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土地實質擁有人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以下簡稱 “特區政府”),在特區政府成立前土地有不同年期的地契,例如在港島區可以有999年期、75年加75年等,但現時特區政府於出售土地時使用期均為50年。
另一要注意的地方是早期的地契有部份是沒有限制土地用途(即興建什麼類型的建築物)、可興建多少面積等。但時代轉變現時發展商要興建樓宇都要獲得規劃署、城規會、屋宇署政府部等通過才可興建。
對於舊有地契特區政府當然要承認其合法性,但在其物業持有人申請改變用途或重建時,特區政府是可以行使其權利將該土地與時代接軌。即
1. 該土地的年期應改為由批准申請日起計不超過50年 (由於現時土地已有年期限制,因此不受此條文影響)。
2. 該土地可依申請時的土地限制(指定用途、高度、密度等)進行發展,但多於現有建築物 “室內面積” (因應特區政府在批准發展商強拍指引,發展商收購樓宇時只會依 “室內面積計算) 的就須要向特區政府補回市值地價。
對於特區政府表示沒有土地,筆者認為政府未有考慮開發新界土地,因為會引起各大地產發展商的利益,據各大發展商的年報資料農地超過1億平方呎(未計及他們代理所持有沒有數據的)。政府如何與各大地產商發展新界是一個很好的題目。在更改用途之計算上,政府應以新準則計算土地之補地價 – 即不會給予發展諼有10%或20%准許利潤。為何其他行業在特區營商都不會有准許利潤 (除電力公司外),發展商在更改用途上可以獲得利潤?
另外我們是否要開發離島?特區政府想將該島發展成那類型的社區,豪宅?公屋? 如公屋,那有沒有想過他們要到那裡工作?其交通費及交通時間要多長?對外交通如何等?
樓宇重建、地區重新規劃都可以提供市區的新供應。但特區政府要考慮住宅與非住宅之比例。同時特區政府應加強市區重建局、房屋協會及香港鐵路在房屋供應的影響。他們作為特區政府的相關機構,不應只要求政府協助,而不與政府同心合力興建指定房屋。
特區政府亦應將土地以小塊方式出售,因為大形土地只可供 “大” 地產商競投,對市場不利。
特區政府不應干預發展商以什麼方式興建樓宇,只要發展商在其土地上依法興建便可。即是特區政府 及 建築事務監督即時取消所有 “額外 / 不計算 / 豁免”建築面積。預制組件、額外走廊寬度、信箱位置、會所、停車場、露台、窗台。這是發展商的事情,政府以什麼理由不以法例規管還要令市民承受不必要的支出。”黑廁”應只可在 “酒店”出現,因為酒店住客不會長時間在單位內,同時 “黑廁”僧引申出更多的維修問題。 請問1960年左右的政府是否有這麼多 “標奇立異” 的名目給發展商壓迫政府及壓榨市民。
特區政府亦應即時收回建築事務監督,修改及增加建築面積的權力,改由發展局(或日後相關的局長連同委員會審批,之後要得到立法會通過才可生效)。
為減輕發展商對上述修改的反彈,特區政府可以將現有發展密度加1或1.5。即如可興建5倍,修改後可興建6倍或6.5倍。比起現由建築事務監督自由發揮批出多50%至接近200%發水好得多。
即時修改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有私人大廈/屋村只可以由 “業主立案法團” 管理,不可以再由發展商的管理委員會管理。請看內附文章。
由於現時屋宇署不理會/不咨詢/不查詢其他相關部門就批出建築圖則,因此特區政府應修改如下:
1. 所有發展項目必須完成規劃署、城規會、地政署、路政署、消防處,區議會等部門批准及補地價後才可向屋宇署審批建築圖則。
2. 如發展商在審批過程對其准許規劃及建築面積修改,便要再次得到上述部門的批准及補地價後再審批。
3. 所有批出圖則只有24個月之有效期,如發展商仍未對興建上蓋物業,該批准圖則便會自動失效。發展商之認可人士/建築師必須即時申報,如有漏報,該發展商之認可人士/建築師必須受到處罰。
4. 所有審批申請,發展商必須持有100%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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