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商務及經濟局表示 “對於現時發表的二次創作,政府是不會作出撿控”。筆宿對於上述的發表感到萬分之憂心。因為政府只表示法例 “可能不會有追索權”吧。煩請各位議員想請楚。
政府應鼓勵創作,不應打壓創作。中小學及大學生之創作,有不少於外地已有,但為何創新科技署協助作出宣傳。例子如發電鞋、海浪發電等等。
相反政府可以考慮,如有受影響之人士,可要求政府協助以民事形式作出檢控。
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回應何鐘泰議員於2012年4月17日刊載於明報有關村屋僭健問題
第3段:為什麼「僭建」問題在新界的反應那麼強烈?…市區人與原居民對自己居所的感覺各不相同。若純以守法與否來討論,雙方肯定沒有交集,只有衝突可期。 筆者想請教何議員,市區人的居所不是他們用真金白銀用血汗薪金所購買的,是政府免費送給市區人的? 筆者認為所有物業擁有人都對自已的物業有感情 (除了釘子戶外)。因此何議員這一點會對市區人及原居民引起不必要的關連及衝突。
第四段:在原居民的眼裏,他們居住在自己先祖留下來的土地只是他們的「傳統合法權益」,不是「特權」。他們對自己的鄉土、圍村、祠堂、祖墳風水的堅持、信仰與情懷,市區人也很難理解。 何議員煩請詳加解釋你所指的他們的「傳統合法權益」是什麼? 現時政府要求的可能是何議員有份同意制訂的法例? 政府不是要強行收回他們的土地或房屋,要的是將不合乎法律或法例的違建物清拆至合乎法律要求。這是政府善意的向原居民一直不了解或不清楚的事情作出一次有力及清晰的解釋,要求原居民合作。
對於何議員引述的案例,筆者不能認同,因為何議員所引用的是要收回土地興建鐵路,而現時政府要求的是清拆違例建築物。
對於何議員再指出,政府改善新界交通基建、市區人湧入新界何議員可否這樣理解,政府改善了原居民的生活,增加原居民及市區人的接觸,以增加彼此的了解。對於令新界洋房價格飛漲,不知何議員所指的是什麼,但筆者大膽的假設是因為土地有價,因為可以免地價出售村屋,可以多起幾層,便可以獲得更多利益吧。
何議員亦應理解,香港政府數來都是著重大型/嚴重問題才會出手處理,因此所提出過去少有執法不但在原居民亦在市區。
何議員,請問政府是否應一次性處理所謂 “村屋” 問題? 何議員,請問有沒有數據,現時所謂 “村屋”有多少幢? 有多少幢是原居民自住?有多少是已出售?有多少是出租? 為何出售後,他們後代仍可興建村屋? 為何在外國有屋及有居留權的人,可以在香港興建村屋出售套利? 為何他們出售土地後要政府再為他們找地興建村屋?何議員,我們是否應一起及一次過去探討呢??
