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在何時,香港特區政府引入 “公共空間” 用地之概念,這個是一個非常好的想法,可以增加發展項目的休憩地方、可以使更多的市民得到更優質的公共空間。而所謂的 “公共空間”,以政府或市民的角度應是公園或康樂廣場或交通總匯等之類的用地。可惜政府監管不力 “公共空間” 用地被聰明的地產發展商及或建築師變成獲取 “額外” 利潤的途徑。
政府為 “公共空間” 用地提供了一些的優惠給發展商,例如:-
1. 用地可以不計入 “總建築面積 (GFA)”內;
2. 有些用地設計,如在地面,可以得到額外5倍的建築面積;
3. 減少補地價金額等。
規劃署、地政署、屋宇署之官員及建築事務監督都以退休後能過更好之生活作出打算,又或害怕得罪更高層之上司而批准不合理的圖則。既然在地契上已寫上 “公共空間/用地”,為何在審批圖則時未有發覺,公共空間不能被直接或容易到達或使用,最好之例子是港灣豪庭 – 公共空間要在5到6層樓高之平台同時並沒有直接而方便之通過可以到達。另一個例子就是柏濤灣,17.6萬呎之公共空間沒有好好的被市民大眾使用。
因此發展局早前表示,在港灣豪庭的事件上,應以 “括免” 的方式將 “公共空間” 收回,這會帶來嚴重後果。要解決 “公共空間” 的問題,應先要想想誰引起問題及為何會引起問題。
由於政府部門沒有認真的審議/審查/考慮 “公共空間” 的使用問題才會帶出這麼嚴重的後果,有份參與審批的部門官員要出來負責。建築師作為發展商的設計代表,侵吞政府土地及市民應有之空間亦應負上第二大之責任,那些建築師/認可人士 及 其公司亦應負上(個人及公司)責任。發展商作為直接與政府相討的條件的人士,他們要負上最大之責任。作為代表最終用家之律師,未有為其客戶找出問題及作出最適當的意見,他們亦應要負上責任。
因此,發展局沒有考慮上述因素,不提出那一方要負上責任,草草了事的態度實在令人感到不安。亦即表示不論是發展商或政黨給予壓力,如政府在感到不安下,便可以隨意修改法例,不追究原因及或作出懲罰,以便過關。這是否政府應有的處事態度。
如有不足之處,敬請回覆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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