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違例建築

發展局對違例建築執行上的一些意見:
1. 筆者支持發展局長清拆違例建築物的決定。
2. 但筆者反對發展局長不完全的清拆違例建築物的意向 (例如外牆招牌、3層高或以下建築物不受影響,這樣便會給予市民有不公平待遇的感覺)。
3. 對於入屋進行視察,筆者認為(a)應先要收到投訴才可進入單位,(b)於2011年1月1日或之後所有小型工程承辦商不能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如被發現應即時取消牌照、承辦商(董事/股東及管理人員)及單位業主(董事及幕後股東)亦應一同受罰,罰則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
4. 由於建築物外牆多數屬於公眾地方,由業主立案法團持有,如沒有得到法團批准,應即時下令清拆。如外牆不屬法團持有,而由個別單位持有,則那外牆招牌 “高度” 不能高於個別單位之高度上下減30mm 及 屋宇署規定之延伸長度。
5. 由於現時法例問題及市民對相關法例的不了解,很多廣告公司在旺區,在未有向屋宇署申請加裝招牌,便進行了大規模興建外牆廣告招牌,因此那些廣告公司(招牌持有人)、工程承辦商除應即時清拆外牆招牌及應一同受罰,罰則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為了簡化其執行,屋宇署應修改指引,所有加建/改建工程,承辦商必須出不屋宇署批准的文件於棚架及或轉交立案法團。警方、小販管理隊等執法人員應檢查大廈棚架有沒有Form V 及屋宇署批准的文件,如沒有應即時向承辦商要求展示,如沒有屋宇署批准的文件而進行的加裝/改裝工程即屬違法。
6. 對於平台違例建築物,應即時進行清拆。
7. 對於天台違例建築物,政府應向其業主發出清拆令,限2年內清拆、及在此2年內不能進行商業活動。如業主在此2年內進行商業活動,發展局及或屋宇署有權進行撿控。罰則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及單位之租戶不能享有任何權利。另地產代理監管局應即時發出守則,所有地產代理不能進行平台/天台/後巷違例建築物之租務或銷售。這樣可以減少違例天台屋租戶在清拆違例建築時要求入往 “公屋” 的要求。
8. 對於在於2011年1月1日或之前興建/購入的天台屋,如該物業屬業主(及其他住客)唯一物業及作自住的地方(在過往5年內沒有持有任何其他物業),政府應先給予 “公屋” 及 一次性賠償(金額多少由發展局、屋宇署及立法會一同研究),然後才進行清拆。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預售樓花

明報17-1-2011譚凱邦稱,The Icon投訴人後來向屋宇署 投訴,據屋宇署向投訴人的回覆,指項目發展商榮豐國際 已向中原提供有關資料,售樓書內的「發水」資料也無違反規定,不過中原沒有列出,發展商亦無審核中原的宣傳資料,而銷售手法不屬屋宇署規管範圍。

對於上述聲稱,筆者有以下疑問:
1. 屋宇署收到的是什麼投訴?
2. 屋宇署會怎樣/會否向發展商了解?
3. 屋宇署是否使用 “售樓書”的名字?
4. 中原地產所提供的資料,是否 “售樓樓”?
就上述前3項問題,筆者直覺屋宇署並不會直接回應其投訴,而會要求投訴人自行到屋宇署了解其資料真確性。但筆者直覺認為屋宇署有回覆 “不會審查宣傳資料及銷售手法不屬屋宇署規管。

筆者相信政府是希望給予發展商更多誘因重建市區,但政府有否考慮市區土地越來越珍貴。一加一減之下,政府是不須提供任何誘因給發展商。

筆者認同政府要遵守法例,因此政府在舊土地契約上仍然是要遵守其法律地位。但政府不要忘記,舊土地契約於100多年前所訂,與現時城市規劃,土地用途、高度限制、年期等都有很多出入。因此,政府有必須在舊有土地契約要求更改時進行一些必要修改。例如:-
1. 年期至2047年或要求更改土地契約日起計後50年;
2. 土地用途必須附合當時城市規劃要求;
3. 所有額外所得樓宇面積要給予補地價;
4. 如樓宇須要預售,亦要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監管;
5. 對於相關部門曾提出,預售樓花單位應為不少於50%單位數目。但不知政府問題還是發展商聰明,第一次申請預售只得數戶,那是什麼原因?
6. 對於售樓問題,為何政府要將責任推給地產建設商會?香港有限多專業學會,學會會員受到規管,但地產建設商會是什麼機構?他以什麼法例去調查會員?就以上一次政府要求調查長實售樓問題,地產建設商會的答覆如何?為何政府要害怕調查發展商?
7. 對於舊地契到期是否自動績約?績約多少年期?政府/官員應一視同仁,不應受到威迫或利誘去任意進行。例如薄扶林花園地契租約到期自動續約,為何政府要強收海運大廈,其背後受某些人/機構/想法所影響?政府想表達給社會什麼的訊息?

