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規劃署已規劃初步就北角村地盤B及C作出之規劃 – 地盤C作商業(酒店用途),而地盤B作為綜合發展區。但為何規劃署不一起將地盤A作出規劃?那是什麼原因?受到什麼的限制/指令?或是某些人希望退休後可得到更好的職位及收入?
規劃署的角色是作出合適的地市規劃給政府及香港市民,而不是為發展商作“說客”。為何筆者會這樣說,因為規劃署就上述發展作出了空氣流動的評估及模型、酒店會有多高的平台、住宅會有多高的平台、將所有的GIC用地、超過16萬呎之休憩用地(但沒有註明是私人或公眾)撥入地盤B [不過近日發展局已表明盡可能不在住宅項目 “要求”提供公眾休憩用地,即有機會將此 “要求”轉至酒店用地上。]
筆者認為,發展局及規劃署在北角村的規劃上應作出全面的指引要求發展商達到要求,因為如何設計才得到最佳的回報,只有投得土地的發展商才知到,而且規劃署的模型發展商是有好大機會不會採用的!! 投得用地的發展商必須將其發展設計給予區議會及規劃署審議,得到通過後才可正式展開工程,如中間有任何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的修改,須要再送往城規會審議,批准後再送區議會審議,地政署作出補地價,發展商全數支付補地價後才可以繼續工程。如未完成上述程序,發展商不停止工程,政府可以即時收回土地(不會作出全何補償)及再作出拍賣,發展商不得異議。如政府(就每一項目計算)未有就上述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的修改進行跟進,律政司/發展局長/規劃署長/屋宇署長/地政署長及其所有署長級的工務員須向政府支付一年的薪金連福利 及 退休後不能再往商業機構工作。
下為筆者的意見,希望發展局及規劃署可以作為參考:-
A. 各地盤於渣華道向海邊後退不少於6米,以提供更多的交通道路,因為將來的車輛流量會大增。
B. 各地盤於海邊起計(不是東區走廊)向渣華道後退不少於15米,以提供更多的市民休閒用地。近日地盤C已作出這個工程。
C. 地盤C琴行街邊界向東移入不少於3米。
D. 地盤B琴行街邊界向西移入不少於3米 及 書局街邊界向東移入不少於3米。
E. 地盤A(必須連同現有的市政大樓)一起發展,拆卸重建是否最好的方案,要視乎政府的規劃設計而定。同時將所有GIC用地、交通交匯處、公眾休憩用地等設於此地盤。
F. 地盤的面積,應以新的界線計,以便限制發展商以舊有界線計算屋宇署的總建築面積。
G. 其實我們作出的空間流動設計及要求,有一個好大的漏動,就是地面的空氣流動,因此行政會議/發展局/規劃署/城規會/區議會等應盡量減少批出平台式的發展。在沒有平台式的發展時,政府可以不減少發展面積。如有平台式發展,平台式發展的總樓面面積(包括外牆及發水整體面積計算)就要在屋宇署總GFA中扣除,即減少發展商的發展面積,同時亦須將批准的建築高度減去平台的高度,以鼓勵發展商減少興建平台式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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