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小西灣輕鐵


港鐵近年積極擴展其路線,為市民帶來不少便利,因此希望政府及港鐵可以盡快考慮興建 “杏花村至小西灣” 的輕鐵線,以方便小西灣居民及工廠區員工。

以下為本人初步的構思,希望引起政府、港鐵及或相關人士的注意。小西灣輕鐵會有杏花村站,漁灣村站及小西灣站。輕鐵會以3-4卡車廂為主。鐵路會以高架興建並會有隔音屏障,防止輕鐵嘈音滋擾居民 ,類似馬鐵的方式,特別是馬鞍山站的設計。

杏花村站可考慮為現時杏花新城東翼的上蓋。漁灣村站可考慮現時巴士總站及其附近的公園。小西灣站可考慮現時小西灣村商場及新建的市政大樓之上。其路線請參考附圖藍色路線。維修廠可用現時的杏花村站或在漁灣村站。

菜園村收地

本人並不了解菜園村的情況,但想寫一些意見。首先,本人是支持興建高速鐵路,但香港站應設於 “落馬州站”或 “洪水橋站”。一來興建的路線可以接駁西鐵,二來可以加速新界西北的發展,三來可以減少收地的爭議,最後當然是興建的時間及費用相應地亦會減少。

近日看到新聞,政府在最後一場公開討論時所用的資料被在場人士及部份官員質疑準確性。因此希望政府可以在菜園村收地上作出一些修改。其實政府是否可以給予村民選擇,(1)政府收地後村民可以獲得一間居屋(不能以公屋代之),另再以土地面積計算補償金;(2)政府收地後,以地換地的方式在附近批回相約面積的土地,但只可作農業用途;(3)以金錢補償,由政府及村民各聘請獨立第三方作出賠償估算,以高者為準;又或以上的互補。

其實政府應認真了解村民反對遷出的真正原因,對症下藥,才可得村民及市民的心。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北角村重建


於2009年1月9日及10日,在報章看到規劃署發出有關北角村新規劃,現有以下個人意見:
1. 投得土地之發展商在日後發展物業時,是否必須要依規劃署現時所使用之空氣流動評估之模型(本人是在報章中看到的)。如果不會,這個評估便沒有意義。
2. 作為酒店發展之地盤A,為何要有約10米高之平台? 其作用是什麼?
3.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向西面發展為2座不高於80米之住宅,為何必須要興建在不高於35米平台之上。為何不能保存現有露天交通總站? 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會採用開放式設計。這是什麼意思,會否在地契上清楚列明此條款,發展商不能修改。政府表示,公共交通總站面積達8 000平方米。請問現時交通總站面積多大。為何會預計日後要這樣大的交通總匯。為何不能將2座大廈重地面開始發展,必須要在不高於35米之平台上發展?是否這個模式之空氣流動是最好的?地面的空氣流動數據及是否比現時更為改善?
4.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是否設定為綜合發展區),是否可以將交通總站及GIC獨立發展為一個項目/大樓,在地契上,要求發展商為物業/設施進行興建,因為在報章中所得,其高限亦約為35米。這個做法可令公共設施集中,亦不會出現不能到達/不能使用之公共空間出現爭議。
5. 作為住宅發展之地盤B,有16.15萬平方呎之休憩用地,但沒有注明是公眾或私人,日後發展商/政府如何決定。政府必須向市民,區議會及立法會解釋清楚。
6. 發展商可否修改貴署之設計,以便將交通總匯、GIC的用地與發展商用地分開或連接,以增加聰明的發展商及建築師/認可人士利用作為增加不計入總發展面積之樓面。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現正進行咨詢,如何改善空氣流動,發展密度等,政府應於此地盤上加入規限,以了解發展商對於改善人民生活的態度是否與政府一致。其規限為:
A. 各地盤於渣華道向海邊後退不少於5米,以提供更多的交通道路。
B. 各地盤於海邊起計(不是東區走廊)向渣華道後退不少於8米,以提供更多的市民休閒用地。
C. 將現時規劃的交通總匯及GIC用地改於地盤C進行。即增加現時市政大樓的面積,或拆卸及重建市政大樓。這樣政府便不須要及發展商亦不能以興建公共地方增加 “發水面積”。
D. 規劃署須已進行空氣流動評估,發展商亦須要提供立整發展模形給區議會及城規會作出最後審批。
E. 限制發展商興建平台式樓宇,如發展商申請興建平台式樓宇,其發展密度(地積比將下降3倍),例如現時地積比為8倍,如申請興建平台式發展,其地積比即降至5倍。這個形式應應用於所有住宅及綜合發展項目。
F. 由於地盤為北角港鐵站上蓋,如(住宅地盤)發展商不提供停車場設施,同時(酒店地盤)發展商只可於地面興建停車場設施及只提供正常停車位數目給酒店客戶(不能同時為住宅地盤的業戶),政府可以考慮增加地積比0.2倍以作鼓勵。
G. 政府亦應將所有可提供額外建築面積限定於總建築面積之10%,以增加可持續發展的成績。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售樓書與示範單位