筆者並沒有研究「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是什麼,但基本的了解是:
原居民可以在他們擁有的土地上興建不多於3層高(或整體高度27呎以下)及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方呎之建築物,而這些建築物不須要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結構等合格。
對於原居民僭健,政府已表示在收到原居民申報後,再依其嚴重性進行/協助清拆。而且政府已容許某些 “非法建築”留下。近日看到一些報導,政府亦有借貸給原居民清拆違例建築物。這是一個很好的安排。
對於所謂1972年前舊有屋地,筆者認為所有建築物都要依法例重建,亦因此,即不存在1972年前或後了。
如有不對的地方,請多多指教。
第四段:在原居民的眼裏,他們居住在自己先祖留下來的土地只是他們的「傳統合法權益」,不是「特權」。他們對自己的鄉土、圍村、祠堂、祖墳風水的堅持、信仰與情懷,市區人也很難理解。 何議員煩請詳加解釋你所指的他們的「傳統合法權益」是什麼? 現時政府要求的可能是何議員有份同意制訂的法例? 政府不是要強行收回他們的土地或房屋,要的是將不合乎法律或法例的違建物清拆至合乎法律要求。這是政府善意的向原居民一直不了解或不清楚的事情作出一次有力及清晰的解釋,要求原居民合作。
對於何議員引述的案例,筆者不能認同,因為何議員所引用的是要收回土地興建鐵路,而現時政府要求的是清拆違例建築物。
對於何議員再指出,政府改善新界交通基建、市區人湧入新界何議員可否這樣理解,政府改善了原居民的生活,增加原居民及市區人的接觸,以增加彼此的了解。對於令新界洋房價格飛漲,不知何議員所指的是什麼,但筆者大膽的假設是因為土地有價,因為可以免地價出售村屋,可以多起幾層,便可以獲得更多利益吧。
何議員亦應理解,香港政府數來都是著重大型/嚴重問題才會出手處理,因此所提出過去少有執法不但在原居民亦在市區。
何議員,請問政府是否應一次性處理所謂 “村屋” 問題? 何議員,請問有沒有數據,現時所謂 “村屋”有多少幢? 有多少幢是原居民自住?有多少是已出售?有多少是出租? 為何出售後,他們後代仍可興建村屋? 為何在外國有屋及有居留權的人,可以在香港興建村屋出售套利? 為何他們出售土地後要政府再為他們找地興建村屋?何議員,我們是否應一起及一次過去探討呢??
筆者並沒有研究「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是什麼,但基本的了解是:
原居民可以在他們擁有的土地上興建不多於3層高(或整體高度27呎以下)及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方呎之建築物,而這些建築物不須要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結構等合格。
對於原居民僭健,政府已表示在收到原居民申報後,再依其嚴重性進行/協助清拆。而且政府已容許某些 “非法建築”留下。近日看到一些報導,政府亦有借貸給原居民清拆違例建築物。這是一個很好的安排。
對於所謂1972年前舊有屋地,筆者認為所有建築物都要依法例重建,亦因此,即不存在1972年前或後了。
如有不對的地方,請多多指教。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對於香港土地、規劃及房屋的意見:
香港的土地實質擁有人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以下簡稱 “特區政府”),在特區政府成立前土地有不同年期的地契,例如在港島區可以有999年期、75年加75年等,但現時特區政府於出售土地時使用期均為50年。
另一要注意的地方是早期的地契有部份是沒有限制土地用途(即興建什麼類型的建築物)、可興建多少面積等。但時代轉變現時發展商要興建樓宇都要獲得規劃署、城規會、屋宇署政府部等通過才可興建。
對於舊有地契特區政府當然要承認其合法性,但在其物業持有人申請改變用途或重建時,特區政府是可以行使其權利將該土地與時代接軌。即
1. 該土地的年期應改為由批准申請日起計不超過50年 (由於現時土地已有年期限制,因此不受此條文影響)。
2. 該土地可依申請時的土地限制(指定用途、高度、密度等)進行發展,但多於現有建築物 “室內面積” (因應特區政府在批准發展商強拍指引,發展商收購樓宇時只會依 “室內面積計算) 的就須要向特區政府補回市值地價。
對於特區政府表示沒有土地,筆者認為政府未有考慮開發新界土地,因為會引起各大地產發展商的利益,據各大發展商的年報資料農地超過1億平方呎(未計及他們代理所持有沒有數據的)。政府如何與各大地產商發展新界是一個很好的題目。在更改用途之計算上,政府應以新準則計算土地之補地價 – 即不會給予發展諼有10%或20%准許利潤。為何其他行業在特區營商都不會有准許利潤 (除電力公司外),發展商在更改用途上可以獲得利潤?
另外我們是否要開發離島?特區政府想將該島發展成那類型的社區,豪宅?公屋? 如公屋,那有沒有想過他們要到那裡工作?其交通費及交通時間要多長?對外交通如何等?
