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導僭健風吹得很利害,筆者亦藉此機會發表意見。僭健在香港之所以 “普及化” 是因為政府(包括最高領導人/局長/部門首長等)、現任及前任議員、權貴的價值觀 / 政府部門的小做小錯、不做不錯的傳統觀念所致。
近日報導,我政府領導層、議員等對法例之無視。政府官員在報導後會即時作出 “正確” 的修補工作。但有部份現任及 “過氣” 的議員,因與最高領導人關係密切,公言表示,社會是針對權貴或地方人士,還表示會反抗到底,他們的的行為及誠信已經破產,不應再出任議員或政府任何委員會的成員,政府亦應考慮即時收回他們的 “勛章”以減低市民對政府及該等人員的不滿。
亦有現任議員以廉政公署成立時警務人員衝擊政府迫使當時港督就範提出轄免機制。這樣引申出來的問題就像對前房屋地政及規劃局提出,所有觸犯房署條例治養寵物的租戶只要即時申請豁免,就可以繼續違法治養寵物,請問房署有否真正的執法,多年後之今天,公屋的寵物情緣是否開始減少還是不斷的增加?煩請運輸及房屋局及房署盡快公開資料。入住公屋是社會福利,是政府認為他們收入低微要給予資助,但政策上及政治上政府都不能作出重大的改動。請問各位要治養寵物要多少錢?他們是否已超出可入住公屋的收息水平? 更不可思異的是10多歲 “未有工作、沒有經濟壓力” 便申請 “單身人士公屋”的政策。
如此類推的話,政府是否要在每次出現問題時都修改法例或表明會容忍?這樣又會否引申出日後有個別權貴利用多次容忍來向法庭控告政府損害其利益 (但實際上權貴們自己是破壞法紀者)?
因此違法就是違法,如沒有事先得到屋宇署長/建築事務監督之批准,所有加建/改建都是違法,為何權貴們不依法做事還要無恥的說是受害者。
對於僭健的處理筆者有以下的意見:-
1. 即時修改法例,所有由政府 “釘契” 的物業,業主都要由收到第一次政府信件日起計向政府支付行政及定額罰款,第一個月$200,000.00元,第二個月$400,000.00元,第三個月800,000.00元,第四個月1,600,000.00元,第五個月3,200,000.00元,第六個月6,400,000.00元,於6個月完結時仍未申報工程完工,政府便有權向法庭申請沒收該物業及於公開市場拍賣,為免前業主回購,該物業業主/員工/親屬或有關係人士不能進行競投 及 該前業主/員工/親屬或有關係人士不能再使用/佔用/享用(即作為出租或出售)該物業,得到立法會大會批准除外。
2. 政府發出通知及刊憲,所有物業持有人/佔用人應於2012年1月1日(日期可以作出更改,但不能過長,以2012年12月31日為最後限期)前自行清拆僭健物/交還侵佔之政府土地。由於屋宇署已進行 “小型工程承辦商法例” 筆者認為有足夠的人手作出修改工程。於2012年1月1日起,以下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地政署、屋宇署、警方、食環署、漁農署等都應納入追蹤僭健及侵佔政府土地大行動,每月主動向立法會及發展局匯報及執法,以作出下年度加薪準則之一。
3. 如在上述限期後現有違建仍未申報清拆完成,政府應於6個月內派承辦商進行清拆,而每個清拆行動,該業主除支付清拆費,亦要支付政府行政費不少於$2,000,000.00,而該業主未能於指定時限繳清費用,政府可於限期日起計15天內沒收該物業及將之拍賣,為免前業主回購,該物業業主/員工/親屬或有關係人士不能進行競投 及 該前業主/員工/親屬或有關係人士不能再使用/佔用/享用(即作為出租或出售)該物業,得到立法會大會批准除外。
4. 為防止僭建之火繼續,應於其開始是作出制止。地政署每年制定之航空圖可以防止政府土地被侵佔或天台違健。漁農署行使權力禁止建築工人及機械進入受保護地區。警方及食環署於每天巡邏時都要檢視所有額外建築工程是否得到屋宇署批准,如沒有就應即時禁止及作出刑事檢控,這是因為屋宇署會以工程未完成的 “荒謬藉口” 來使違建完成,完成後建築物擁有人會上訴直致有天擁有人認為該違建物已沒有價值才將之拆下或留下。
5. 現時小型工程承辦商條例生效,所有承辦商如作出違例建築,物業持有人、承辦商幕後老闆、公司董事、及工人等政府都應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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