早前地產建設商會就售樓時的示範單位向政府及公眾表示會作出改善。但如能作出以下安排會更完善:-

1. 發展商的設計師可以為單位進行設計及裝飾,地產代理及或售樓處職員必須於參觀裝修單位後即時參觀原裝1比1的交樓裝況的示範單位(包括所有門、所謂送贈的設施等),以便有意購買人士真正了解日後收樓的狀況。
2. 為免誤會上述的意思,發展商於售樓時必須於同一地點設置每一種呎數原裝1比1的交樓裝況的單位給參觀人士觀看。
3. 發展商應(A)在售樓處當眼地方張貼一張不小於2張A1的面積,該地盤及其500米至1,000米範圍內已興建及可能興建之樓宇/已興建及可能興建的設施要以圖象及文字展示給有興趣購買的人士;(B)售樓書亦須印有上述資料;及(C)地產代理及或售樓處職員必須講解上述資料給準/買家。
4. 售樓書應詳列政府地契中有關物業須負上之責任(應以特別顏色印之)。地產代理及或售樓處職員亦必須向準/買家講述有關之責任。
5. 售樓書內所有字的呎吋不得細於 “12”。
6. 售樓書應簡單列出,每一座,每一單位,每相隔10層所看到的景觀(以水平直視為準則)。
7. 售樓書除應列出發展商出售的單位面積外,亦應加入室內樓底高度。地產代理/售樓處職員亦應向準/買家說明室內樓底高度。
8. 由於現時香港已將中文及英文作為法定文字,因此發展商不能於售樓書寫上 “以英文版為準”的字句。
售樓書作為發展商銷售文件,發展商當然會提供大量正面訊息/資訊,因此地產代理/售樓處職員須主動提供更多及更準確的物業資料,另買家亦須盡已力自行視察及了解。

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灣仔會展第3期發展

今天看到報章有關灣仔會展第三期的興建問題。現有以下意見興各位分享:-
1. 會議展覽場地是否必須在灣仔興建? 香港國際機場亞洲博覽館擴建及西九可否考慮?
2. 是否必須興建灣仔會展第三期,可否提升/增加香港國際機場亞洲博覽館的展覽功能代替? 香港國際機場亞洲博覽館的實際功能是什麼?
3. 如政府認定非灣仔會展擴建不可,有什麼充分的理據支持 及 須要多少面積?擴建後是否不再須要擴建?
4. 政府早前已表明現時位於灣仔的3座政府大樓內的部門會搬出,政府會否考慮將用地改作會展及商廈用途。這樣可以提供會展面積及增加商業樓面面積。
5. 有意見表示灣仔泳池及運動場興建會展第三期是合適,只要承辦商願意於物業內提供相關設施便可。相信政府必須要加上(1)上述設施必須交還政府及由政府管理,以便設施的收費與康文署相同。另是否可以不興建文娛設施改為商業樓面,於其他地方提供相關設施。
6. BTO為期不多於30年 及 政府應以下列形式收取地價:
每年總銷售額多於40億(妣港幣計算),政府收取不多於10%總銷售額;
每年總銷售額少於40億但多於25億,政府收取不多於15%總銷售額;
每年總銷售額少於25億但多於10億,政府收取不多於20%總銷售額:
每年總銷售額少於10億,政府收取不少於30%總銷售額或3億作為地價收入;
如連續5年總銷售額少於25億,政府可以於下一年度收回整個發展項目及不須要作出任何賠償,及可將項目交由新管理公司管理。
7. 公開招標前必須向立法會及區議會解釋上述問題。

