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恩平道違例建築

就你對香港銅鑼灣恩平道52號、渣甸坊7號及恩平道54號、渣甸坊5號地庫曾進行若干
違例建築工程的提問,本署現回覆如下:

1. 根據本署的批准圖則,位於上址樓宇是共用兩道樓梯通往大廈各層。上述樓宇曾被本署納入為「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中的目標大廈,本署分別於2006年7月31日及2009年2月27日向上址地庫業主發出清拆令,飭令有關業主需於指定日期前拆除於地庫的僭建物,其中包括在天井加建搭建物。 貴署並沒有回覆, 貴署是否有守則/條文不容許違例建築物在清拆後再次重建?

2. 及後,有關業主已委聘認可人士於2009年3月向本署提交圖則,擬按上述命令的規定拆除有關僭建物及後在天井進行加建工程。據本署記錄,有關僭建物已於2010年7月拆除;而隨後於天井的加建工程是獲得本署的批准及同意而進行,因此不屬違例建築工程。從所提交的圖則所示,有關申請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範圍是在相關私人地段之內。 煩請貴署確認,(1)貴署有否派員到場了解完全清拆後的環境及拍照 或 (2)只依賴該認可人士的文件,相信違例建築物已清拆?

3. 在審批任何有關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本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去審批有關申請,如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的規定,申請可獲批准。有關恩平道52-54號及渣甸坊5-7號的加建及改建工程的申請,由認可人士所提交的圖則,當中所包括的地積比率均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的規定。煩請貴署給予資料,所謂“地積比率均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的規定”是依該建築物第一次入圖則或依貴署現時的要求,他們有沒有任何分別。如有為何在有分別的情況下批出。及那額外的地積比率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會以什麼準則批予此申請人。

4. 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2)條,批准任何圖則及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本署於批出圖則時,亦已通知有關人士上述條例的規定。大廈公契並不屬於《建築物條例》的範疇,本署在審批有關的申請時無須查閱大廈公契。請注意,業主和負責工程的認可人士是有責任通知其他有關人士或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工程未有違反大廈公契。 由於是貴署批出及確認 “額外建築物” 沒有違法,那即貴署已收到及確認該認可人士相關的資料沒有違法,煩請 貴署給予該認可人士發給該建築物所有業權人的信件及該建築物所有業權人不反對/同意 “額外建築物”的建設的回覆。及該認可人士有否/何時將 額外建築物之業權 及 其業權分數向土地註冊署作出修改及登記,同時因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修改大廈公契條款,必須得到100%業權分數同意才可,因此煩請 貴署給予該認可人士給予 貴署之證明文件以便公眾了解。如 貴署在未有任何上述文件的情況下批出及確認 “額外建築物”沒有違法,那 貴署會否構成協助行騙? 及 有所失職?相關業主可以什麼方式取回其權益 及 相關政府部門會以什麼方式幫助相關之業主取回權益? 屋宇署會否即時採取行動清拆相關的額外建築物。 另貴署有否向地政署/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了解,該額外建築物有否補回地價、有否差餉及地租通知單?

行政效率當然重要,但公平、公正及公開的處事才能得到市民大眾的認同及讚賞。

謝謝

如有任何查詢,請與屋宇測量師黃偉民先生(電話:2625 4827/ 電郵:
rwmwong@bd.gov.hk)聯絡。就上述加建工程的審批詳情,請與拓展部屋宇測量師陳繼珠小姐(電話:2626 1423/ 電郵:ikcchan@bd.gov.hk)聯絡