樓宇重建、地區重新規劃都可以提供市區的新供應。但特區政府要考慮住宅與非住宅之比例。同時特區政府應加強市區重建局、房屋協會及香港鐵路在房屋供應的影響。他們作為特區政府的相關機構,不應只要求政府協助,而不與政府同心合力興建指定房屋。
特區政府亦應將土地以小塊方式出售,因為大形土地只可供 “大” 地產商競投,對市場不利。
特區政府不應干預發展商以什麼方式興建樓宇,只要發展商在其土地上依法興建便可。即是特區政府 及 建築事務監督即時取消所有 “額外 / 不計算 / 豁免”建築面積。預制組件、額外走廊寬度、信箱位置、會所、停車場、露台、窗台。這是發展商的事情,政府以什麼理由不以法例規管還要令市民承受不必要的支出。”黑廁”應只可在 “酒店”出現,因為酒店住客不會長時間在單位內,同時 “黑廁”僧引申出更多的維修問題。 請問1960年左右的政府是否有這麼多 “標奇立異” 的名目給發展商壓迫政府及壓榨市民。
特區政府亦應即時收回建築事務監督,修改及增加建築面積的權力,改由發展局(或日後相關的局長連同委員會審批,之後要得到立法會通過才可生效)。
為減輕發展商對上述修改的反彈,特區政府可以將現有發展密度加1或1.5。即如可興建5倍,修改後可興建6倍或6.5倍。比起現由建築事務監督自由發揮批出多50%至接近200%發水好得多。
即時修改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有私人大廈/屋村只可以由 “業主立案法團” 管理,不可以再由發展商的管理委員會管理。請看內附文章。
由於現時屋宇署不理會/不咨詢/不查詢其他相關部門就批出建築圖則,因此特區政府應修改如下:
1. 所有發展項目必須完成規劃署、城規會、地政署、路政署、消防處,區議會等部門批准及補地價後才可向屋宇署審批建築圖則。
2. 如發展商在審批過程對其准許規劃及建築面積修改,便要再次得到上述部門的批准及補地價後再審批。
3. 所有批出圖則只有24個月之有效期,如發展商仍未對興建上蓋物業,該批准圖則便會自動失效。發展商之認可人士/建築師必須即時申報,如有漏報,該發展商之認可人士/建築師必須受到處罰。
4. 所有審批申請,發展商必須持有100%業權。
另一要注意的地方是早期的地契有部份是沒有限制土地用途(即興建什麼類型的建築物)、可興建多少面積等。但時代轉變現時發展商要興建樓宇都要獲得規劃署、城規會、屋宇署政府部等通過才可興建。
對於舊有地契特區政府當然要承認其合法性,但在其物業持有人申請改變用途或重建時,特區政府是可以行使其權利將該土地與時代接軌。即
1. 該土地的年期應改為由批准申請日起計不超過50年 (由於現時土地已有年期限制,因此不受此條文影響)。
2. 該土地可依申請時的土地限制(指定用途、高度、密度等)進行發展,但多於現有建築物 “室內面積” (因應特區政府在批准發展商強拍指引,發展商收購樓宇時只會依 “室內面積計算) 的就須要向特區政府補回市值地價。
對於特區政府表示沒有土地,筆者認為政府未有考慮開發新界土地,因為會引起各大地產發展商的利益,據各大發展商的年報資料農地超過1億平方呎(未計及他們代理所持有沒有數據的)。政府如何與各大地產商發展新界是一個很好的題目。在更改用途之計算上,政府應以新準則計算土地之補地價 – 即不會給予發展諼有10%或20%准許利潤。為何其他行業在特區營商都不會有准許利潤 (除電力公司外),發展商在更改用途上可以獲得利潤?
另外我們是否要開發離島?特區政府想將該島發展成那類型的社區,豪宅?公屋? 如公屋,那有沒有想過他們要到那裡工作?其交通費及交通時間要多長?對外交通如何等?
