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小西灣輕鐵


港鐵近年積極擴展其路線,為市民帶來不少便利,因此希望政府及港鐵可以盡快考慮興建 “杏花村至小西灣” 的輕鐵線,以方便小西灣居民及工廠區員工。

以下為本人初步的構思,希望引起政府、港鐵及或相關人士的注意。小西灣輕鐵會有杏花村站,漁灣村站及小西灣站。輕鐵會以3-4卡車廂為主。鐵路會以高架興建並會有隔音屏障,防止輕鐵嘈音滋擾居民 ,類似馬鐵的方式,特別是馬鞍山站的設計。

杏花村站可考慮為現時杏花新城東翼的上蓋。漁灣村站可考慮現時巴士總站及其附近的公園。小西灣站可考慮現時小西灣村商場及新建的市政大樓之上。其路線請參考附圖藍色路線。維修廠可用現時的杏花村站或在漁灣村站。

菜園村收地

本人並不了解菜園村的情況,但想寫一些意見。首先,本人是支持興建高速鐵路,但香港站應設於 “落馬州站”或 “洪水橋站”。一來興建的路線可以接駁西鐵,二來可以加速新界西北的發展,三來可以減少收地的爭議,最後當然是興建的時間及費用相應地亦會減少。

近日看到新聞,政府在最後一場公開討論時所用的資料被在場人士及部份官員質疑準確性。因此希望政府可以在菜園村收地上作出一些修改。其實政府是否可以給予村民選擇,(1)政府收地後村民可以獲得一間居屋(不能以公屋代之),另再以土地面積計算補償金;(2)政府收地後,以地換地的方式在附近批回相約面積的土地,但只可作農業用途;(3)以金錢補償,由政府及村民各聘請獨立第三方作出賠償估算,以高者為準;又或以上的互補。

其實政府應認真了解村民反對遷出的真正原因,對症下藥,才可得村民及市民的心。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北角村重建


於2009年1月9日及10日,在報章看到規劃署發出有關北角村新規劃,現有以下個人意見:
1. 投得土地之發展商在日後發展物業時,是否必須要依規劃署現時所使用之空氣流動評估之模型(本人是在報章中看到的)。如果不會,這個評估便沒有意義。
2. 作為酒店發展之地盤A,為何要有約10米高之平台? 其作用是什麼?
3.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向西面發展為2座不高於80米之住宅,為何必須要興建在不高於35米平台之上。為何不能保存現有露天交通總站? 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會採用開放式設計。這是什麼意思,會否在地契上清楚列明此條款,發展商不能修改。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面積達8 000平方米。請問現時交通總站面積多大。為何會預計日後要這樣大的交通總匯。為何不能將2座大廈重地面開始發展,必須要在不高於35米之平台上發展?是否這個模式之空氣流動是最好的?地面的空氣流動數據及是否比現時更為改善?
4.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是否設定為綜合發展區),是否可以將交通總站及GIC獨立發展為一個項目/大樓,在地契上,要求發展商為物業/設施進行興建,因為在報章中所得,其高限亦約為35米。這個做法可令公共設施集中,亦不會出現不能到達/不能使用之公共空間出現爭議。
5.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有16.15萬平方呎之休憩用地,但沒有注明是公眾或私人,日後發展商/政府如何決定。政府必須向市民,區議會及立法會解釋清楚。
6. 發展商可否修改貴署之設計,以便將交通總匯、GIC的用地與發展商用地分開或連接,以增加聰明的發展商及建築師/認可人士利用作為增加不計入總發展面積之樓面。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現正進行咨詢,如何改善空氣流動,發展密度等,政府應於此地盤上加入規限,以了解發展商對於改善人民生活的態度是否與政府一致。其規限為:
A. 各地盤於渣華道向海邊後退不少於5米,以提供更多的交通道路。
B. 各地盤於海邊起計(不是東區走廊)向渣華道後退不少於8米,以提供更多的市民休閒用地。
C. 將現時規劃的交通總匯及GIC用地改於地盤C進行。即增加現時市政大樓的面積,或拆卸及重建市政大樓。這樣政府便不須要及發展商亦不能以興建公共地方增加 “發水面積”。
D. 規劃署須已進行空氣流動評估,發展商亦須要提供立整發展模形給區議會及城規會作出最後審批。
E. 限制發展商興建平台式樓宇,如發展商申請興建平台式樓宇,其發展密度(地積比將下降3倍),例如現時地積比為8倍,如申請興建平台式發展,其地積比即降至5倍。這個形式應應用於所有住宅及綜合發展項目。
F. 由於地盤為北角港鐵站上蓋,如(住宅地盤)發展商不提供停車場設施,同時(酒店地盤)發展商只可於地面興建停車場設施及只提供正常停車位數目給酒店客戶(不能同時為住宅地盤的業戶),政府可以考慮增加地積比0.2倍以作鼓勵。
G. 政府亦應將所有可提供額外建築面積限定於總建築面積之10%,以增加可持續發展的成績。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售樓書與示範單位

