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南丫島發展

對於有發展商於2011年5月25日邀請地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為其項目出任CEO,http://www.eastweek.com.hk/index.php?aid=12780&highlight=%E9%84%AD%E6%81%A9%E5%9F%BA, 及後於2011年6月2日明報引述該發展商要求香港法院將一些已過身但土地仍為該持有人的土地拍賣及將之轉為發展商名下,筆者感到該 “新人” 已運用其關係及專業為該發展商踏出一步。

筆者有以下感想:-
1. 南丫島之發展應聽取該島居民、城市規劃(不是城規會委員以個別利益/商人/發展商之睇法)去發展。
2. 對於有發展商要求將已過身土地持有人之土地拍賣,應以現時法例處理,而不是由發展商表示該已過身土地持有人曾有意向他們出售將土地據為已有,以便發展。
3. 該發展商及該新人,應即時向香港市民、區議會、發展局、地政署、規劃署、城規會等出示其現時持有之土地位置及證據,另如有土地是由政府持有,政府會否因該 “新人”而將土地轉讓(不知會以何種形式)。
4. 該 “新人” 應即時向香港市民、區議會、發展局、地政署、規劃署、城規會等公開表示他會否/以什麼形式向政府部門或咨詢機構作出規劃/發展之影響。
5. 特區政府、發展局、地政署、規劃署及城規會會以什麼態度去處理有關土地之規劃。如日後再有其他城規會委員會出任發展商要員,那城規會會否成為發展商更改土地用途之專用機構。
6. 特區政府、發展局、地政署等會如何處理發展範圍內之政府土地。會可再一次出現 “數碼港” 之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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