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奧海城 及 李嘉誠大宅

2011年1月12日看到報章2則報導,筆者有以下意見:
1. 西九龍奧海城 1期商場地主港鐵提出商場高層地下(U/GF)分停車場轉作臨時的商舖用途,為期5年,涉及樓面4.4萬方呎,減少約100個車位。

第一:報章編輯使用地主一詞,估計是由英文翻譯得來,但筆者認為在香港,正確一點的稱呼應為 “業主”。
第二:筆者要求政府提供,住宅停車場的私家車位面積是如何計算?以上述為例,每個車位佔面積440平方呎?如以李嘉誠先生大宅為例,5個車位6,000平方呎,即每個車位1,200平方呎?建築事務監督以什麼原則批出?及建築事務監督有否提出過疑問?發展局長表示,停車場可以獲得豁免面積,那停車場是以車位所佔面積還是以什麼方式計算?停車場可得豁免面積是何時開始?由誰決定?以什麼形式(法例、PNAP、HKPSG)獲得?
第三:如上,發展商在發展項目時,停車場的是在地契中要求還是發展商自行計算?那發展商要求的面積是依據什麼法例計算及獲得?
第四:如筆者多年來表達,所有停車場車位,都必須於售樓時出售給屋苑小業主。因為發展商已獲得政府送贈豁免停車場面積,發售給個別小業主有2個好處,(1)發展商可即時獲得利潤 及 (2)小業主可得到停車場的大廈公契份數,使得小業主能真正的管理其屋苑。
第五:如筆者多年來表達,屋苑興建商場,商場必須與住宅物業的大廈公契分開。以便住宅業主能真正的管理其所負責的部份。

2. 對於李嘉誠先生大宅獲得私家車路及鄰近地方以短期租約形式獲得過萬呎地方作為花園之用。筆者有以下意見:

第一:政府必須給予資料(可只給予立法會議員),李嘉誠先生是否已修改地契?如已修改,其年期及每年地租如何?修改及增加之面積補地價是依什麼計算?李嘉誠先生有否提出上訴?地契修改後有否加入其他正常條款?
第二:建築事務監督對於李嘉誠先生大宅提出過什麼的疑問?李嘉誠先生代表的回覆是什麼?請給予整個過程給立法會/行政會議成員知道,使得他們亦可獲得如何與建築事務監督溝通。如可以筆者亦希望可以得知,以便日後可與建築事務監督溝通溝通。
第三:香港超過一百年來,以短期租約出租鄰近地方給富豪不是特別個案。為何過往錯誤會被政府及富豪們認為是他們的權利?
第四:以短期租約形式出租鄰近地方給予富豪,就正如專業團體及貴人們所表述,只有該富豪才會使用/才可進入,則該地方增加富豪們住宅的特色及花園面積以顯氣派。以現時市場特色單位比普通單位高出50%或100%以上計算,短期租約之租金應比該區住宅市場價高出不少於100%,因為富豪們所處的地理位置更為有特色。同時立法會亦應要求地政署給予現時香港以短期租約出租富豪地段的資料,以便了解其情況。

2011年1月9日 星期日

廣深港高鐵


對於“港鐵”興建廣深港高鐵,筆者曾多次發表意見。雖然知道現時再發表什麼已經太遲,但亦希望政府及立法會日後不應只聽到 “港鐵”的意見不理會市民及其他小市民的聲音。

例如, “港鐵” 有否提出在福田站之後可接駁至西鐵朗屏站之後沿西鐵直達西九? 如附圖。這樣的走向相信是最為有效,對市民影響最少,成本最低(因為可與西鐵一樣,以高架興建 及 土地早已被徵用),但有人/公司要求最大回報,因工程費用最大化之下,個人及或公司就可有最大的利潤/顧問費。但那自私的心態不知為何會被政府所接受。