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大廈公契

1. 即時修改法例(可以有追溯期),所有發展商早前獲得批准/增加的 “公眾休憩地方/設施”,發展商須為該等土地/設施進行管理,不能將責任/管理費用等轉給小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該等土地仍然要開放給公眾,如該等地方/設施影響到個別小業主的私隱或引起保安問題,該發展商應負責為該樓宇/屋苑加裝保安設施,之後將設施及業權免費轉移給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及維修。因此須要即時修改大廈管理條例,以便政府及發展商為爭議的“公眾休憩地方/設施”進行管理。
2. 即時修改法例(可以有追溯期),限制住宅項目(包括綜合發展項目)如申請興建基座式停車場,發展商必須預先得到區議會不反對通知書才可入則屋宇署,獨立停車場大樓的設計不用區議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所有車位必須於售樓時出售給該樓宇/屋苑真正的個別獨立小業主。如樓宇/屋苑已興建及入住,發展商須不遲於2010年7月1日前將所有車位以市價售給該樓宇/屋苑的真正個別獨立小業主。強制於港鐵基座/港鐵站附近樓宇/屋苑不能興建停車場
3. 即時修改法例(可以有追溯期),強制住宅項目(包括綜合發展項目)不能申請興建基座式商場(非住宅用地),發展商如申請於項目內興建商業用地,必須以獨立建築物發展,並須以獨立公契”規限及管理。如樓宇/屋苑已興建及入住,發展商須不遲於2010年7月1日前將基座商場(商業用地)分拆以“獨立公契”規限及管理,除住宅的專用入口外,所有面積/設施都不能計入住宅公契部份。因此須要即時修改大廈管理條例。
4. 發展商在取得土地的時候如地契要求發展商在屋苑基座興建公共車站/交匯處等,日後該公共車站/交匯處應交給運輸署管理。
5. 即時修改法例(可以有追溯期),發展商在出售項目第一個單位日起計24個月內必須協助管理大廈或屋苑,在期內發展商/管理公司(以項目計算,不是以每一座大廈計算)每月不能收取多於0.5%管理費支出或HK$20,000.00元(以低者為準)之管理人酬金(包括總部行政及會計費用)。因為發展商已成立獨立的管理公司管理屋苑,所有管理人員、維修等費用已由小業主支付,為何再要小業主支付總公司開支、過高的經理人酬金等費用。因為每個樓宇/屋苑為獨立個體。
6. 即時修改法例(可以有追溯期),發展商在出售項目第一個單位日起計24個月內之管理,但不能代小業主/立案法團簽署任何超越此期限之合約。而且該等合約必須證明是該樓宇/屋苑所必須的及發展商並沒有收取/獲得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額外及或有利於大廈住戶的合約,須於樓宇/屋苑大部份住戶入伙後,開會及通過後才可簽署。
7. 即時修改法例(可以有追溯期),發展商必須於出售項目第一個單位日起計18個月內,協助小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於各大報章刊登廣告,邀請合資格的物業管理公司(不少於5間給準法團研究及分析),及於第24個月完成協助組成立案法團及轉移所有會計脹目及財產給立案法團(不能以管震委員會替代)。
8. 發展商只可購買及使用合理價格的獨立個別會計系統及或軟件管理個別大廈或屋苑之會計/財務及日常事宜。以便日後順利移交給立案法團及新的管理公司。
9. 即時修改法例,所有合約不能長於24個月,及必須於到期前6個月於報章刊登招標廣告。
10. 根據2007年修訂後之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通過財務預算後必須通知各業主,但沒有表明在收到反對或其他意見後要在管理委員會或立案法團相討有關意見後才可正式通過。這樣對小業主有何幫助。
11. 即時修改法例,現有公契管理人,只須不少於5%業權分數便可要求開會討論解除公契管理人及成立法團,於會上不少於20%住宅業權分數出席及出席大多數通過便可解約及成立法團。在通過議案後,法團及公契管理人須於6個月內遴選及招聘新的管理公司/獨立管理人。
12. 即時修改法例,如發展商在發展物業時,因屋苑規劃過大,發展商須要分開數期發展,發展商不能草擬 “Mater DMC” 以加入/控制/強迫小業主對其他發展中項目負上任何之責任或費用。每期之發展應獨立管理及收取獨立之管理費用,不應以這種手法令小業主額外支付公共分擔費用。因此政府是不應過於著重大型發展項目。
13. 最重要的是,政府須制定法例,發展商不能於一個項目/地盤制定多於一份住宅大廈公契。

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2008年醫療改革咨詢

香港醫療改革

馮振超先生於早前在am730通識森林中所指,醫療融資≠改革。請自行參閱。

施永青先生於2008年3月25日、26日及27日在C觀點的意見,十分可取,政府醫療開支應以當時的情況作出適當稅收的調整。請自行參閱,以免出現版權問題。

咨詢文件表示香港人口老化迅速,長者人口比例大升,這是所有國家/地區都面對的問題。是香港特區在人口政策上的問題,為何特區政府見到人口老化,而不願給予港人在內地子女來港?現時內地港人子女會否來港會?來港後政府的其他支出亦要考慮。

周一嶽局長於2008年4月7日在香港經濟日報的文章指出,香港約有3成人可能患上癌病、3成人可能患上心血管病。這是否表示香港有6成人都是病人?香港還會是一個活力都市嗎?是亞洲國際都市嗎?