早前地產建設商會就售樓時的示範單位向政府及公眾表示會作出改善。但如能作出以下安排會更完善:-

1. 發展商的設計師可以為單位進行設計及裝飾,地產代理及或售樓處職員必須於參觀裝修單位後即時參觀原裝1比1的交樓裝況的示範單位(包括所有門、所謂送贈的設施等),以便有意購買人士真正了解日後收樓的狀況。
2. 為免誤會上述的意思,發展商於售樓時必須於同一地點設置每一種呎數原裝1比1的交樓裝況的單位給參觀人士觀看。
3. 發展商應(A)在售樓處當眼地方張貼一張不小於2張A1的面積,該地盤及其500米至1,000米範圍內已興建及可能興建之樓宇/已興建及可能興建的設施要以圖象及文字展示給有興趣購買的人士;(B)售樓書亦須印有上述資料;及(C)地產代理及或售樓處職員必須講解上述資料給準/買家。
4. 售樓書應詳列政府地契中有關物業須負上之責任(應以特別顏色印之)。地產代理及或售樓處職員亦必須向準/買家講述有關之責任。
5. 售樓書內所有字的呎吋不得細於 “12”。
6. 售樓書應簡單列出,每一座,每一單位,每相隔10層所看到的景觀(以水平直視為準則)。
7. 售樓書除應列出發展商出售的單位面積外,亦應加入室內樓底高度。地產代理/售樓處職員亦應向準/買家說明室內樓底高度。
8. 由於現時香港已將中文及英文作為法定文字,因此發展商不能於售樓書寫上 “以英文版為準”的字句。
售樓書作為發展商銷售文件,發展商當然會提供大量正面訊息/資訊,因此地產代理/售樓處職員須主動提供更多及更準確的物業資料,另買家亦須盡已力自行視察及了解。

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灣仔會展第3期發展

今天看到報章有關灣仔會展第三期的興建問題。現有以下意見興各位分享:-
1. 會議展覽場地是否必須在灣仔興建? 香港國際機場亞洲博覽館擴建及西九可否考慮?
2. 是否必須興建灣仔會展第三期,可否提升/增加香港國際機場亞洲博覽館的展覽功能代替? 香港國際機場亞洲博覽館的實際功能是什麼?
3. 如政府認定非灣仔會展擴建不可,有什麼充分的理據支持 及 須要多少面積?擴建後是否不再須要擴建?
4. 政府早前已表明現時位於灣仔的3座政府大樓內的部門會搬出,政府會否考慮將用地改作會展及商廈用途。這樣可以提供會展面積及增加商業樓面面積。
5. 有意見表示灣仔泳池及運動場興建會展第三期是合適,只要承辦商願意於物業內提供相關設施便可。相信政府必須要加上(1)上述設施必須交還政府及由政府管理,以便設施的收費與康文署相同。另是否可以不興建文娛設施改為商業樓面,於其他地方提供相關設施。
6. BTO為期不多於30年 及 政府應以下列形式收取地價:
每年總銷售額多於40億(妣港幣計算),政府收取不多於10%總銷售額;
每年總銷售額少於40億但多於25億,政府收取不多於15%總銷售額;
每年總銷售額少於25億但多於10億,政府收取不多於20%總銷售額:
每年總銷售額少於10億,政府收取不少於30%總銷售額或3億作為地價收入;
如連續5年總銷售額少於25億,政府可以於下一年度收回整個發展項目及不須要作出任何賠償,及可將項目交由新管理公司管理。
7. 公開招標前必須向立法會及區議會解釋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