樓宇重建、地區重新規劃都可以提供市區的新供應。但特區政府要考慮住宅與非住宅之比例。同時特區政府應加強市區重建局、房屋協會及香港鐵路在房屋供應的影響。他們作為特區政府的相關機構,不應只要求政府協助,而不與政府同心合力興建指定房屋。
特區政府亦應將土地以小塊方式出售,因為大形土地只可供 “大” 地產商競投,對市場不利。
特區政府不應干預發展商以什麼方式興建樓宇,只要發展商在其土地上依法興建便可。即是特區政府 及 建築事務監督即時取消所有 “額外 / 不計算 / 豁免”建築面積。預制組件、額外走廊寬度、信箱位置、會所、停車場、露台、窗台。這是發展商的事情,政府以什麼理由不以法例規管還要令市民承受不必要的支出。”黑廁”應只可在 “酒店”出現,因為酒店住客不會長時間在單位內,同時 “黑廁”僧引申出更多的維修問題。 請問1960年左右的政府是否有這麼多 “標奇立異” 的名目給發展商壓迫政府及壓榨市民。
特區政府亦應即時收回建築事務監督,修改及增加建築面積的權力,改由發展局(或日後相關的局長連同委員會審批,之後要得到立法會通過才可生效)。
為減輕發展商對上述修改的反彈,特區政府可以將現有發展密度加1或1.5。即如可興建5倍,修改後可興建6倍或6.5倍。比起現由建築事務監督自由發揮批出多50%至接近200%發水好得多。
即時修改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有私人大廈/屋村只可以由 “業主立案法團” 管理,不可以再由發展商的管理委員會管理。請看內附文章。
由於現時屋宇署不理會/不咨詢/不查詢其他相關部門就批出建築圖則,因此特區政府應修改如下:
1. 所有發展項目必須完成規劃署、城規會、地政署、路政署、消防處,區議會等部門批准及補地價後才可向屋宇署審批建築圖則。
2. 如發展商在審批過程對其准許規劃及建築面積修改,便要再次得到上述部門的批准及補地價後再審批。
3. 所有批出圖則只有24個月之有效期,如發展商仍未對興建上蓋物業,該批准圖則便會自動失效。發展商之認可人士/建築師必須即時申報,如有漏報,該發展商之認可人士/建築師必須受到處罰。
4. 所有審批申請,發展商必須持有100%業權。
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垃圾收費
有關垃圾收費咨詢 2012年1月14日
筆者同意星島日報2012年1月11日報導:政府就徵收固體廢物處理費咨詢民意,社會有共識…..當局不如改花心思,推廣回收廢物循環利用,…加把勁處理心佔堆填廢物三成的廚餘。 咨詢文件強調收費不會以增加庫房收入為目標…推行會否同時減稅及減差餉。
筆者認同AM730的看法:有學者認為,若港人的習慣不變,港府執行收費亦有難道,故應先積極加強公民教育。…鑑於處理廢物必須從增加回收、減少廢物及妥善處理三方面配合。
蘋果日報2012年1月11日報導:環境局長指,是次主要咨詢市民是否讚同廢物收費…收費水平可稍後討論,…目前未有既定方案。 垃圾收集制度必須改革 …全港3,000個垃圾收集站、逾20,000個公共垃圾桶以至僻靜後巷,將成為市民逃避繳費、違例的黑點。 未有計新界村屋。
東方日報2012年1月11 日報導:環保署副署長表示會引伸出非法傾倒…環境衛生問題…。關注收費水平,文件未提,亦沒有提及任何豁免安排。 外國超市好常見玻璃樽回收,收完仲可以當錢使,政府應該做多的配套,回收做好,丟棄自然少。 新光酒樓胡珠批評,政府巧立明目收錢,…政府從未扶植廚餘回收。廢電器及電子產品回收徵費,初步建議收費100元至250元不等。 收費用於那裡。日後以何準則定加減。現時電器公司會於安裝新機時收回舊機,到時市民是否要再付費。
