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日 星期日

Land Exchange

筆者對於地政署/規劃署即發展局負責的換地政策 “Land Exchange” 很有興趣,並希望發展局或有關部門能夠提供多些資訊。

第一, 以筆者所知現時有很多香港島南區/山頂等 “真正豪宅區” 的擁有人[當然其他地區都有出現],特別是獨立屋地擁有人,他們都在 “政府知情/不知情下” “侵佔政府土地”作為他們的私家花園或擴大其屋地面積。為何政府可以給予上述行為持續而不即時採取收回被侵佔之土地?為何政府可以不懲罰/起訴侵佔人?為何政府以縱容的方式將被侵佔的土地以“short term waver”短期豁免的形式出租予侵佔,而且只收取象徵式的租金?更甚的是政府可以將“寶貴的土地資源”以私下相討的形式將土地出售給侵佔人?請問行政長官/律政司/發展局長/廉政公署這是否可以不能稱得上官商勾結的行為??
第二, 現時大形發展商都持有很大量的農地,當他們要發展時除會向政府補地價外,亦會向政府(特別是城規會)申請將附近政府土地一併進行更改用途,在正常的情況下城規會會接受將未經出售的政府土地更改用途,之後地政署會接受未經出售的政府土地申請補地價。請問行政長官/發展局長/廉政公署這是否可以不能稱得上官商勾結的行為??
第三, 最近看到一些重建的新聞,一些收購舊樓的發展商在未經全體業主一致的同意下可以向屋宇署申請重建圖則,而且亦已批出。不知什麼原因城規會總是會給予個別發展商興建超高及超密度發展後才作出規限?請問運輸及房屋局長,為何私有土地在未得到完整業權的時候容許請發展圖則及批准發展圖則?而且有些圖則可以不發展長達10多年仍然有效?請問發展局長為何不能在向立法會辦論 “強拍”條例時即時加入發展高度及發展密度的限制,即所有重建的發展必須經區議會及城規會等批准其發展密度及發展高度,以便區議會及城規會有時間進行必須的規限??
第四, 在以上的問題下,請問如本人在山頂公園看中一土地,然後向地政署申請將該土地發展為本人的私人屋苑,發展局長的回覆是什麼?如不能那就是官商勾結的最好例子。如能,那就表示現行的賣地(勾地)制度出現問題,因為發展商不用在勾地表中買地。
第五, 同樣,如本人現住花園台某一單位,現希望將整個花園台重建,本人可否自行入則重建花園台。如可以,運輸及房屋局長的解釋是什麼。如不可以,運輸及房屋局長的解釋又是什麼。

2 則留言:

  1. 謝謝你於早前致運輸及房屋局等的電郵,運輸及房屋局已將你的電郵轉交其它部門,包括本署考慮及回覆。 屋宇署的主要職責是按《建築物條例》為私人樓宇釐定及施行有關安全、衛生及環境方面的標準。你可瀏覽本署網頁http://www.bd.gov.hk,了解本署的工作。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建或加建工程的業主是須聘請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準備興建的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核。本署人員會審核圖則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並會把圖則轉介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由他們就其關注的範疇進行審議。這個中央處理制度旨在確保所有法定標準,以及安全和其他規定均能一一符合。在展開工程之前必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才可開始進行建築工程。本署人員會定期監察及巡視施工中的地盤(特別是當工程進入重要階段時),以策安全及確保符合法例的規定。本署人員在發出入伙紙或完工紙前,亦會對有關工程作最後檢查。 不過根據《建築物條例》123章14條(2),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a) 賦予任何土地業權;(b) 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c) 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 此外,本署設立了樓宇部,同區的樓宇安全事宜由一位指定職員負責統籌,藉此加強對私人樓宇業主的支援。如涉及樓宇安全的事宜,你可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例如大廈名稱,地址等,以便我轉介給本署同事跟進。 至於有關侵佔政府土地、申請補地價、賣地及勾地制度等問題並不是本署的職權範圍,請恕本署未能提供任何意見,敬請見諒。 多謝
    周國樑屋宇測量師/技術事務屋宇署
    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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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閣下分別於 4 月 11 日 及 4 月 19 日致行政長官、發展局局長以及其他部門及人士的電郵收悉,另行政長官辦公室亦已將有關電郵轉交本局,本人現獲授權謹覆如下。


    就電郵中提問的第(一)、(二)及(四)點

    任何人士不得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如地政總署得悉有政府土地被佔用,該署會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

    任何人士如有意申請使用政府土地,必須向地政總署正式提出申請,以短期租約或換地方式使用有關政府土地。地政總署會根據適用的政策/做法處理有關申請。地政總署在處理申請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涉及的土地的規劃意向如何;政府是否打算使用有關用地作暫時或永久用途;以及申請的用途是否從任何觀點來看均屬適當。申請不一定獲得批准。如獲批准,申請人必須遵守短期租約的條款和條件或換地條件。按一般做法,如以短期租約方式使用有關用地,申請人須繳付十足市值租金;如進行換地,申請人須繳付十足市值的補價。


    就電郵中提問的第(三)及(五)點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批給的規劃許可,是有訂明時限等附帶條件的。就現行的規劃申請,一般期限為四年。除非准許的發展在該指定日期前已經展開或期限獲得延長,否則城規會所批出的許可會在指定日期停止生效。

    根據城規會的規劃指引,在界定一項已獲批准的發展是否已經展開時,考慮的因素會視乎每個個案的事實和情況而定。若發展計劃的建築圖則已獲得批准,該計劃便可視為已經展開。在這前提下,即使分區計劃大綱圖日後作出修訂,已獲批准的建築圖則會視作已經展開的發展,不受新大綱圖的限制所影響。

    任何人士如欲進行建築工程(包括重建工程),須按照《建築物條例》第4(1)條委任認可人士作為工程的統籌人,並根據《建築物(管理)規例》訂明的規定呈交工程的圖則。

    《建築物條例》第14(2)條列明,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另一方面,該條例第16(1)條訂明了各項可拒絕批准建築圖則而給予的理由,而私有土地業權並不屬於相關的理由之一。該條例第16(3)(d)條訂明,已獲批准超過兩年的建築圖則如申請展開工程,建築事務監督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我們想在此強調,根據現行的發展管制制度,任何發展建議均須在符合規劃、土地及建築物相關的政策和法例的框架下進行。閣下可參閱我們曾提交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文件,當中第 21 至 30 段就規劃、建築物圖則及地契規範事宜作出解釋,有關文件已上載於立法會的網頁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plw/papers/dev0718cb1-2165-1-c.pdf)。


    發展局局長
    (鍾瑞琦 代行 ) 3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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