2008年4月3日香港經濟日報A9頁,連醫生亦不願購買醫療保險,如何說服市民購買,為何政府要強迫市民各保險公司投保。

2008年4月12日(不記得是亞洲電視還是無視),7點鐘節目,連醫生都表示強醫金未必能為政府減輕負擔。

有人提出,做家庭醫生,為醫院把關。誰人可以成為家庭醫生,只有西醫?中醫可否成為家庭醫生,如果不能,就是對中醫的不承認、歧視、及不公平。那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脊醫、骨科醫生等可否成為家庭醫生?

建公私營醫院,醫院的固定資產屬於政府還是私人?政府想將所有土地交給私人?如屬政府,那與公營醫院有何分別,只是醫護人員不屬政府職系?

縮短輪候時間,標準如何、何時達到、由誰訂、如何訂。

研究設立 “個人醫療費用上限”。何時完成研究、由誰訂、每隔多少時間檢討。

有人提出人生醫療博弈論,提出2個假設問題,收入的人應否幫助收入少的人士及患病機會低的市民幫助患病機會較高的市民。2個假設都出現所謂偏見及歧視等問題,引起市民對立。其實問題已由政府稅收中回應。

醫護人員的培訓。現時由誰制訂每年可以培訓多少西醫、中醫、護士等。政府是否要多加培訓醫護人才及如何增加。他們在實習期間的薪酬如何制訂。成為正式醫護人員後薪酬的水平如何制訂及由誰來制訂。

香港醫務委員會。醫生的道德操守應為最高。非禮/強姦病人、藏毒、其他不法行為,應以吊消牌照為目標,但現時只會判守行為、援刑、或不准營業1個月至數個月不等。他們只是一個互惠互利的組織,不是為病人權益做事。如守行為或吊消牌照多於6個月,該醫生亦應再次接受公開考核才可再次投入醫生行業。市民應如何參與監管醫生的操守及失誤。為何今次的醫療改革咨詢未有提及如何改革這個組織?

6個融資方案,都沒有清晰或詳細的資料,市民在供款後可以得到什麼保障,如何能夠讓市民選擇其一?另任何供款方案都只是假設供款金額/比例?同時沒有提到是否有供款上限以制衡無限可能的商業利益。咨詢文件並沒有提到政府及私人企業及 “強醫金”收款公司的角色 及 可發揮什麼功用。

現時香港開始跟隨國內認可及培訓中醫及承認中醫的地位,但中醫在傳統上有限多特別的地方,與香港或西方的醫學都不一樣的。中醫亦有所謂專科的,針灸、推拿、骨科等,為何他們不可以成為專科,只可以普通科呢。

並不知到在香港讀(西)醫科每年須要多少學費,在實習期有多少薪金。但起碼他們在畢業後有好多保障。公立醫院、私立醫院、私人醫療機構等等都會 “爭住請他們”。在公立醫院內,他們可以一邊 “收取薪金” 一邊獲取專業資格,之後就 “離開” 公立醫療系統,到外邊 “索取所謂合理收入 及 地位”。

在香港讀(中)醫要亦需5年時間,但只有1年實習,(最高每月薪金為HK$7,000.00),但之後他們就要自行開業或失業。(這是近期電視中所看到的)。為什麼中醫與西醫有這麼大的分別? 香港的醫療系統點解會這樣的對待中醫呢。

香港的醫療收費問題,這裡所指的是西醫制度下之收費,這是因應政府推出醫療融資方案中,亦只提出西醫或醫院的收費方案,並未提及物理治療、職業治療、中醫、特殊兒童/病人的需要,一個並不完全的諮詢。

