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報導,心光肓人學校希望在原址重建一幢總樓面達103.7萬方呎,35層高2層停車場的校舍,或要求該地與發展商一起重建為住宅出售。
本人早前已表示過關注,「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的土地用途,現重覆其重點,如有「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的土地持有人,希望將土地改變用途,必須先將土地交回政府,以便政府考慮是否改由其他「政府、機構或社區」機構使用或撥入下一年度之賣地表中給各發展商投地。因為該「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的土地持有人已認為此土地不再適合他們使用。
對於心光肓人學校之重建本人持開放態度。但心光必須先提交為何要重建、重建後之校舍會否增加肓人之學額及增加多少、會否增設住宿(如有會是多少)、師資是否足夠、重建及相關之費用由誰負責,重建後之額外開支多少,政府是否要作出額外之補助等。如由心光自行負責及承擔重建費用,政府應考慮的是新校舍對於肓人之安全及學額之問題(應由教育局及衛生福利局研究後),如可以接受便向城規會表示接受。如不接受亦要表明反對的意見,例如校舍過高/大等。如由政府負責及承擔重建費用,心光是否先要得到相關政府部門,同意後才可展開重建。在未經政府同意/批准前,所有有關重建的開支應由該「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的土地持有人獨自承擔。
對於該「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的土地持有人與私人發展商合作後,售樓收益用作遷校之用。請問,由誰批出土地?由誰負責興建及其相關之費用?政府為何要再批地給予該「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的土地持有人,等他們日後再變賣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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