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於2009年1月9日及10日,在報章看到規劃署發出有關北角村新規劃,現有以下個人意見:
1. 投得土地之發展商在日後發展物業時,是否必須要依規劃署現時所使用之空氣流動評估之模型(本人是在報章中看到的)。如果不會,這個評估便沒有意義。
2. 作為酒店發展之地盤A,為何要有約10米高之平台? 其作用是什麼?
3.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向西面發展為2座不高於80米之住宅,為何必須要興建在不高於35米平台之上。為何不能保存現有露天交通總站? 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會採用開放式設計。這是什麼意思,會否在地契上清楚列明此條款,發展商不能修改。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面積達8 000平方米。請問現時交通總站面積多大。為何會預計日後要這樣大的交通總匯。為何不能將2座大廈重地面開始發展,必須要在不高於35米之平台上發展?是否這個模式之空氣流動是最好的?地面的空氣流動數據及是否比現時更為改善?
4.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是否設定為綜合發展區),是否可以將交通總站及GIC獨立發展為一個項目/大樓,在地契上,要求發展商為物業/設施進行興建,因為在報章中所得,其高限亦約為35米。這個做法可令公共設施集中,亦不會出現不能到達/不能使用之公共空間出現爭議。
5.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有16.15萬平方呎之休憩用地,但沒有注明是公眾或私人,日後發展商/政府如何決定。政府必須向市民,區議會及立法會解釋清楚。
6. 發展商可否修改貴署之設計,以便將交通總匯、GIC的用地與發展商用地分開或連接,以增加聰明的發展商及建築師/認可人士利用作為增加不計入總發展面積之樓面。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現正進行咨詢,如何改善空氣流動,發展密度等,政府應於此地盤上加入規限,以了解發展商對於改善人民生活的態度是否與政府一致。其規限為:
A. 各地盤於渣華道向海邊後退不少於5米,以提供更多的交通道路。
B. 各地盤於海邊起計(不是東區走廊)向渣華道後退不少於8米,以提供更多的市民休閒用地。
C. 將現時規劃的交通總匯及GIC用地改於地盤C進行。即增加現時市政大樓的面積,或拆卸及重建市政大樓。這樣政府便不須要及發展商亦不能以興建公共地方增加 “發水面積”。
D. 規劃署須已進行空氣流動評估,發展商亦須要提供立整發展模形給區議會及城規會作出最後審批。
E. 限制發展商興建平台式樓宇,如發展商申請興建平台式樓宇,其發展密度(地積比將下降3倍),例如現時地積比為8倍,如申請興建平台式發展,其地積比即降至5倍。這個形式應應用於所有住宅及綜合發展項目。
F. 由於地盤為北角港鐵站上蓋,如(住宅地盤)發展商不提供停車場設施,同時(酒店地盤)發展商只可於地面興建停車場設施及只提供正常停車位數目給酒店客戶(不能同時為住宅地盤的業戶),政府可以考慮增加地積比0.2倍以作鼓勵。
G. 政府亦應將所有可提供額外建築面積限定於總建築面積之10%,以增加可持續發展的成績。
1. 投得土地之發展商在日後發展物業時,是否必須要依規劃署現時所使用之空氣流動評估之模型(本人是在報章中看到的)。如果不會,這個評估便沒有意義。
2. 作為酒店發展之地盤A,為何要有約10米高之平台? 其作用是什麼?
3.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向西面發展為2座不高於80米之住宅,為何必須要興建在不高於35米平台之上。為何不能保存現有露天交通總站? 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會採用開放式設計。這是什麼意思,會否在地契上清楚列明此條款,發展商不能修改。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面積達8 000平方米。請問現時交通總站面積多大。為何會預計日後要這樣大的交通總匯。為何不能將2座大廈重地面開始發展,必須要在不高於35米之平台上發展?是否這個模式之空氣流動是最好的?地面的空氣流動數據及是否比現時更為改善?
4.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是否設定為綜合發展區),是否可以將交通總站及GIC獨立發展為一個項目/大樓,在地契上,要求發展商為物業/設施進行興建,因為在報章中所得,其高限亦約為35米。這個做法可令公共設施集中,亦不會出現不能到達/不能使用之公共空間出現爭議。
5.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有16.15萬平方呎之休憩用地,但沒有注明是公眾或私人,日後發展商/政府如何決定。政府必須向市民,區議會及立法會解釋清楚。
6. 發展商可否修改貴署之設計,以便將交通總匯、GIC的用地與發展商用地分開或連接,以增加聰明的發展商及建築師/認可人士利用作為增加不計入總發展面積之樓面。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現正進行咨詢,如何改善空氣流動,發展密度等,政府應於此地盤上加入規限,以了解發展商對於改善人民生活的態度是否與政府一致。其規限為:
A. 各地盤於渣華道向海邊後退不少於5米,以提供更多的交通道路。
B. 各地盤於海邊起計(不是東區走廊)向渣華道後退不少於8米,以提供更多的市民休閒用地。
C. 將現時規劃的交通總匯及GIC用地改於地盤C進行。即增加現時市政大樓的面積,或拆卸及重建市政大樓。這樣政府便不須要及發展商亦不能以興建公共地方增加 “發水面積”。
D. 規劃署須已進行空氣流動評估,發展商亦須要提供立整發展模形給區議會及城規會作出最後審批。
E. 限制發展商興建平台式樓宇,如發展商申請興建平台式樓宇,其發展密度(地積比將下降3倍),例如現時地積比為8倍,如申請興建平台式發展,其地積比即降至5倍。這個形式應應用於所有住宅及綜合發展項目。
F. 由於地盤為北角港鐵站上蓋,如(住宅地盤)發展商不提供停車場設施,同時(酒店地盤)發展商只可於地面興建停車場設施及只提供正常停車位數目給酒店客戶(不能同時為住宅地盤的業戶),政府可以考慮增加地積比0.2倍以作鼓勵。
G. 政府亦應將所有可提供額外建築面積限定於總建築面積之10%,以增加可持續發展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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