及發展局查詢,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非住戶1年150人次進入
油尖旺區議員陳文佑表示,發展局去年初回覆港灣豪庭業主時,除了表示法團可申請豁免為開放公共空間,亦開出「奇怪」條件,要求先經油尖旺區議會和民政事務總署委任的地區組織分區委員會討論並支持,政府才會處理豁免申請。
身兼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成員的陳文佑表示,委員會成員約有20人,包括4名區議員及10多名地區組織代表,每年開會4次,去年未有取得共識討論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爭議,因此區議會亦以此為理由,多番押後由 他動議討論的項目,故此事件一直未有進展。
另筆者於2009年1月22日及2009年9月11日對公共空間之意見:
不知在何時,香港特區政府引入 “公共空間” 用地之概念,這個是一個非常好的想法,可以增加發展項目的休憩地方、可以使更多的市民得到更優質的公共空間。而所謂的 “公共空間”,以政府或市民的角度應是公園或康樂廣場或交通總匯等之類的用地。可惜政府監管不力 “公共空間” 用地被聰明的地產發展商及或建築師變成獲取 “額外” 利潤的途徑。政府為 “公共空間” 用地提供了一些的優惠給發展商,例如:-1. 用地可以不計入 “總建築面積 (GFA)”內;2. 有些用地設計,如在地面,可以得到額外5倍的建築面積;3. 減少補地價金額等。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之官員及建築事務監督都可能以退休後能過更好之生活作出打算,又或害怕得罪更高層之上司而批准不合理的圖則。既然在地契上已寫上 “公共空間/用地”,為何在審批圖則時未有發覺,公共空間不能被直接或容易到達或使用,最好之例子是港灣豪庭 – 公共空間要在5到6層樓高之平台同時並沒有直接而方便之通過可以到達及要與私人住宅? 韃○s成一起。另一個例子就是柏濤灣,17.6萬呎之公共空間沒有好好的被市民大眾使用。因此發展局早前表示,在港灣豪庭的事件上,應可以 “括免” 的方式將 “公共空間” 收回,筆者認為這會帶來嚴重後果。要解決 “公共空間” 的問題,政府應先要想想誰引起問題及為何會引起問題。由於政府部門沒有認真的審議/審查/考慮 “公共空間” 的使用問題才會帶出這麼嚴重的後果,有份參與審批的部門官員要出來負責。建築師作為發展商的設計代表,侵吞政府土地及市民應有之空間亦應負上第二大之責任,因此那些建築師/認可人士及 其公司亦應負上(個人及公司)責任。發展商作為直接與政府相討的條件的人士,他們要負上最大之責任。作為代表最終用家之律師,未有為其客戶找出問題及提出最適當的意見,他們亦應要負上責任。因此,發展局沒有考慮上述因素,不提出那一方要負上責任,草草了事的態度實在令人感到不安。亦即表示不論是發展商或政黨給予壓力,如政府在感到不安下,便可以隨意修改法例,不追究原因及或作出懲罰,以便過關。這是否政府應有的處事態度。2009年1月22日----------------------------發展局局長李鄭月娥於2009年9月10日在報章中表示,在政府認為合理的準則下,她可以考慮向個別 "公共空間"發出行使豁免。林太認為應包括:1﹒地契有賦予此權限;2﹒所有業主或有一定比例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同意不開放;3﹒區內已有足夠康文署 休憩設施;4﹒獲區議會 支持;5﹒收取豁免費。
所謂地契有賦予此權限是什麼意思?是指政府在制定地契時已知到可收回公共空間之考慮?那是否指政府一早已發現問題存在,但沒有執行?如沒有收回公共空間的條文,那又指的是什麼?煩請作出更清晰的解釋及指引。談及港灣豪庭,林太形容這是一個極端個案,4樓公共空間與業主私人空間,混為一體,「腳站在那裡,也不能分辨是公共空間還是私人地方?面對如此極端又值得關心的個案,不能無得傾。」那為何在審理圖則及發展規劃時不小心處理?