另一報導:港府減廢無計,環保一味收費,標題真好。 咨詢文件空洞無物…根本是假咨詢。污染者自付,根本是一句假話。…電力公司是排污大戶,…當局非但不收費,反而為其提供不合理的利潤保障。…其實,港府徵收差餉及地租,已體現市民對處理垃圾的附擔,再徵收垃圾費不啻雙重徵費…本港以多層式大廈為主…嚴格監管是否有人隨意亂放垃圾根本不切實際…一但實施垃圾稅,本港將出現以鄰為壑或街頭亂拋垃圾情況。
綜觀各大報章之報導及意見,垃圾收費咨詢是一個擾民的咨詢。原因是咨詢文件:
1. 只提收費/稅可減廢,但政府沒有提到,所收費用/稅收用於那裡。
2. 從沒有提出精明消費、二手消費、以物換物等教育市如何減廢。
3. 從沒提及如何加強/改善回收/循環再做/環保等行業,特別是報章所題及最大問題的廚餘問題。
4. 曾聽過報導,有官員表示日後可以獎償形式給予揭發亂拋垃圾人士的恐怖言論,如真的發生,香港定必成為新文革的犧牲品。
5. 沒有提出源頭/生產者責任制。弱勢政府/(商人治港)只懂得俸誠商家懲罰小市民。正如筆者於2010年11月4日所發表的意見(請參考內附文件)。
對於近日政府提出,垃圾收費計劃咨詢,筆者有少許意見提出。2010年11月4日
生活環境好了,我們孩子物質生活更好,垃圾多了是正常不過的事。但我們有否想過,因為我們的生活受到生產商的改變而改變,成為製造大量垃圾的幫凶? 70前的尊貴議員們和政府高官們,不知你們會否記得汽水樽/牛奶樽要按金的日子?
因此在為垃圾徵收費用之前,政府應否先考慮一下,產品包裝的問題?生產商應否以可回收/循環再再的物料進行包裝。例如汽水/醬油樽(玻璃或塑膠)回收後再使用的可行性? 汽水鋁罐回收後到了那裡? 紙包飲料之包裝物料如何處理? 預先包裝食物之包裝袋,正常情況下是否能循環再用,因此應否先請生產商想方法如何使用可循環物料於包裝上。
另外政府表示沒有能力處理垃圾,政府就要向市民開刀,這是什麼的思想。用者自付是那麼好聽的名稱,但政府並沒有從源頭去想,每一件事都是我們小市民的錯。為什麼要用政府醫療服務、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的長者、為什麼要製造那麼多的垃圾。政府便想出懲罰性的強醫金(自願醫保)、強積金等幫助政府的銀行過度金融難關,但就不理政府銀行收費及回報是否能夠幫助小小的市民。政府銀行擁有60%以上香港市民的強積金,希望政府可以將其比例減至不多於40%,以減少香港小小市民的風險。
對於政府要向市民徵收垃圾費,最不能接收的是由管理公司代收。因為政府從沒有想過更改344章物業管理條例中,管理人/公司向小業主收取不少於(即應收取)10%管理支出作為管理人酬金 及 公契管理人必須於入伙後2年為小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而不是發展商以管理委員會代替。筆者最少有3年提出要求修改此不合理的法例,但都未有任何消息。為何現時發展商要自行管理其物業,因為他們可以從中獲取巨額管理人酬金,各位可從每呎管理費由以前的不多於1元至現時2元或以上便知一二。
筆者同意星島日報2012年1月11日報導:政府就徵收固體廢物處理費咨詢民意,社會有共識…..當局不如改花心思,推廣回收廢物循環利用,…加把勁處理心佔堆填廢物三成的廚餘。 咨詢文件強調收費不會以增加庫房收入為目標…推行會否同時減稅及減差餉。
筆者認同AM730的看法:有學者認為,若港人的習慣不變,港府執行收費亦有難道,故應先積極加強公民教育。…鑑於處理廢物必須從增加回收、減少廢物及妥善處理三方面配合。
蘋果日報2012年1月11日報導:環境局長指,是次主要咨詢市民是否讚同廢物收費…收費水平可稍後討論,…目前未有既定方案。 垃圾收集制度必須改革 …全港3,000個垃圾收集站、逾20,000個公共垃圾桶以至僻靜後巷,將成為市民逃避繳費、違例的黑點。 未有計新界村屋。