我們必須先探討西醫的收費:
究竟香港讀西醫完成課程及實習須要多少學費?相信不少於100萬元,政府資助多少?醫生完成實習後會否退還政府給他們的培訓費用。
公共醫療成本其實最大部份是在什麼地方。器材、醫療人員薪金、行政人員薪金、藥物。
(1)器材 ── 主要是政府購買的,不應對公共醫療機構作出重大的負擔,而且使用的次數比私立醫院多,又是作為培訓用途,平均費用就相對地平宜/合理。
(2)醫療人員薪金 ── 護士及治療師的薪金如何?人手編制是否合理?醫生,實習有多少薪金、MO、SMO、Consultant、等等。其薪金水平如何。他們的薪金應在那個水平才算合理。我們訓練他們成為醫生,市民所付出的金錢,時間、人命他們有沒有計算在內。他們所得的是否過多。點解私立醫院不可以自行訓練專科,要在公立醫院訓練,成才後就 “離棄” 他們的 “父母”,自私自利的 “吸食” 市民的金錢。醫生在實習後,應在公共醫療體制內服務市民不少於10年。另如想成為專科醫生,一方面,他們須要承諾,在培訓期間不加薪金 及 在取得資格後會留在公共醫療機構(體系)工作不少於10年。如果真的有市場力量,我們是否須要增加培訓多些有道德操守的醫生。如他們中途離開公共醫療系統,他們必須繳付(一次過)過往8年的薪金及培訓開支 另 未來10年每年15%的收入作為市民及政府的損失。
(3)行政人員薪金 ── 另一方面公立醫院的架構比私立醫院龐大及復雜,是否可以簡化。特別是行政人員是否過多,薪金是否過高等。點解他們不須為醫療失誤負責,但薪金比其他人高?行政人員總薪金與醫護人員總薪金的比例是否過高。
(4)藥物 ── 政府購買大數量之藥物,其價格應在市場水平之下的一個相當折扣,估計應有25%至50%。

從以上的推論,醫療成本實為行政人員及醫生薪金佔最大部份。在推出醫療融資的方案的同時,希望一起考慮以上因素。先解決行政人員、組織架構及醫生薪金及福利,最後才著手於融資方案。

在近幾年經常都聽到醫療事故、醫療開支太多的話題。可否了解一下過住每一位醫生照顧多少病人,現時每一位醫生又照顧多少病人。是醫生質素/道德出現問題、是醫生的老師出現問題、是報導太公開透明、醫生與病人比例失去平衡、醫療系統(架構)出現問題。希望可一起研究。

如有130萬至230萬人每月供款約HK$500.00計,即每年78億至138億供款存入。這個數比現時任何一家醫療保險公司的年收入(供款)都要高。但醫療融資機構的人手開支又如何。醫療融資應否與MPF一起供款,以減少所謂的行政開支。

現時有很多公司/企業 (包括政府),已為他們的員工購買了醫療保險,如他們都要被強迫再購買醫療保險,他們的保障是多了還是少了?

希望一起討論及研究:
1. 如企業已為員工購買醫療保險,該公司的員工是否須要為醫療融資作出供款。如有需要他的保障是否多了。另該公司員工的保費可否或應否扣稅。還有政府必須立法,現有的公司制度不可以更改,以保障員工的利益及社會和諧,如有違反將以刑事罪被控。
2. 如企業沒有提供醫療保險,該公司的員工個人供款應在那個水平 (300元或薪金的1%)?其所得的保障又有多少,供款到那一個年齡不需再供等。
3. 由於只得少數指定保險公司能做到 “收款人”,相信現有MPF公司為基準,因此政府需要修改法例,所有MPF及醫療融資供款的什麼行政費、管理費、手續費、買賣費、雜費等林林種種的收費只可按下列原則:
3.1 每年提供少於或等於8%的淨回報,不可以收取任何費用;
3.2 每年提供不少於8.1%至15%淨回報,只可以收取不多於1.0%的 “本金”作為管理費、行政費等;
3.3 每年提供不少於15..1%至35%的淨回報,只可以收取不多於2.0%的 “本金及回報”作為管理費、行政費等
3.4 每年提供不少於35.1%的淨回報,可以收取5.0%的 “本金及回報”作為管理費、行政費等 或 可與供款人相議上一年度之收費水平。

如政府未能說服 “收款人” 以上述方式收取費用,所有開支應由政府支付,即供款人每年可以在稅項中扣除MPF及醫療融資的所有供款及開支,另所有(MPF及醫療融資)供款都可以作為醫療用途。這樣政府可以幫助市民,又可以減輕政府在醫療及長者的負擔,及幫助商界有多些利潤,一舉3得。

其實醫療改革的咨詢是一個本沒倒置、治標不治本的想法。相信大多數人都認同中國的養生術 – 太極、八段錦及瑜珈是最正統及正氣的調理及最容易學懂的保健功。中醫講求調理,預防勝於治療,所以政府應多加強中醫的調理、氣功的保健知識及推廣,以減輕政府所謂的 “過重負擔” 。

還有的是,政府應借此次咨詢的機,一起改革強積金與強醫金的問題,因此政府應即時取消現時的不完全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