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政府高官王永平教授以歷史角度於2009年3月11日信報第11頁,寫出他對 “丁屋” 及委任 “新界地王” 劉皇發議員的見解。
對於 “丁屋” 本人亦有一些意見:
從歷史來看,大清國在被迫出讓/出租香港時給英國時,為保障香港 “當時原有居民”,制定香港原居民可以其土地上興建 “指定規模的樓宇,即所謂丁屋”。但在此之前,所有香港居民都是在市場上或政府中購買土地建屋。
在過往很長的時間,很多的 “所謂原居民” 已離開香港移民到其他國家,他們不再以香港為家,其國籍都不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應否再享有 “興建丁屋” 的權利。
亦因歷史上香港已回歸中國,以上保障 “原居民” 的條例,應否持續。香港基本法列明 “新界原居民” 的福利不變,但保障法是在 “不平等” 、 “在戰爭中” 及超過150年歷史,沒有政府官員有膽量提出修改。
本人認為,應以協相方式解決 “丁屋/丁權” 問題。
所有 “非持有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 “身份証明文件”原居民 不再享有 “丁權”;
所有 “擁有外國居留權 及或 護照” 原居民 不再享有 “丁權”;
所有 “不在香港永久居住” 原居民 不再享有 “丁權”;
所有於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 “不乎合”上述條件的 “新界原居民”男丁及其 “合法婚姻在香港所生之男丁” (即到其下一代男丁為止),可繼續享有 “丁權”,以後所有香港市民,都不會再有 “丁權” 或 “丁屋”之問題;
所有 “有效丁權” 不得轉讓或出售,丁屋興建後只可作自住用途,不得出租或出售 (在獲得政府部門發出入伙紙15年後除外),如被發現違規,政府有權 “無償”即時回收其土地及附帶房屋以作政府土地,日後在公開市場投標/拍賣出售。
為了解決現有大量 “丁屋” 興建問題,首先要分別 “不可享有丁權”之申請,餘下享有 “丁權” 的申請,在簽署土地使用條款及確認土地後可即時興建,為了保障建築物安全, “丁屋”入伙前亦須得到屋宇署及地政署共同審批發出入伙紙才可入住。
這只是本人意見,如有不對之地方,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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