筆者要求政府及立法會議用不應只相信 “港鐵” 提議及報告。

沙中線




對於港鐵公司 (以下簡稱 “上市公司”) 向立法會申請撥款興建鐵路,筆者有以下疑問,要求政府給予答案後立法會才正式討論鐵路撥款的議提。

1. 上市公司以什麼理由/條例向立法會申請興建鐵路之費用? 政府在興建鐵路時給予的上市公司土地是什麼作用的? 以什麼理由/條例給予? 如果說,土地是要給予補地價,那為何政府不在公開市場拍賣,所得款項作為興建鐵路之用? 上市公司應在公開市場上集資,而不是向政府討錢。
2. 政府雖然是上市公司最大股東,但以 “長實/和黃”為例,他們都是向公開市場集資而不是由 “李嘉誠先生來付款”的。
3. 上市公司做的前期工作,為何要政府支付 “顧問費”? 請問各位 “李嘉誠先生” 的員工會否要求 “李嘉誠先生” 給予顧問費? 因為 “李嘉誠先生” 已給予其薪金及營運費,為何要給予額外的 “顧問費”? 其道理何在?
4. 現時應即時取消 “觀塘延線” 計劃,修改沙中線的走向工作。因為上市公司只是以取得土地,再與發展商分享利潤,而不是以服務香港大眾市民為目的。其實筆者亦提出過,修改沙中線的走向,馬頭圍之後到黃埔,但不知立法會是否有討論過此事? 請參看內附文件。
5. 其實筆者有以下一個意見,希望政府/立法會討論。由於上市公司興建鐵路要由政府付款,那為何不將興建鐵路的費用及責任交由運輸局負責,興建後以拍賣形式交給有興趣/有能力的公司負責營運。而鐵路上蓋物業亦會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以償還興建鐵路之費用。
6. 有政府官員表示,日後營運獲利,政府亦可得益。撥款已到了不可延遲的地步。首先政府作為大股東,獲利當然要給予政府,不知那官員的說法,或想表達的是什麼? 另如果每一次都是到不可延遲的地步才要求立法會撥款,立法會議員在沒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及討論下作出決定,是否要議員們作出不明智的決定?又或是那官員工作表現出現問題?又或是政府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
7. 筆者以 “李嘉誠先生” 名字為例,是要給予明顯的例子,並沒有其他意思。

2010年12月18日 星期六

補充 - 物業管理行業規管咨詢

筆者要求政府公開現時政府物業(包括但不限於政府總部、灣仔政府3座大樓、房委會及房協)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費用,及其收費準則,以便對照是否依照物業管理條例方式,必須以每月總支出作為管理人酬金的方式。 如不能給予筆者,則必須在收到此要求後10個工作天內主動給予立法會及行政會議審閱。

如果政府物業不用依照物業管理條例方式計算,則政府有必要將此項修改,定為固定收費及加上限制。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機場第3條跑道


機場管理局近日發表興建第3條跑道的可行性。筆者有以下意見:

筆者認為如機場管理局的數據是真實的,興建第3條跑道的方案是需要考慮的。政府作為香港的管理單位,應以全局及長遠眼光來設計香港的未來。因此,筆者認為:
1. 政府應先考慮香港在未來10年至15年在廣東省、中國南面、全中國至全世界的定位。
2. 香港會否成為南中國的運輸終站?國際航空樞紐?
3. 政府/港人會否懼怕成為南中國的一部份?
4. 香港連接中國的海陸空交通安排如何? 會以競爭還是合作還是互補方式安排及興建? 鐵路的角色。
5. 筆者認為政府可考慮將現時機場大樓(附圖紅色圈)移向附圖綠色圈。再將機場現時中央部份興建第3條跑道。
6. 港珠澳大橋香港交匯處為附圖黃色圈。
7. 政府亦應提議港珠澳大橋重新考慮興建鐵路,將澳門及珠海機場的人流盡快匯入香港。由於珠海機場已被機管局收購,擁有20年的使用權,那只餘下澳門機場如何合作。
8. 機場博覽館方面,即時向港鐵收回廣深港高鐵站的管理權,將樓面面積改給博覽館使用及管理。將香港段的高鐵管理權交給廣深港高鐵管理局管理,以便進行2地一檢 (檢查由中方負責,當然政府亦須爭取保留部分話事/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