她又坦言,若論區內的休憩設施,大角咀很多公園,暗示港灣豪庭可能符合有關準則。所謂好多公園,是怎樣,是多大,請加以解釋。
在豁免執行地契條款上,政府傾向業主收取豁免費(waiver fee),為何是小業主,這是發展商走法律隙及政府失責,因此應由發展商及政府負責。
2009年9月11日
先生/女士:
就你2011年2月21日的主旨電郵內提出與個別發展有關的意見,經向本署有關的地區規劃處了解,現謹統籌回應如下。
旺角港灣豪庭
在《旺角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K3/28》上,港灣豪庭是劃為「住宅(甲類)1」地帶。根據該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港灣豪庭須提供不少於9,854平方米的公眾休憩用地。如要取消相關大綱圖內的公眾休憩空間規定,須徵得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的同意。
西貢清水灣北柏濤灣
柏濤灣位於西貢清水灣北丈量約份225約第849段,現時為一低密度私人住宅屋苑。在《清水灣半島北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編號S/SK-CWBN/4》(下稱「圖則」)上,該地段是劃為「住宅(丙類)9」地帶,設有最高地積比率0.4、最大上蓋面積20%及最高建築物高度9米及五層(包括開敞式停車間)的發展限制。該地段的「屋宇」發展屬圖則內經常准許的用途,並不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根據地政總署西貢地政處所提供的資料,該發展項目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約16,200平方米的公共休憩空間。另外,地政總署網站的資料顯示,該公共休憩空間目前是全日向公眾開放,公眾可由位於地段西面(即柏濤徑)的行人通道入口、經一條全日開放的行人通道直達該公共休憩空間。詳情可參考地政總署的網址 ( http://www.landsd.gov.hk/en/legco/pgicos/SaiKung_os.pdf )。
如你對該公共休憩空間的管理及通達性有任何查詢,你可和地政總署西貢地政處聯絡(電話:2792 5392)。
規劃署署長
(吳志國 代行
港灣豪庭公共空間的爭議,始於2008年初,當時有傳媒揭發屋苑內要「拍卡」出入的4樓平台10萬平方呎花園,原來是公共空間。至去年初,發展局確認港灣豪庭是特殊個案(請問發展局,在什麼情況下才是特殊情況?是否不在發展局這次列出的條件下就不是特殊情況,不能申請,現時發娶展局有多少個同類個案?請務必回覆,以便日後遇到同類情況可向發展局申請。),並表示法團可向政府申請豁免,把平台回復為私人空間,但有關申請須支付豁免費,亦要區議會 & nbsp; 及民政事務總署 轄下的分區委員會支持,事件一直未有取得進展。
該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王嘉盈表示,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位於該屋苑4樓,而事實上,該屋苑過去一年只錄得150人次非住戶進入,大部分是送外賣員工,證明該區市民對走上近百級樓梯才能到達的公共空間興趣不大。法團委員毛孟靜表示,為了討回公道,業主仍會向政府申請要求豁免開放屋苑的公共空間。法團要求豁免費為象徵式1元,又指政府應向發展商徵收。本報昨向發展商恒基及發展局查詢,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非住戶1年150人次進入
油尖旺區議員陳文佑表示,發展局去年初回覆港灣豪庭業主時,除了表示法團可申請豁免為開放公共空間,亦開出「奇怪」條件,要求先經油尖旺區議會和民政事務總署委任的地區組織分區委員會討論並支持,政府才會處理豁免申請。
身兼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成員的陳文佑表示,委員會成員約有20人,包括4名區議員及10多名地區組織代表,每年開會4次,去年未有取得共識討論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爭議,因此區議會亦以此為理由,多番押後由 他動議討論的項目,故此事件一直未有進展。
另筆者於2009年1月22日及2009年9月11日對公共空間之意見:
不知在何時,香港特區政府引入 “公共空間” 用地之概念,這個是一個非常好的想法,可以增加發展項目的休憩地方、可以使更多的市民得到更優質的公共空間。而所謂的 “公共空間”,以政府或市民的角度應是公園或康樂廣場或交通總匯等之類的用地。可惜政府監管不力 “公共空間” 用地被聰明的地產發展商及或建築師變成獲取 “額外” 利潤的途徑。政府為 “公共空間” 用地提供了一些的優惠給發展商,例如:-1. 用地可以不計入 “總建築面積 (GFA)”內;2. 有些用地設計,如在地面,可以得到額外5倍的建築面積;3. 減少補地價金額等。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之官員及建築事務監督都可能以退休後能過更好之生活作出打算,又或害怕得罪更高層之上司而批准不合理的圖則。既然在地契上已寫上 “公共空間/用地”,為何在審批圖則時未有發覺,公共空間不能被直接或容易到達或使用,最好之例子是港灣豪庭 – 公共空間要在5到6層樓高之平台同時並沒有直接而方便之通過可以到達及要與私人住宅? 韃○s成一起。另一個例子就是柏濤灣,17.6萬呎之公共空間沒有好好的被市民大眾使用。因此發展局早前表示,在港灣豪庭的事件上,應可以 “括免” 的方式將 “公共空間” 收回,筆者認為這會帶來嚴重後果。要解決 “公共空間” 的問題,政府應先要想想誰引起問題及為何會引起問題。由於政府部門沒有認真的審議/審查/考慮 “公共空間” 的使用問題才會帶出這麼嚴重的後果,有份參與審批的部門官員要出來負責。建築師作為發展商的設計代表,侵吞政府土地及市民應有之空間亦應負上第二大之責任,因此那些建築師/認可人士及 其公司亦應負上(個人及公司)責任。發展商作為直接與政府相討的條件的人士,他們要負上最大之責任。作為代表最終用家之律師,未有為其客戶找出問題及提出最適當的意見,他們亦應要負上責任。因此,發展局沒有考慮上述因素,不提出那一方要負上責任,草草了事的態度實在令人感到不安。亦即表示不論是發展商或政黨給予壓力,如政府在感到不安下,便可以隨意修改法例,不追究原因及或作出懲罰,以便過關。這是否政府應有的處事態度。2009年1月22日----------------------------發展局局長李鄭月娥於2009年9月10日在報章中表示,在政府認為合理的準則下,她可以考慮向個別 "公共空間"發出行使豁免。林太認為應包括:1﹒地契有賦予此權限;2﹒所有業主或有一定比例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同意不開放;3﹒區內已有足夠康文署 休憩設施;4﹒獲區議會 支持;5﹒收取豁免費。
所謂地契有賦予此權限是什麼意思?是指政府在制定地契時已知到可收回公共空間之考慮?那是否指政府一早已發現問題存在,但沒有執行?如沒有收回公共空間的條文,那又指的是什麼?煩請作出更清晰的解釋及指引。談及港灣豪庭,林太形容這是一個極端個案,4樓公共空間與業主私人空間,混為一體,「腳站在那裡,也不能分辨是公共空間還是私人地方?面對如此極端又值得關心的個案,不能無得傾。」那為何在審理圖則及發展規劃時不小心處理?
她又坦言,若論區內的休憩設施,大角咀很多公園,暗示港灣豪庭可能符合有關準則。所謂好多公園,是怎樣,是多大,請加以解釋。
在豁免執行地契條款上,政府傾向業主收取豁免費(waiver fee),為何是小業主,這是發展商走法律隙及政府失責,因此應由發展商及政府負責。
2009年9月11日
先生/女士:
就你2011年2月21日的主旨電郵內提出與個別發展有關的意見,經向本署有關的地區規劃處了解,現謹統籌回應如下。
旺角港灣豪庭
在《旺角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K3/28》上,港灣豪庭是劃為「住宅(甲類)1」地帶。根據該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港灣豪庭須提供不少於9,854平方米的公眾休憩用地。如要取消相關大綱圖內的公眾休憩空間規定,須徵得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的同意。
西貢清水灣北柏濤灣
柏濤灣位於西貢清水灣北丈量約份225約第849段,現時為一低密度私人住宅屋苑。在《清水灣半島北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編號S/SK-CWBN/4》(下稱「圖則」)上,該地段是劃為「住宅(丙類)9」地帶,設有最高地積比率0.4、最大上蓋面積20%及最高建築物高度9米及五層(包括開敞式停車間)的發展限制。該地段的「屋宇」發展屬圖則內經常准許的用途,並不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根據地政總署西貢地政處所提供的資料,該發展項目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約16,200平方米的公共休憩空間。另外,地政總署網站的資料顯示,該公共休憩空間目前是全日向公眾開放,公眾可由位於地段西面(即柏濤徑)的行人通道入口、經一條全日開放的行人通道直達該公共休憩空間。詳情可參考地政總署的網址 ( http://www.landsd.gov.hk/en/legco/pgicos/SaiKung_os.pdf )。
如你對該公共休憩空間的管理及通達性有任何查詢,你可和地政總署西貢地政處聯絡(電話:2792 5392)。
規劃署署長
(吳志國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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