東方日報2012年1月11 日報導:環保署副署長表示會引伸出非法傾倒…環境衛生問題…。關注收費水平,文件未提,亦沒有提及任何豁免安排。 外國超市好常見玻璃樽回收,收完仲可以當錢使,政府應該做多的配套,回收做好,丟棄自然少。 新光酒樓胡珠批評,政府巧立明目收錢,…政府從未扶植廚餘回收。廢電器及電子產品回收徵費,初步建議收費100元至250元不等。 收費用於那裡。日後以何準則定加減。現時電器公司會於安裝新機時收回舊機,到時市民是否要再付費。
另一報導:港府減廢無計,環保一味收費,標題真好。 咨詢文件空洞無物…根本是假咨詢。污染者自付,根本是一句假話。…電力公司是排污大戶,…當局非但不收費,反而為其提供不合理的利潤保障。…其實,港府徵收差餉及地租,已體現市民對處理垃圾的附擔,再徵收垃圾費不啻雙重徵費…本港以多層式大廈為主…嚴格監管是否有人隨意亂放垃圾根本不切實際…一但實施垃圾稅,本港將出現以鄰為壑或街頭亂拋垃圾情況。
綜觀各大報章之報導及意見,垃圾收費咨詢是一個擾民的咨詢。原因是咨詢文件:
1. 只提收費/稅可減廢,但政府沒有提到,所收費用/稅收用於那裡。
2. 從沒有提出精明消費、二手消費、以物換物等教育市如何減廢。
3. 從沒提及如何加強/改善回收/循環再做/環保等行業,特別是報章所題及最大問題的廚餘問題。
4. 曾聽過報導,有官員表示日後可以獎償形式給予揭發亂拋垃圾人士的恐怖言論,如真的發生,香港定必成為新文革的犧牲品。
5. 沒有提出源頭/生產者責任制。弱勢政府/(商人治港)只懂得俸誠商家懲罰小市民。正如筆者於2010年11月4日所發表的意見(請參考內附文件)。
對於近日政府提出,垃圾收費計劃咨詢,筆者有少許意見提出。2010年11月4日
生活環境好了,我們孩子物質生活更好,垃圾多了是正常不過的事。但我們有否想過,因為我們的生活受到生產商的改變而改變,成為製造大量垃圾的幫凶? 70前的尊貴議員們和政府高官們,不知你們會否記得汽水樽/牛奶樽要按金的日子?
因此在為垃圾徵收費用之前,政府應否先考慮一下,產品包裝的問題?生產商應否以可回收/循環再再的物料進行包裝。例如汽水/醬油樽(玻璃或塑膠)回收後再使用的可行性? 汽水鋁罐回收後到了那裡? 紙包飲料之包裝物料如何處理? 預先包裝食物之包裝袋,正常情況下是否能循環再用,因此應否先請生產商想方法如何使用可循環物料於包裝上。
另外政府表示沒有能力處理垃圾,政府就要向市民開刀,這是什麼的思想。用者自付是那麼好聽的名稱,但政府並沒有從源頭去想,每一件事都是我們小市民的錯。為什麼要用政府醫療服務、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的長者、為什麼要製造那麼多的垃圾。政府便想出懲罰性的強醫金(自願醫保)、強積金等幫助政府的銀行過度金融難關,但就不理政府銀行收費及回報是否能夠幫助小小的市民。政府銀行擁有60%以上香港市民的強積金,希望政府可以將其比例減至不多於40%,以減少香港小小市民的風險。
對於政府要向市民徵收垃圾費,最不能接收的是由管理公司代收。因為政府從沒有想過更改344章物業管理條例中,管理人/公司向小業主收取不少於(即應收取)10%管理支出作為管理人酬金 及 公契管理人必須於入伙後2年為小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而不是發展商以管理委員會代替。筆者最少有3年提出要求修改此不合理的法例,但都未有任何消息。為何現時發展商要自行管理其物業,因為他們可以從中獲取巨額管理人酬金,各位可從每呎管理費由以前的不多於1元至現時2元或以上便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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